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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城管腐敗鏈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7-06/100408170_all.html

  因「暴力執法」備受爭議的城管,近年又相繼曝出腐敗問題。日前,廣州官方曝光數起城 管腐敗系列窩案。據廣州市紀委通報,廣州市城管委副主任張建國在2009年至2012年間受賄300多萬元,被立案查處,並牽出天河區、海珠區、越秀區、 花都區另六人,形成系列案。據公開報導,張建國應是目前中國城管系統落馬級別最高的官員。

  據廣州市白雲區檢察院通報,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白雲分局太和鎮執法中隊中隊長王寶林、教導員周永光,嘉禾街執法中隊中隊長伍金友,均禾街 執法中隊隊員胡有亮,涉嫌利用查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工作的職務便利,各自多次收受當地違法建設人員賄送的錢款人民幣235萬元、9萬元、5萬元、 5.1萬元。

  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則通報,黃埔區城管局局長劉曉金、區環衛局局長劉配傑、區城管局業務科科長田某、區城管局辦公室主任孔某正等,收取物業公 司、保潔公司賄送的好處費及過節費等,共計過百萬元。更早時候,2006年,廣州市中級法院審理了廣州市海珠區城管大隊窩案,核心人物是海珠城管大隊原大 隊長劉克祥,為違章商舖、違章建築保安全,共收得好處費逾百萬元。該案引發六起案件,共有七人落馬。劉克祥被判受賄罪,獲刑11年。

  南京市玄武區城管隊員趙陽曾因多次自曝城管「家醜」而被媒體稱為「城管深喉」。趙陽向財新記者分析說,廣州這幾個案件均很典型。一方面,城管直 接對公眾行使行政處罰權,受賄可能性極大;另一方面,城管職權範圍太廣,政府撥款很多,使得負責項目的領導具有極大的尋租空間;此外,部分地方城管會將責 任分包給物業公司,這樣又有了勾結的空間。

違建尋租

  索賄的典型是白云區的王寶林案。據檢察院通報,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白雲分局太和鎮執法中隊中隊長王寶林,在2009年底至2011年10月,利用負責全隊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查控和清拆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過程中,放縱當事人進行違法建設,共受賄237萬元。

  王寶林案不是特例。2009年6月,廣州市中級法院審判了白雲區永平街城管中隊長羅慕森案。在羅轄區內的違章建築,即使領到《停工通知書》,只 要送錢就可以重新開工,2008年釀出「3·11」違建工地塌方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羅慕森後因受賄45萬元人民幣和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6個月。

  2005年,廣州市海珠區亦曝出城管窩案,同樣是在「拆違」中受賄。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12月至2003年3月期間,劉克祥在擔任廣州市 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後更名為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海珠大隊大隊長期間,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現金共計91.8萬元人民幣、18萬港元、5000 美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公開報導顯示,劉克祥在庭審時堅決不承認利用職權「關照」過任何行賄人,但行賄者的供詞卻道出了其中的「交易」——只要送了錢,違章建築就會安然無事。

  主要行賄人黃某承認,其在1999年在辦理宅基證的時候與劉克祥結識,由於劉手中握有「拆違」大權,黃便逢年過節主動送禮送紅包以「聯絡感 情」。黃在劉的轄區內共有三處違規建築,其中原本批建為四層的奇星製藥廠超建廠房被黃某蓋成了六層,為了免受城管大隊的處罰,黃向劉克祥奉上巨額好處費。 「收了錢的劉即交代手下對黃的違章建築不要去查,就是查到了,也不要罰款更不要拆除。」

  某地產公司經理稱,該公司未經報建私自修建廠房,因是佔道建築,按照規定應該拆除,於是經人介紹找到劉克祥求情。收了20萬元好處費後,劉克祥便不再過問。

  劉克祥案發前的專職司機也向司法機關作出證言:劉在職期間,經常有些包工頭、施工隊、開發商等請他吃飯,席間一般談一些工地違章或手續不全要求幫忙的事,「逢年過節幾乎每次吃飯都會有紅包」。

