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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國式集體管理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4-13/100379443_all.html

  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已不是第一次站在輿論的聚光燈下。

  此前的幾次,包括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向商場、酒店的背景音樂收費,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集協)向KTV高調維權,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下稱影著協)向播放電影的長途大巴、網吧收費等。

  由於各類作品的傳播加速,著作權人難以親力親為一一授權他人使用。委託集體管理組織代為管理,本是國際趨勢。然而,在中國的這一系列收費事件中,以著作權維權者身份出現的集體管理組織,卻腹背受敵。

  一方面,是使用者對各個組織收費的依據、資格的質疑;另一方面,是著作權人對自己被代表的抗議。最大的爭議是在費用收取後的分配環節,而集體管理組織的代表性不足,管理費過高以及分配過程不透明等,也屢屢受到輿論非議。

  此種不滿之聲,正隨著《著作權法》的修改而進一步放大。2012年3月31日公佈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通過兩條路徑強化集體管理組織的地 位:其一是確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經過政府部門許可後,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代表「非會員」開展業務;其二,是將「非會員」的維 權訴訟賠償標準,與集體管理付費標準掛鉤,以此倒逼權利人加入集體管理組織。

  草案內容引起了權利人的強烈不滿。「就目前現實的案例,現在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無論組織的代表性、非營利性、授權性等方面均難言成熟。」廣 東省流行音樂協會在給全國音樂人的公開信中說,「著作權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如果著作權人隨意以集體的名義被代表,就是對著作權人財產的一種掠奪。」

  事實上,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一向被視為國際通用、較為先進的著作權管理方式,對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平衡權利人與使用人的利益、促進文化作品的 傳播有著積極意義。然而,橘生淮南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中國的著作權集團管理組織,自出生始即帶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烙印。打破壟斷,加強監管,擴大權利人 與使用人的博弈空間,應成為中國集體管理組織改良路徑。

集體管理由來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最早始於18世紀的法國,戲劇家博馬舍為對抗不支付演出費用的劇院,而創立了法國戲劇作者和作曲者協會。更廣為人知的案 例,是1847年作曲家比才訴音樂咖啡館支付其作品使用費。比才和朋友喝咖啡時,發現咖啡屋正在演出他們的作品,但既未獲得他們的許可,也未支付相應報 酬。比才因而拒付咖啡費用,雙方發生糾紛。此後,比才與其他音樂家一道成立了法國音樂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協會,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管理音樂作品著作權的組織。

  從理論上來說,著作權人完全可以自己行使相關的權利,比如作家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出版發行書籍。但在作品的傳播使用中,還涉及諸多瑣碎的授 權問題,如出版的書被其他文摘收錄,或被網站、論壇大規模轉載。權利人面對的,將是成千上萬的使用者,很難逐一授權、收費。而同一家網站,也會轉載大量來 自不同地區、不同作者的作品,很難逐個聯繫尋求授權。

  此種情況下,集體管理組織可以成為權利人和使用人對接的平台,處理授權事宜,轉付稿酬、使用費,以及代理權利人維權訴訟。

  中國在1991年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首次引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但直至2005年,方有《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出台。

  相關法規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定位為全國性的非盈利的社會組織,並明確規定各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範圍不得交叉、重合。這意味著,在每個著作權領域只能有一家集體管理組織,此為中國著作權集體組織壟斷性的法律根源。

  截至日前,中國已有五家集體管理組織。分別為音著協、音集協、影著協、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下稱文著協)和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

  這五家組織規模不一,其管理的權利所能帶來的利益大小各異,在其行業內的地位也不盡相同。其中音集協每年收取的使用費額度最大,規模過億,各種利益糾紛、爭議也最為集中;而影著協相對較為弱勢,收費工作事實上還未實質展開。

  與中國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體制相關,凡是正式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必須掛靠政府部門或官辦機構。儘管根據相應法規,50名以上的權利人就可以發 起設立集體管理組織,但事實上,這五家集體管理組織均為官方或官辦社團發起。以至於中國的知識產權教科書,都將其歸為半官方的社會組織。它們與業務主管單 位國家版權局,以及行業主管單位的關係也頗為密切,如影著協的行政經費,目前還來自於國家廣電總局的撥款。

