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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陷阱

http://magazine.caixin.cn/2011-12-31/100344833_all.html#page2

300萬元公關合同

對方拿出一份準備好的300萬元公關合同,分三次付清。黃志新明白那合同的條款跟價錢沒的商量

  2011年7月10日播出的「達芬奇『密碼』」影響巨大,達芬奇家居深陷被動。手足無措之時,達芬奇的股東們想到的不是通過法律手段「討公道」,他們更願意相信「潛規則」。(相關音頻:《李文學與潘莊秀華面談實錄》、《崔斌與潘莊秀華通話實錄》)

  「我們是新加坡人,在中國做生意,不認識什麼有權位的官員。」達芬奇家居董事黃志新對財新《新世紀》記者回憶,7月11日,經負責上海門店的小股東樊計超介紹,他們輾轉找到一位名叫孫國軍的北京某地產公司副總經理。

  「7月14日早上,孫國軍給我打電話,說找到『那幫人』了,讓我趕緊過去。」黃志新說,「他告訴我,等會兒來的那幫人,你們什麼都不用談了,直接談錢就行了,錢談好了事情就擺平了。」

   當天中午,黃志新先是見到兩男一女,又由他們帶到崑崙飯店對面的平安國際金融中心,見到了某香港上市公司總裁崔斌。崔在多家國內媒體擔任過高層職務,在京城媒體圈能量巨大。

  根據財新《新世紀》記者調查,崔斌與《每週質量報告》報導「達芬奇『密碼』」的暗訪記者「李總」相識,兩人曾於2011年6月一起參加了某企業 組織的媒體赴美考察團。黃志新稱,崔斌給他看了手機裡一起旅遊的照片。擺在黃面前的是一份準備好的300萬元公關合同,要求分三次付清。他明白那合同的條 款跟價錢「沒的商量」。從當天下午兩點見到崔斌,簽完字後,崔派手下跟黃志新回公司蓋章、拿第一期120萬元的支票,「前後也就一個小時左右」。

  這份「公關顧問服務合作合同」,乙方為「傳媒中國網(北京赫立傳媒廣告有限公司)」,其義務是「與各大主流媒體深度溝通,盡全力幫助甲方北京達 芬奇家居有限公司化解媒體的輿論監督,逐步幫助甲方平息事件的負面影響」。乙方主要公關服務內容包括:關鍵公關策略;核心媒體溝通(央視廣告部主要人士與 相關欄目組核心人士的溝通);重點主流媒體專訪(邀請中央級主流媒體與其他重點主流媒體,對甲方進行專訪澄清);網絡公關服務(面對鋪天蓋地的負面報導, 乙方將提供網絡公關服務,全力清除負面影響)。

  公關合同的乙方授權代表陳金芳,是傳媒中國網常務副總裁;7月14日取走的支票和8月18日達芬奇家居打出的第二筆120萬元,收款方均為北京 赫立傳媒廣告有限公司。據查,這是一家註冊於2002年7月的小型民營廣告公司,同時也是傳媒中國網的主辦單位之一,兩者在同一地點辦公。崔斌本人與合同 的乙方並無法律關係。

唐英的450萬「和解金」

達芬奇家居完成給唐英的「和解金」打款當晚,潘莊秀華終於見到了「央視的人」

  不過,真正進行公關顧問工作的還是崔斌。2011年7月14日付款當晚10點多,崔斌來到北京友誼商店頂樓的達芬奇家居辦公室,與潘莊秀華見了面。

  「我們最關心的是和央視的記者談得怎麼樣了。」潘莊秀華和黃志新得到的答覆是,「那邊說了,要解決問題,你們和唐英的事情一定要擺平。」

  「我們問怎麼擺平?崔斌說唐英是有背景的,而且央視的人還講,為了做這個事情也花了不少錢,所以達芬奇要埋單。」黃志新直接問要多少錢,「崔斌打了個電話過去,說他們要800萬,賠款後,才可以安排見搞你們的人。」

  接下去的兩天,達芬奇北京門店經理、唐英的弟弟及雙方律師開始了艱難的談判,始終無法達成協議。

  7月17日,央視播出「達芬奇『密碼』2」。第二天,雙方迅速簽訂和解協議:達芬奇家居給付「和解金」450萬元,不再追討唐英所欠貨款,唐英放棄對達芬奇索賠484萬元的反訴要求。

  7月19日下午,黃志新的妻子周彩文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分兩筆給唐英在中國銀行北京中關村南街支行的開戶賬戶打去450萬元。7月20日和21日,唐英和達芬奇家居分別到東城區法院申請撤回反訴和起訴,獲得法院批准。

  財新《新世紀》記者曾打電話聯繫唐英及其家人提出採訪請求,對方一次表示聽不明白,另一次一聽是記者便掛斷電話。

  7月19日,也就是達芬奇家居完成給唐英的「和解金」打款當天晚上,潘莊秀華終於見到了「央視的人」——崔斌稱呼這位「達芬奇『密碼』」的暗訪記者「李總」為「李老師」。

誰拿了15.52萬美元?