  劉克祥案曾牽發六起案件,並有七人落馬,多人獲刑。

  在廣州之外,僅從目前公開資料可以檢索到的因「違建」貪腐而被查的城管還包括:

  2012年3月,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檢察院通報,該區太平辦事處城市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向多位違建當事人索取錢財,共計300餘萬元,15人因受賄被立案偵查。

  2011年,安徽省明光市檢察院通報,該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辦公室副主任汪克軍、市容中隊中隊長石永林、市場服務中心主任董豐等人因「放任違建不管,相互聯繫,相互說情,大肆收受他人賄賂」。

  2010年,武漢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武漢市城管局拆違清障處副處長黃祥斌被查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1.3萬元。當地違建「工商苑」兩次被查 處,黃祥斌兩次打電話指示工作人員撤出工作現場,直至該違建正式建成,黃祥斌從中收取賄賂2.5萬元。此後黃祥斌亦多次通過該手段收取「好處費」。

  此外,2009年,南京市城管鼓樓區華僑路城管中隊長崔李平,在幫助當事人順利建好「違建」後,將其買入,憑藉自己的關係,辦齊所有營業執照,開始經營。

  「拆違」是目前最易引發衝突的社會熱點。近年來,公安部明確,行政拆違和徵地拆遷都屬於非警務類活動,不屬於公安民警的執法範圍,嚴禁公安民警 參與徵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因此,地方政府在「拆違」中,日漸倚重城管部門。由於中國的土地和房屋問題紛繁蕪雜,何謂「違建」缺乏明確邊界,處理力度具有 很大彈性。「違建」因此也成為城管執法中最易受賄的領域。趙陽分析說,執行中,不乏當事人向城管行賄、要求其「晚拆幾天」的行為,這樣一方面「違建」可以 「多獲利幾天」,另一方面亦有當事人「找各級領導批條子,使得其最終免除被拆的命運」。

招投標貪腐

  在招投標中受賄,亦成為城管腐敗的重要領域。比如廣州市城管委副主任張建國,據廣州市紀委通報,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張建國任市環衛局副局長、市城管委副主任期間,利用分管環境衛生管理、計劃財務工作的職務便利,涉嫌收受賄賂人民幣300多萬元。

  官方未進一步說明張建國受賄的具體情節,而廣州城管系統內部則有兩種說法:其一是與分類垃圾桶招標有關;其二是在為環衛工採購設備上存在貪污行為。均與城管系統的招投標有關。

  6月18日,廣州市城管委主任李廷貴公開表示,「廣州市城管委為了提高機械化水平,去年好不容易從市政府申請到了9460萬元經費用於採購設備。在這個局面下,市城管委領導更應該嚴於律己,把心思放在改善環衛工人作業條件上」。這被外界普遍解讀為對張建國案的回應。

  在貴州,已出現因垃圾桶招標落馬的城管系統官員。該省鳳岡縣城管局的三名領導在合同價為28.7萬元的垃圾桶採購中,三人收取好處費近12萬元。

  此前,深圳城管的調研員在深圳市中級法院受審,亦曝出城管招投標暗箱內幕。深圳的「數字城管」系統,從2006年就開始運行,僅一期投入就超過 9400萬元人民幣。深圳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調研員(副處級)龔友夫,通過設定對天夏公司有利的資質條件以及推薦天夏公司找來的三名專家參與評標小組 等行為,幫助天夏公司中標,此後得到「感謝費」30萬元。

  而2011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的中山市城管執法局原局長李健生,在其數項犯罪事實中,亦有多項涉及招投標。比如,在總額不到72萬元的工作制服購銷合同中,他得到好處費45萬元。

