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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原因可拒當事人查閱

1 : GS(14)@2017-06-16 01:52:44

【本報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曾向警方提供意見,為保障公眾私隱,警方在使用隨身攝錄機時,須告知當事人收集資料目的;當事人也有權向警方查閱被攝錄的片段。惟若涉保安、防止或偵測罪行,拘捕或檢控犯罪者,而披露相關資料可能損害該目的,警方可獲豁免。


手續繁複 40日內提供


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警方於2013年就使用隨身攝錄機計劃聯絡公署,公署向警方提供意見,包括警方在使用隨身攝錄機時,需考慮如何尊重沒有違法人士的私隱,避免拍攝相關人士,以及如何保存相關資料等。警方在使用隨身攝錄機時,須告知當事人收集資料的目的,以及可能轉移資料予甚麼類別的人。黃又指資料當事人有權向警方提出查閱相關資料,當事人只需按照查閱資料要求表格提出,警方就有責任在收到查閱要求後的40日內供提相關錄像複本,如警方未能在40日內提供錄像複本,又或並無持有相關資料,均需書面通知當事人交代。但若涉及保安、防止或偵測罪行,又或拘捕或檢控犯罪者,而披露相關資料可能損害該等目的,則可獲豁免。本報向警方查詢過去有關查閱隨身攝錄機錄影片段的申請數字,對方表示沒有備存統計數字。立法會議員羅冠聰指,據其了解,市民若以私隱條例提出相關申請,手續繁複。他亦質疑警方可以藉詞拖延,「私隱條例起訴設有期限,即使警方喺期限畀唔到你,警方都會以需要多啲時間為由,依然繼續拖延」。他指美國拉斯維加斯規定,警方須於5天內向被攝錄者提供相關影片,保障市民知情權。■記者謝明明



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回歸二十年】專頁:http://hksar20.appledaily.com.hk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615/2005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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