達芬奇家居向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舉報,指稱央視《每週質量報告》記者李文學「故意編髮虛假報導,徇私隱匿新聞事實,並聯合唐英、崔斌對達芬奇進行敲詐勒索」

  見面地點訂在離友誼商店不遠的金湖茶餐廳,後又改為較為僻靜的瑞吉酒店。潘莊秀華回憶,自己一見面就問,「我們沒造假,為什麼你們要這樣報啊?『李老師』說,你們沒造假不代表意大利廠家沒造假,也不排除個別員工偷賣假貨。」

  「『李老師』一直說還有500分鐘視頻,我害怕了。我不是做賊心虛,是真的兩次報導50分鐘都受不了。」潘莊秀華稱,「『李老師』還說那500分鐘素材,可以接著報導,也可以不報。」

  「李老師」未提錢。根據潘莊秀華的追述,但當天晚上回到公司,崔斌又對她說,「李老師」開條件了,要錢,幫忙擺平央視,不再做第三期報導。

  7月25日,潘莊秀華終於得到了答案:100萬元。因為達芬奇國內缺乏現金,潘要求從香港過賬。兩天後,她的手機收到一個中信銀行國際的賬號。

  7月28日,黃志新給收款地址為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一樓的中信銀行賬戶轉去15.5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00萬元),收款人為Ma Zheng。

  這前後,潘莊秀華稱自己又見過四次「李老師」,每次崔斌都在場。一次是「李老師」約她,7月21日達芬奇家居網站登出62頁的致消費者公開信, 「『李老師』很生氣,要求我們馬上撤下來,我們也馬上撤掉了」;一次是她約「李老師」,在梅地亞酒店,「媒體還在報導,我們該怎麼辦?『李老師』讓我們安 撫消費者,派銷售員去客戶家裡派水果」;還有一次是「李老師」約她,「說上海工商的人到央視要那500分鐘的視頻,但他沒給,在幫我們」。

  最後一次潘莊秀華通過崔斌約「李老師」見面是2011年9月2日。此時,她已經拿到了意大利人偷拍的央視記者採訪和電話視頻。潘莊秀華態度明顯 有所不同。她一見面就提到,公司其他董事不認可給「李老師」的100萬元,並拿出轉款單據給李看,被崔斌當場打斷,稱「所有的,都是和我發生的聯繫,和他 沒有任何關係。你不用和『李老師』講了,這個和他沒有任何關係」。

  從三人談話錄音可以聽出,「李老師」一開始被潘莊秀華反覆拿100萬說事弄得措手不及,說「怎麼,怎麼談到這個問題來了?」在崔斌周旋之後, 「李老師」開始強調,這是朋友之間辦事,已經很幫達芬奇了。他對潘莊秀華說:「您家先生是法人,咱說實話,現在都還平平安安的,就是生意上受了點挫折,是 不是?這事情就是當時處理得非常好,如果不是這樣,你說,潘先生最後被警察抓進去,這是會有牢獄之災啊,搞不好就被拘役起來,這會變成什麼結果?我和小崔 是幫了你忙了,是不是?唐也不是我家的什麼親戚,但是你們聽了我的意見,咱們趕快處理完,咱保一個平安,是不是?⋯⋯潘總啊,生意可以做黃,人不能做黃 啊。」

  潘莊秀華旋即要求「給我們一些正面的報導」,「不是讓你們亂報導,把『上海工商局公佈達芬奇調查結果,未發現有造假行為』這樣的客觀陳述讀一遍 就行」。「李老師」沒有正面回答,而是積極建言達芬奇不應再提造假門事件,要利用好將要舉辦的意大利精品家具展,「在宣傳的時候,淡化達芬奇的色彩,強化 家具品牌」。

  三人分手後,潘莊秀華與崔斌又有一次通話,潘再次受到「教育」:

  崔斌:人家不會承認拿過你一分錢的,永遠都不會承認的,你知道吧。你還當著我說,你怎麼能這樣說呢⋯⋯你是通過我辦的,本來我就說你直接給他,那就是彼此心照不宣的事情對不?你通過我辦,那就和人家沒有關係,人家永遠都不會承認有這個問題對不對?

