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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地建會入則上訴

1 : GS(14)@2016-05-21 18:08:11

【本報訊】政府針對「發水樓」問題,於2010年宣佈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地產商入則時必須提供對發展地盤土地擁有或有實際控制機會的證明,否則圖則可能不獲批核。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為此提出司法覆核,認為法例就「地盤」定義模糊,要求推翻規定,但不成功,早前再提上訴,昨被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駁回。屋宇署認為,根據《建築物條例》,「地盤」意思是建築圖則提交時,申請人必須擁有,或有實際控制機會之土地,但上訴人地建會認為,條例並無就政策內容作明示或暗示屋宇署的講法,更指「地盤」的解釋,只是申請人選擇放在圖則上的實際範圍。不過,終審法院接納政府的說法,指屋宇署在審批建築圖則時,必須考慮地盤範圍、位置及性質等重要因素,否則沒有真正發展機會的人士也向署方提交建築圖則,將對屋宇署造成沉重的行政負擔,導致真實及真正的發展項目在審批過程中受延誤。判詞指,由於呈交圖則預期是真正計劃的發展工程,法例沒有預視地盤會有假設性,故「地盤」的正解,只能是申請人擁有或有實際控制機會之土地,終院因而裁定,政策有合理需要,地建會敗訴。案件編號:FACV19/15記者:蔡少玲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0520/1961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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