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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最重判刑縱火燒的士 技術員囚4年9月

1 : GS(14)@2017-04-12 07:32:38

■被告楊家倫昨乘囚車離開法院時以《圖解道德經大全》遮掩面容。夏家朗攝



【本報訊】去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男技術員將燒着的紙皮箱放在的士旁,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成,昨遭重判入獄4年9個月,成為旺角騷亂中判刑最重的案件。法官郭啟安指要判品格良好的青年入獄心情難過,但必須重罰以阻嚇其他青年仿效;又形容被告不幸,猜想對方或知犯事要承擔後果,但不知後果原來如此沉重。法官寄語其他激進青年要吸取今次教訓,一切都是選擇及後果,犯法是不歸路,即使勇於挑戰法律,亦要勇於承擔後果,切忌一時之勇。記者:蘇曉欣在公開大學任職的楊家倫(32歲)昨得知入獄後表現冷靜,辯方則指暫未有上訴指示。有組織及罪案調查科署理警司陳純青於判刑後表示,今次是第二宗暴動罪定罪案件,指法庭頒下阻嚇性刑罰,重申警方不容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將會繼續果斷執法,維護市民安全。有數名市民在法院外聽到陳的說話後即大叫「黑警」。法官郭啟安昨宣讀判詞,甫開首已指出被告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為了市民及執法人員安全,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遏止有關行為,阻止其他青年仿效。法官形容今次並非普通刑事案件,騷亂當晚有人襲警、有人放火、有人擲石,完全罔顧警察與市民的安全,又指暴動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而縱火亦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但區域法院最高只可判監7年。



官指一念之差鑄成大錯

郭官續指,當晚參與暴動人數眾多,作供警員形容人數最少有50人,涉案的士旁邊亦有超過30人聚集。被告當晚放火燒的士,暴力程度不容忽視,又認為當晚示威者均戴上帽及口罩,存心與警察對抗,並非偶然聚集。郭官指控方雖未能證明被告當晚還有做出其他行為,但案例已表明只要被告在場參與,已是挑戰社會安寧;每個示威者的參與程度雖不同,但目的都是要破壞社會安寧,必須共同負上刑責,將被告就暴動罪的判刑起點定為5年;惟考慮被告是「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及過往背景良好,減刑兩個月,加上辯方辯護方向務實,未有過度盤問證人及挑戰控方呈堂的新聞片段,節省法庭時間,再減刑一個月,故暴動罪的刑期為4年9個月。至於被告涉及的另一項縱火罪,郭官指香港人煙稠密,縱火會造成嚴重損失,即使被告動機未明,既非恐嚇他人或感情糾紛,又不知被告是受人唆使或自發縱火,難以解釋被告何以要燒的士。被告行為或是一時衝動,但罔顧火勢或蔓延,極之不當,且與的士司機無仇無怨,卻在鬧市對無辜市民財產縱火,無論是為阻礙警員或發洩,行為均十分鹵莽,判被告就縱火罪入獄4年3個月。郭官指兩項控罪案發日期重叠,考慮整體總刑期後,兩罪同期執行。去年2月26日,警方在被告寓所拘捕被告,指稱他於同月9日在旺角參與暴動,並將起火紙皮箱拉到旺角豉油街一輛的士旁邊。被告否認控罪,辯稱當日不在案發現場。控方則呈上一名市民拍下的現場照片做證,但未有傳召證人證明被告便是放火人,更一度以照片中的放火人戴帽為由,要求被告若自辯需戴浴帽。最後法官利用現場照片,再於庭上觀察被告的外貌認人,認出被告與相中放火人士一樣有「少少哨牙」,裁定被告暴動及縱火罪成。案件編號:DCCC875/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411/1998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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