  潘莊秀華:那我問你崔總,當時我們打到香港那個戶頭的那個錢⋯⋯

  崔斌:為什麼要打到那啊,就是為了這個事情,大家要保密,不想要別人知道,不就這麼簡單嘛。

  潘莊秀華:那不是這個李記者拿了嗎?那你就要讓他們幫我們的哪。

  崔斌:你要讓人家幫你,人家沒不幫你啊,人家今天來不就是來幫你嗎⋯⋯潘太,你們股東之間如何去分攤這個成 本,和我沒有任何關係,但是你不能說這個錢是他拿了,還是我拿了。這個錢你們出了就是出了⋯⋯你打了,他來了,幫你完成了你想要做的事情,這就是你要的結 果;幫你完成你想要的結果,這就是整個過程⋯⋯我本來說讓你們直接聯繫,我給你們創造場合直接聯繫,他不願意,你也不願意,是不是?你敢跟人家說你這個錢 是行賄的錢嗎?你敢說嗎?

  潘莊秀華:我不是說行賄,是他們⋯⋯

  崔斌:那是什麼錢?

  潘莊秀華:是他們要的嘛。

  崔斌:那你是不是要給啊,你是不是願意給啊,是不是還一定要通過中間人給啊⋯⋯

  通過一條未知人士發來的短信,潘莊秀華知道了「李老師」的大名——李文學。在「達芬奇『密碼』」片尾的職員表中,暗訪記者的署名為「大學」。

  李文學究竟拿沒拿100萬元?2011年11月14日,達芬奇家居向中央電視台紀委進行了舉報。11月下旬,他們從央視紀委處獲知,收款人Ma Zheng,是與崔斌、李文學並無直接關係的馬征,「北京赫立傳媒廣告有限公司的會計」。工商登記資料顯示,馬征是赫立傳媒的兩名股東之一兼總經理。

  2011年12月9日,達芬奇家居又分別致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中央電視台紀委和《每週質量報告》欄目組。在給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 局的舉報信中,達芬奇指稱李文學作為央視《每週質量報告》的記者,故意編髮虛假報導,徇私隱匿新聞事實,並利用職務之便,聯合唐英、崔斌對達芬奇進行敲詐 勒索,牟取巨額非法利益。在給央視的兩封函件中,達芬奇希望央視紀委反饋11月14日舉報的調查處理結果,並要求《每週質量報告》欄目組澄清相關事實,還 達芬奇清白,並公開道歉。達芬奇家居稱保留起訴央視侵害名譽權和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權利。

  這些舉報信附上了意大利生產廠商和意大利製造商保護協會出具的證明、央視記者朱鋒採訪卡布麗緹及同國內通電話的視頻片段、上海廣東工商海關等部門的調查結果,以及給唐英及崔斌指定賬號的付款憑證,但沒有拿出另一些涉及要錢和給錢的談話及電話錄音。

  2011年12月12日和13日,財新《新世紀》記者先後致電中央電視台紀委和《每週質量報告》欄目組,並給中央電視台新聞中心發去採訪函。從 央視紀委得到的答覆是已收到達芬奇舉報,正在調查,尚未出結果。12月17日,《每週質量報告》欄目組相關負責人向財新《新世紀》記者轉達幾點:歡迎記者 的關注和報導,但不便接受正式採訪;部門自查認為,「達芬奇『密碼』」客觀有據,並非虛假報導;對於工商、質檢、海關等的調查結論,他們認為達芬奇可能轉 移了證據,導致工商部門的調查並不全面;對於暗訪記者李文學「敲詐勒索」或「索賄」一事,李文學稱為追蹤報導,曾在崔斌介紹下,與潘莊秀華見過兩面,但不 承認收錢,欄目組認為達芬奇家居如有證據,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1200萬元打水漂

達芬奇家居向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報案,要求追究李崔孫等人涉嫌敲詐勒索和詐騙的刑事責任

  給傳媒中國網(北京赫立傳媒廣告有限公司)的240萬元公關費(按合同規定,第三筆60萬元的尾款應在2011年9月15日付清,但達芬奇拒絕 給付),給唐英的450萬元和解賠償金,再加上「不能說」的15.52萬美元,這合計790萬元人民幣是達芬奇為擺平麻煩支付的所有「租金」嗎?不,連一 半都不到。

