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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調查過程合作或減制裁

1 : GS(14)@2017-12-18 04:09:14

【本報訊】證監會與廉政公署首次聯合行動的「康宏風暴」仍未完結之際,證監會昨日刊發經更新的指引,鼓勵受規管人士與該會合作,包括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或第214條的民事法律程序中合作,以換取較短期限的取消資格令。但證監會重申,該指引不適用於刑事案件。第213條被市場視為證監會的「尚方寶劍」,該會曾以該例成功勒令洪良向小股東回購股份。近期證監會亦以該例要求疑造假上市的中國森林(930)及上市保薦人、核數師向小股東還原交易。

取消資格令或減期限

該指引指,若一方在調查過程中表現合作,例如向證監充分及坦誠地披露相關資料,及迅速採取糾正措施,或同意簽署議定事實陳述書以解決有關事項,證監會可能會寬減建議制裁,例如就取消資格令提出一個較短的期限,及在個案完結時,將在新聞稿中述明該方表現合作等。該指引又指,就公司及個人而言,合作行為包括迅速向受影響的投資者作出全額賠償,就公司而言,亦包括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及委託進行第三方檢討以識別缺失。證監會把紀律處分過程分為三個階段,若當事人在不同階段因合作及協助解決法律程序,可獲得10%、20%及30%的制裁寬減幅度。若受規管人士向證監會提供特殊及重大的合作,可能獲進一步寬減制裁。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Thomas Atkinson)表示,若要合作行為獲得肯定,有關各方便不能只是履行本身的法定及監管責任。能從合作行為獲得最大好處的,將會是採取積極的步驟適時解決該會的監管關注事項的人士,而且透過相互合作,亦能節省大量時間及資源。



來源: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 ... e/20171213/2024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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