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信違規被罰3,9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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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8-02-13 03:45:45【本報訊】證監會就瑞信於2010至2017年期間,因違反監管規定向其作出譴責並罰款合共3,930萬元。證監會特別指出,瑞信表現合作,否則制裁會更為嚴厲。
表現合作 未有重罰
證監會發現,瑞信期內沒有把客戶證券與公司證券分隔,先後過百次使用客戶證券為自營交易進行交收,導致出現多宗無擔保的賣空指示,沒有向證監會呈報逾1,200個須申報淡倉,又逾時或重複向聯交所申報等。在銷售投資產品方面,瑞信期內沒有向客戶提供及披露某些資料等。證監會認為,瑞信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並不足夠,及未能確保監管條文獲得遵守。但考慮到瑞信自行向證監會滙報其違規行為及缺失,及同意向受影響客戶全數賠償760萬元等,表現合作,故未有重罰。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稱:「否則證監會就類似缺失所施加的制裁將更為嚴厲。」瑞信回應指,事件將不會對瑞信在香港或其他地區的業務活動造成任何影響和限制。該行已採取適當相應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來源: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 ... e/20180209/2030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