壟斷之弊

  五家集體管理組織最核心的業務,簡單而言,便是著作權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

  費用的第一大來源,是法定許可。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編寫出版教科書、轉載摘編已出版的作品、廣播電台播放音樂等,除了權利人明確不得使用, 都可不經權利人許可而直接使用。與此同時,使用人需要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人無法直接向權利人支付的,則應將使用費交給 集體管理組織來分配。

  第二塊費用,則是授權許可。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需要建立在權利人的明確授權上。如將MTV製作成卡拉OK產品並在KTV播放,KTV便需要獲 得音像作品權利人的授權。一旦權利人明確授權集體管理組織代為管理相應權利,KTV只需和集體管理組織簽約一次,便可獲得多個作品的使用權。

  不過,讓中國的著作權權利人首先感到不滿的,便是授權許可下,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人之間模板化的協議,剝奪了權利人的話語權。「收費的標準到底 是怎麼定的?使用的規則究竟是怎麼出來的?權利人不知道。」廣東省流行音樂協會的法律顧問陳北元認為,集體管理組織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

   以音集協、音著協為例,其收費定價普遍按件收費,「好歌爛歌價格一樣,而二者的市場價值是分明不同的」。陳北元強調,「權利人應該參與到對自己權利的定價中」,制度上應當給權利人留出議價的空間和渠道。

  但此次的修訂草案並未著力解決這一問題,使用收費標準異議裁定等事宜,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最讓權利人關心的是,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使用費,究竟能有多少真正為權利人所分享。目前矛盾最為突出的,是KTV著作權的使用費分配。

  根據2010年初音集協公佈的《全國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分配方案》,截至2009年底,協會所收到的1.2082億元卡拉OK版權費,扣除向 國家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稅後,有8%用於支付文化部「全國娛樂場所陽光工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監管平台費用,音集協自身的管理運營成本佔到 21.16%;除此之外,音集協選擇與天合文化集團有限公司合作,由後者具體負責向全國各地的KTV收費、提起系列訴訟,其服務費用,佔到了 24.84%。

  剩餘的金額,有27.6%直接分配給享有版權的唱片公司;另外的18.4%,音著協向詞曲作者分發。與此同時,音著協還要再提取20%的管理費。如此一來,著作權人真正獲得的收益,僅有42.32%。

  除此之外,各個集體管理組織應分配給權利人的資金中,究竟有多少資金實際轉付到位,也讓諸多權利人擔憂。根據音著協的年報,2010年對2008至2009年卡拉OK使用費分配的作品配對率為90%。而文著協在2010年的稿酬平均分配率僅為64.96%。

  文著協總幹事張洪波解釋稱,由於很多文章被多次轉載,造成署名「佚名」甚至沒有署名的情況較多。有的轉載篇名不清,以及使用人故意改編、隱匿作 者姓名等因素,總有一部分稿酬沒法分配。文著協正在更新網站查詢系統,使作者能看到更多的被轉載文章信息,以方便作者核對信息、認領稿酬。對於協會不掌握 信息的權利人,主要通過網站、微博等平台公示。

  然而,權利人對集體管理組織的期望,並不僅僅是收取主動申請許可的少數使用人的使用費。「全國每年有幾千場演唱會,按照國家版權局的標準,每場 提取票房收入的4%給詞曲作者,收入應當非常可觀,但為什麼每年我們能從音著協分到的,只有那麼一點錢?」音樂人李廣平認為,這是因為音著協維權不力。

  即便在音著協內部看來維權碩果纍纍的2010年,音著協也僅辦理了40起訴訟案件。音著協副總幹事劉平認為,當前音著協服務質量不高,維權不力,是因為公益組織沒有權力,作用空間有限,音集協將大量工作外包給商業公司,費用高達50%,爭議很大,且難以持續。

  此種情況下,很多權利人入會的積極性並不高。不少人仍選擇商業版權代理公司或律所,為自己管理版權。2010年至2011年間,一些音集協非會員在全國範圍提起民事訴訟,向已經給音集協繳費的KTV店家維權。

  福建師範大學版權法學者陳志強撰文指出,非會員的訴訟表達出對音集協商業化收費和維權體系的抗爭,同時也是對音集協的監督。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判賠的標準遠遠高於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標準。