  達芬奇家居遵潛規則「病急亂投醫」的投入遠不止於此。潘莊秀華事後承認,在「達芬奇『密碼』」播出後的慌亂之中,他們又走了另一條「線」,再次 求助最初的中間人孫國軍。「他大口報價,以找權貴需要『見面禮』和『政府公關費』為由,前後索要了550萬元人民幣和800萬港元(約合660萬元人民 幣)」。

  財新《新世紀》記者看到了有關匯款憑證:2011年7月21日,深圳達芬奇從深圳發展銀行網上銀行,向指定的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國貿大廈支行開戶 賬號跨行匯款50萬元,收款人馬桂珍;同日,達芬奇董事黃志新給香港匯豐銀行的一個指定賬號轉賬600萬港元,收款人Leung Kwo。7月27日,黃志新再次給Leung Kwo的這個賬戶轉賬200萬港元。7月25日和8月5日,深圳達芬奇又分別給孫國軍在深圳發展銀行北京東四環支行的私人戶頭匯款300萬元和200萬 元。

  「到8月下旬,我與孫國軍在達芬奇辦公室見面約談,他突然表示事件太複雜,他無能為力,我方知上當受騙。」潘莊秀華說。

  11月15日,黃志新給孫國軍打電話,以達芬奇家居董事會認為孫未按承諾為達芬奇做事為由,要求其在第二天下午4點前還款。電話錄音裡,孫國軍 說:「錢已經支付出去了,你再讓我退回去,這個事情可能性不大⋯⋯說實話,如果當時不找××部領導去協調,你們也走不到今天,工商局也不會放過你們⋯⋯當 時也沒留個後手,就把錢都打出去了,一個打給香港,一個打給廣東,自己拿到的基本沒什麼錢。」

  黃志新強調這是董事會的最後通知,如不按期退款,後果自負,孫國軍說道:「老黃,我已經很客氣了。」

  據記者確認,達芬奇家居已向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報案,要求追究李崔孫等人涉嫌敲詐勒索和詐騙的刑事責任。

  2011年12月23日,崔斌同意與財新《新世紀》記者見面。根據他的講述,7月的某一天,他和赫立傳媒負責人及幾位老同事一起吃飯,電視上正 在報導達芬奇的新聞。崔斌說認識央視《每週質量報告》的人,其中一位老同事正好受孫國軍所托找關係,幾方一拍即合做這單生意:由赫立傳媒出面接單,崔斌算 這個公關項目的合夥人,赫立傳媒與他分成。崔斌說,目前赫立傳媒還沒給他錢。

  關於達芬奇家居給唐英的450萬元賠償金,崔斌稱,7月14日達芬奇與赫立傳媒簽訂公關合同後,他聯繫了李文學,並確向達芬奇傳話「要求解決與 唐英的糾紛」,但具體是否傳遞過「開價800萬」的信息,崔說記不清了,和解金的具體談判是達芬奇與唐英兩方直接談的,他沒有參與。

  關於達芬奇所訴經由他給李文學100萬元,崔斌堅稱無此事。他強調,這100萬元是通過馬征的香港戶頭打回赫立傳媒的賬上,屬於公關合同收費, 因為合同裡有一條,300萬元合同金額中未包括約見媒體負責人的費用。崔斌稱,公關界幫助危機公關甲方約見媒體負責人,「收費就是這個價碼」,且赫立傳媒 為達芬奇提供的服務「能出具發票的已達350萬元」。

  但崔斌的說法漏洞明顯。該份「公關顧問服務合作合同」中,乙方赫立傳媒主要服務內容第二條是「核心媒體溝通」,要點即是央視廣告部主要人士與相 關欄目組核心人士的溝通。合同「服務費用」條款的第一條是:「本次合作乙方收取的服務費用總額度為300萬元,本費用不含甲方支付給媒體廣告費與媒體相關 人員的公關費」——崔斌的辯解因此前後矛盾:如果按他的說法,這100萬元屬於不含在300萬元合同金額以內的「甲方支付給媒體相關人員的公關費」,那等 於說達芬奇還是通過他支付給了李文學100萬公關費;如果他沒有給李文學錢,那麼,這100萬元就是崔斌以支付給媒體相關人員公關費的名義,額外向達芬奇 索要的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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