  「城管系統的項目太多了,城市需要的每一個井蓋、垃圾桶、路燈,城管內部需要的文具、制服、執法設備,都使得項目負責人有尋租的空間。」趙陽分析說。

  除了實物,城管系統採購的還包括服務,其中也有貪腐空間。在黃埔區檢察院的通報中,黃埔區城管系統的窩案,主要涉及來自物業公司的賄賂。趙陽分 析,物業公司賄賂城管,一般有兩種情況,第一是物業公司希望競標城管內部的清潔工作,第二則是物業公司和城管的職責有交叉,城管將一定的職能「外包」給物 業公司。在不少地方,都有「城管外包」現象,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部分職能委託給民間企業來承擔。

體制病根

  此番廣州城管集中曝出的貪腐案,凸顯的一個問題是,城管的職責範圍過於廣泛。以廣州為例,據2008年8月出台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範圍包括授權行政處罰權和受委託行政處罰權兩個部分,共計203項。

  其中,授權執法範圍涉及「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綠化、環境保護、工商、市政、建築施工、燃氣、供水、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救助、市白雲山風景 名勝區、養犬管理」等13個方面共160項;委託執法範圍涉及「建築施工、路燈照明、房地產、燃氣、供水、人民防空、社會醫療機構管理」等7個方面共43 項。2011年10月實施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則將城管執法機關行政處罰權細化至232項。而在1999年實施的舊《細則》中,僅有64項 處罰權。

  但與廣泛職責不相匹配的是城管的「執法力量」配備。據人民網報導,目前北京、珠海、咸陽和西安市區實現了全員公務員待遇,上海市為全員事業編 制、參公待遇,其他地方則多是公務員編制、參公待遇事業編制和普通事業編制的混合體。由於編制有限,大多數地方都引入「協管員」協助城管工作。

  2006年,江蘇省通州市城市管理局幹部易君在《南方週末》上撰文稱,「從工作性質來看,城管部門是個『筐』,其他職能部門扯皮或管不了的疑難雜症,全往這個『筐』裡裝。城管部門工作的力度、強度、難度、危險度,都不比人家小,但享受的待遇卻遠比人家低。」

  權力範圍大,收入低,使得城管有貪腐的空間和動力。

  事實上,城管這一中國特色的機構,自成立開始,其合法性就一直遭受質疑。其前身為上世紀80年代北京等城市設立的環衛監察大隊,後來改為城建局 下設的城市管理監察大隊。1996年出台的《行政處罰法》規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即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由一個行政 機關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意在解決不同行政執法部門「多頭執法、互相踢皮球」的問題。1997年,北京市經國務院批准,開展城 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這項試點後來逐漸在全國推廣,到2002年,國務院出台《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城管處罰權的範圍進一 步擴大。

  然而,城管部門的體制並沒有隨著其權力範圍的擴大而理順。根據《行政處罰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 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接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處罰權的組織,也有明確資格要求。尤其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

  但很多地方的城管,自成立時即缺乏組織法的依據,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授權。在因城管暴力執法等引發的非議中,城管往往之指摘為「非法組織」。 隨著一些地方逐漸出台地方法規,以及解決城管部門和人員的地位和編制問題,城管的「合法性」問題看似有所緩解,但問題並未解決。

  曾在夏俊峰刺死城管案中擔任二審辯護律師的中國政法大學講師滕彪指出,行政執法首先需要專業性,把幾十項、幾百項行政權力集中到城管這麼一個部門,不僅違反了專業的原則,也違反了分權的原則。「城管的權力太大,必然導致出現的腐敗的問題。」

  滕彪說,設置城管以前,多個行政部門多頭執法、效率低下的狀況,「是一個管理思路和管理水平的問題」,不改進治理思路,城管職權越來越膨脹,並 且讓它正規化,恰恰是反向解決問題。這亦為行政法學界的普遍看法。行政執法權可以考慮相對集中,但不能忽略專業化要求。城管作為過渡性、臨時性的產物,卻 日益部門化、固定化,形成新的利益格局,並衍生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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