今天下午快收市的時候打開電腦,發現李寧大幅度下跌,聯想起昨天的停牌,應該是重要公告的帶來的影響。所以閱讀了李寧今天披露的可換股證券公告
2013年1月25日李寧停牌前收市價6.21元
2013年1月25日發佈可換股證券(CB)公告,主要內容包含兩部分:
1、 每持有2股獲發1份CB,發本金額為3.5元,兌換股價為3.5元,將於2013年3月15日除權。
CB為零息;不可贖回、除非公司行使優先購買權贖回;沒有到期日,可收取公司派息或資本分派,沒有股東大會投票權。(該CB收益上具有的股票特性(除了不能流通),在求償權上與無擔保債券相同,同時沒有表決權。)
兌換後的股票:具有之前發行股票的同等權利。
可以說此次送CB和直接配股融資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拋開其他因素,我們可以將其看做「兩股配一股,配股價為3.5元」。
那麼換股價僅為3.5元是否為股價下跌的原因?
應該不是,這個換股價單獨來看沒有多大意義(假設中小投資者都有資金購買CB),對於大股東和中小投資者都是平等。(可以考慮極端的情形,比如送紅股,相當0元配股)
2、 與TPGGIC可換股債券兌換價重設為每股4.5港元,而2012年1月19日向TPG GIC發行可轉債的轉股價為7.74港元。這個應該才是最重要的部分。
(1)首先,修訂為每股4.5港元的計算依據是什麼呢?(公告中沒有說明)
我們可以這樣推測:
2013年1月25日停牌前收市價6.21元,而可換股的轉股價為3.5元,折讓43.6%
按照同樣的折讓程度,修正後的轉股價應該為:7.74*(3.5/6.21)=4.36,與4.5相差不大。
但是這樣的邏輯正確嗎? 我們換一種角度來看
(2)假設TPG GIC 在1月25日之前行駛轉股權,那麼其持股成本將為7.74港元,轉股後其持有的股票將獲得「兩股配一股,配股價為3.5元」的權利,其執行配股後,每股的成本為:(7.74*2+3.5)/3=6.32.
所以假設不考慮其他條款的變化,轉股價是否應該修訂為6.32港元而不是4.5港元?
(我們(1)中的邏輯其實忽略了兩股配一股的影響、相對折讓與絕對折讓金額的差異)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真正的受益方也就很清楚了。
(3)從公司制度層面上此次可換股證券涉及一般授權,2012年5月份李寧股東大會通過的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權以發行不多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20%的股份,但該比例顯然不夠,公告中提議修改一般授權,具體情況還未披露。一旦進一步修改可能會帶來長遠的影響。國美06年董事會擴大股本的「一般授權」就是很經典的案例之一,可以作為借鑑。
以上僅為LHQ個人粗糙的想法,可能存在邏輯和事實上的推理錯誤,歡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