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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原副省長楊振超、四川原副省長李成雲被開除黨籍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安徽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楊振超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振超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公款旅遊;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汙犯罪,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楊振超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楊振超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川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成雲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四川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成雲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成雲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在國有企業改制中違規決策,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李成雲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成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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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涉嫌受賄,楊振超、鄭玉焯、楊魯豫三案被提起公訴

26日據最高檢網站消息,近日,上海、山東、河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楊振超涉嫌受賄、貪汙、濫用職權案,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鄭玉焯涉嫌破壞選舉、受賄案,中共山東省濟南市委原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長楊魯豫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楊振超涉嫌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振超利用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淮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楊振超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鄭玉焯涉嫌破壞選舉、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鄭玉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破壞選舉行為,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破壞選舉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鄭玉焯

中共山東省濟南市委原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長楊魯豫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魯豫利用擔任中共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泰安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楊魯豫

對上述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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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原副省長楊振超被判無期徒刑 受賄超8084萬

據人民日報消息,2017年5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楊振超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楊振超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振超受賄犯罪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汙犯罪違法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經公開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楊振超利用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淮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84.774163萬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15.558153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9.1508億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振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鑒於楊振超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認罪、悔罪,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楊振超,男,漢族,1960年8月生,安徽金寨人,1977年1月參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1977年01月——1979年09月,金寨縣長嶺鄉知青;

1979年09月——1982年07月,在沈陽黃金學院采礦專業學習,畢業後分配到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工作,歷任班長、技術員、副區長、區長、科長;

1987年03月——1991年01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副礦長;

1991年01月——1995年0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礦長(1989年08月——1992年06月,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1年07月——1991年09月,在澳大利亞蒙拉沙大學進修學習);

1995年02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經理;

1998年05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1998年12月——2001年06月,銅陵市委常委,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1996年09月——1999年07月,參加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MBA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0年03月——2001年01月,參加中央黨校第16期中青班學習);

2001年06月——2003年02月,銅陵市委副書記,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2003年02月——2004年02月,安徽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4年02月——2005年12月,安徽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

2006年01月——2007年07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7年07月——2007年08月,淮南市委書記;

2007年08月——2013年01月,淮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07年03月——2008年01月,在中央黨校第23期中青班學習;2007年09月——2010年11月,參加中南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淮南市委書記;

2013年02月——2016年0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八屆、九屆安徽省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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