  但是,在一些官員眼裡,非會員的成功維權,影響是負面的。「這擾亂了剛剛建立起來的作品正常利用的市場秩序,還破壞了集體管理制度,給法院增加 訴累,浪費現有訴訟資源。」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李玉光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對這一現象表示不滿。這也成為集體管理組織積極推動延伸性 集體管理制度的重要動力。

  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集體管理組織不是通過改善自身服務質量來吸引會員,反而寄希望於修改法律,通過權力之手倒逼權利人入會,乃是立法上極大的倒退。

  「著作權法不斷強化集體管理組織的地位,但就它們現在的表現來看,權利人缺乏對它們的信任基礎。」陳北元對財新記者說。

破解之道

  「集體管理,必須是競爭性的。」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歡慶看來,同一領域內,應該有多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誰能為著作權人爭取更多利益,著作權人就委託誰」。

  事實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性或競爭性的選擇,一直是各國著作權保護立法反覆爭論的問題。

  英美法系下,立法往往不對集體管理組織做出限制,因循反壟斷立法,鼓勵機構間的自由競爭。

  例如,在美國,僅在音樂作品的公開演奏權領域,就有美國作曲者作者出版者協會(ASCAP)、歐洲戲劇作者作曲者協會和美國音樂廣播公司(BMI)三家組織共同管理。為了爭取會員,各個機構儘可能採取最高效的運作管理模式,減少成本支出。

  以ASCAP為例,截至2006年已有27.5萬名會員,當年分配會員版稅6.8億美元,管理成本僅佔總收入的12%。而成立於1939年的 BMI,即是廣播公司為求更低的管理費用,挑戰ASCAP的強勢地位而設立。發展至今,已成為ASCAP最強大的對手,截至2007年7月,會員已超35 萬人,管理成本佔12.7%。

  大陸法系的國家,則大多以成文法對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運行做出規範。意大利的作者出版者協會、西班牙的作者總會、烏拉圭的作者總會等,在本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方面都佔有絕對性的壟斷地位,對不同種類的著作權一併進行集中管理。

  還有些國家和地區則與中國的立法相似,每一特定種類的著作權只由一個組織進行管理。如德國、法國、日本及台灣地區。不過,近年來,一些國家的立法已呈現放鬆之勢,如日本已廢除了對集體管理組織設立的嚴格許可制度,改為登記制度。

  不過,雖然同為「一領域一組織」的制度設計,前述國家或地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並不像中國這樣,有著鮮明的官辦色彩。

  而在不少中國集體管理組織從業者眼中,中國「分業壟斷」的模式無疑更具現實性和優越性。

  張洪波認為,如果要讓使用人在不同的區域找不同的機構授權,不會降低交易成本,作者與多家集體管理組織聯繫,會增加個人管理成本。多家競爭看似公平,但「反而遠離了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本意」。

  影著協理事長朱永德則稱,所謂的壟斷,就是為了讓權利人更好地集中和抱團,這樣才有可能形成談判的優勢。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侯建江曾撰文稱,引入競爭機制,「可能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和惡性競爭,最終損害到攝影權利人的利益」。

  不過,更多的權利人卻看法相反。廣東流行音樂協會在修法建議中,明確提出希望同一行業容許三家以上的集體管理組織。

  在陳北元眼中,一個正常的版權市場,應該充滿多元化競爭。權利人可以選擇商業公司,也可以選擇集體管理組織,不同市場主體通過多元化、多層次的競爭,以提供性價比最高的服務。

  然而,就國際經驗來看,無論壟斷性或競爭性的模式,來自權利人、政府部門、第三方審計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可或缺。

  而中國當前的制度規定和實踐中,這種監督更依賴於行政主管部門由上至下的行政管理。在集體管理組織的官辦色彩下,這種監管往往會加劇對權利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忽視。例如,絕大多數集體管理組織的財務、分配信息,都未能做到向社會公眾公開,權利人參與渠道也極為有限。

  「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不公開、不透明、不公平,那麼我們將不願意被動地接受他們成為我們惟一的法定著作權代理機構,我們可以say『NO'!」廣東省流行音樂協會在給全國音樂人的公開信中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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