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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警打人 砌生豬肉 囚兩年半

1 : GS(14)@2017-02-18 09:47:43

【本報訊】法官杜大衛在判刑時引用上訴庭案例,強調必須對犯法警員判阻嚇性刑罰。過往也曾發生過紀律部隊人員在執勤期間打人的案件,他們面對不同控罪,刑期由10個月至兩年半不等。其中比較轟動的是反黑組高級督察李志輝,他將的士高經理拉入後巷毆打,再砌生豬肉屈經理阻差辦公,被判監兩年半。李志輝案發生於2001年,他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及普通襲擊兩罪,經審訊後在區院被裁定兩罪成立,分別被判兩年及半年監禁,分期執行。法官在判刑時斥責被告行為令警隊蒙羞,動搖市民對司法制度和警隊的信心,決定判處阻嚇性刑罰。案件中,證人被毆打約7分鐘,頭部紅腫要留院一天。


3懲教打犯 判監16個月


另一打人案涉及3名懲教職員,他們於2009年在荔枝角收押所毆打台灣籍囚犯,犯人身上出現117處傷勢,囚犯最終離奇死亡。3人被控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審理該案的法官判刑理由與七警案相似,指3人獲法律賦權,卻濫用權力,削弱公權對懲教和刑事制度的信心,最終判他們監禁16個月。另一案件警長譚榮康被指在警署毆打疑犯,令疑犯頭骨被打凹。他被控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成,判囚10個月,他其後提出上訴質疑證人誠信,最終推翻定罪。■記者歐陽聯發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218/1993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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