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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降準 央行究竟所謂何意?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2166

本文作者國信證券宏觀分析師鐘正生,授權華爾街見聞發布

昨日有新聞報道稱,12月17日央行通過SLO向數家銀行提供短期資金,並對部分到期的MLF進行續作。面對已非常饑渴和脆弱的資金面,央行適時釋放巨量流動性並不令人意外(雖然我們暫時並不清楚最終量級)。SLO的適時推出,旨在平滑年末短期資金面,對接即將的財政存款投放;MLF的部分續作,則體現了央行根據前期信貸投放決定後續資金支持的良苦用心。

不過。令市場稍感詫異的是,央行為何遲遲不願全面降準?可以說,不想過快再次傳遞寬松信號,股市狂飆的逆向反饋,以及不想加劇人民幣匯率波動,是制約央行貨幣全面寬松步伐的主要因素。也於是,“順勢而為,部分須作(MLF),無縫銜接,短期平滑(SLO)”就成了央行的次優選項。

首先,年末平滑流動性是央行提供短期基礎貨幣的初衷。年底流動性會出現季節性緊張,最近新股密集發行也對資金面造成一定擾動,前幾日貨幣市場利率已經開始反應。而年底財政存款投放要等到本月25號左右,這對貨幣市場來說顯然是“遠水救不了近渴”。一般來說,SLO的期限為7天,到期後正好可以用財政存款投放對接上,足見央行對短期流動性進行平滑的意圖。

其次,MLF並未全額續作反映了商行信貸投放低於央行預期,我們預計會有更多更低利率的MLF推出。央行這次對9月份5000億的MLF到期續作,是為了避免大量抽走流動性對資金面形成進一步擾動,應該說屬於預期之中。但MLF並未全額續作,事實上央行還是抽走了部分流動性。考慮到同時提供的7天期SLO,這在某種意義上構成了一種“鎖長放短”的操作。但這顯然不能與2013年時央行通過“鎖長放短”來實現貨幣緊縮的意圖相比。

我們在三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點評中提及,MLF應該存在與某種信貸投放承諾掛鉤的續作機制,且續作的MLF利率也應該較市場融資利率(例如同業利率)低,這樣才能保證MLF的激勵機制對商業銀行有吸引力。新聞報道稱,各家銀行續作的MLF比例不同,這就意味著部分銀行近三個月的信貸投放低於央行在9月份的預期。這樣也就可以理解了近日央行放開合意貸款規模等一系列救急措施。同時,也可以預計央行會進一步加大對信貸投放的直接激勵,例如以更低利率投放並與信貸承諾掛鉤的MLF。事實上,我們從最近票據利率的上升中即可看出,銀行貸款在12月份似乎已經有所恢複。

最後,為何此次央行還是沒有直接降準?臨近年末資金趨緊,市場上每有周末降準的傳言。我們在昨日的《從基礎貨幣缺口看貨幣政策松緊》的報告中提出,2015年降準是大概率事件,但(陽歷)年內來看降準並非最佳時點。我們推測,在前次降息之後,央行不願過快降準的原因有三:

一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全面刺激政策的邊際效果明顯遞減”。這應是央行貨幣政策立場的直接體現,也就意味著央行不會前腳降息,後腳就降準。否則,央行引導和穩定資本市場預期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二是,近期股票市場一路狂飆,每日成交頻創天量。也許在央行看來,上次降息的直接後果就是錢更多地進入了股市(甚至是激進加杠桿式地湧入),而非流向了一直以來“嗷嗷待哺”的實體經濟。因此,資產價格的飆升加重了央行降準的顧慮,放緩了貨幣放松的步伐。

三是,近期人民幣匯率急劇貶值,外圍市場(尤其是俄羅斯)深度震蕩。此時央行祭出全面降準這一帶有“全面寬松”意味的政策,對於穩定跨境資本流動,平抑人民幣匯率波動都是不利的。因此,央行“順勢而為,部分須作(MLF),無縫銜接,短期平滑(SLO)”就成了一個次優選項。

當前來看,(陽歷)年內降準最可能的觸發因素應該是,人民幣匯率貶值造成外匯占款的大幅流失。從最近人民幣匯率貶值幅度來看,我們不能斷然否認這一可能性。但需要註意的是,近幾月央行已逐漸退出對外匯市場的常態式幹預。人民幣匯率波動對於央行口徑的外匯占款影響減弱,對基礎貨幣投放的影響也就相對減弱。例如,今年三季度人民幣匯率大幅升值並未帶來央行口徑外匯占款的可觀上升。進一步地,即使出現了央行口徑外匯占款的顯著下降,央行也需要連續幾月的數據來確認,這是短期波動還是長期趨勢,然後再決定是否需要降準應對。因此,除非12月新增外匯占款天量減少,否則(陽歷)年內降準的可能性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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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制“兩年內”是何意?來聽證監會怎麽說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2/4724430.html

註冊制“兩年內”是何意?來聽證監會怎麽說

一財網 杜卿卿 2015-12-11 17:33:00

鄧舸稱,《立法法》明確要求,授權決定要有一定的實施期限。前述“兩年”期限,是指全國人大正式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自決定實施之日起計算

註冊制一定會來,問題在於什麽時點。

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下稱《草案》)。《草案》明確,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度。

對於上述“兩年內”的時間限制,市場人士觀點不一。到底是註冊制兩年內實施,還是兩年後實施?另有觀點則認為,最快4個月即可落地。

證監會周五對上述問題做出明確回應。發言人鄧舸表示,兩年期限的設置,是因為《立法法》中有規定。“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公開發行實行核準制,在法律修改前,註冊制必須處理好與現行法律的適用關系。根據《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需要,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及有關方面,在一定期限內調整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鄧舸稱,《立法法》明確要求,授權決定要有一定的實施期限。前述“兩年”期限,是指全國人大正式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自決定實施之日起計算。

《第一財經日報》多方采訪發現,上述國務院授權決定有望在12月下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獲得通過。換言之,屆時註冊制的實施將具有合法性。證監會也有法律依據,正式啟動各項規則的修訂。

但是註冊制實際落地的時點,並不是取決於法律上的因素,而是更加取決於現實條件。在業內人士看來,中國股票市場面臨兩大問題,一是長期累積形成的“IPO堰塞湖”,截至目前排隊上市企業仍有近700家;另一個問題是市場缺少嚴刑峻法,市場主體責任不夠明確。如果這兩個問題不得到徹底解決,監管層並不可能全面推出註冊制。

正如鄧舸所稱,即使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議通過國務院提請的授權決議之後,仍有很多流程需要完成。

首先,授權或通過之後,國務院將根據授權,對擬在滬深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有關規定,對具體事項作出安排,出臺相應的文件。

其次,證監會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開發行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章和文件,對註冊條件、註冊機關、註冊程序、信息披露職責及中介機構責任,以及事中事後監管等,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後,公布實施。

“具體實施時間,取決於上述各項準備工作的進展情況。”鄧舸稱,目前各項準備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事實上,在明後兩年內,很可能還需要完成第三步,即《證券法》的修改。

“授權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證券法》內容豐富,不僅包括註冊制改革,還包括投資者權益保護、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發審委制度是否保留等諸多問題。其實,許多制度設計都與註冊制直接相關。例如證券監管者本身如何接受監管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確。

換言之,《證券法》修法完成後,市場各方歸位盡責的法治環境才更加健全。

劉俊海建議,盡快啟動《證券法》修訂草案二讀審議,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一個一個‘零售式’的授權思路,雖然值得肯定,並不能完全適應和滿足當前改革的制度需求。”他對本報表示,如果一直不安排審議,修法草案就會一直停留在4月份的草稿上面。

編輯: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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