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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民事未了局:「告那幫混蛋!」

http://www.yicai.com/news/2011/12/1246214.html

光裕的下一個對手不是一個,而是一群。

12月15日,4名散戶將在北京二中院起訴黃光裕、杜鵑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與此同時,在北京、上海,還有更多因黃光裕內幕交易受損散戶準備起 訴索賠。

這個準備已久的訴訟恰好發生在新任證監會主席郭樹清表態之後。12月2日,郭樹清首次發表其對資本市場的看法,稱將對內幕交易和證券期貨犯罪始終保 持零容忍。

「小偷從菜市場偷一棵白菜,人們都會義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進成千上萬股民的錢包,卻常常不會引起人們的重視。這就是內幕交易的實質,也是防範 和打擊這種犯罪活動的困難之所在。」郭樹清說,中國證監會對內幕交易和證券期貨犯罪始終堅持零容忍的態度,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

若開庭前沒有變數,這起訴訟將是國內首起散戶起訴上市公司內幕交易索賠案件。一旦先行者獲得成功,倣傚者眾。

「在美國律師界,面對上市公司因證券欺詐給中小投資者帶來損失時,有一句話:告那幫混蛋」,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金星說,「我們的目的是讓證券 欺詐者付出高額代價,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此前,來自北京、濟南的4家律師事務所就成立了中國反證券欺詐律師團,開始為因投資涉嫌虛假陳述上市公司的股票而遭受損失的散戶維權。

但維權不僅是口號。散戶們可以運用的法律是什麼,索賠金額如何確定,依然迷霧一片。

索賠金額猛增至700萬

2010年8月30日,黃光裕因內幕交易等罪獲刑14年。

其終審判決書顯示,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科技集團的董事及鵬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兩次在重組信息公告之前,指令他人開立個人股票帳戶進行公開市場操 作,獲利3億多元。

公訴結束後不到半個月,小股東們開始行動。

2010年9月13日,持有中關村股票的散戶李岩就黃光裕、許鐘(原中關村科技集團董事長)因內幕交易給其造成的損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民事索 賠。

李岩稱,2007年6月13日,他以每股10.39元購買了500股中關村股票,並於兩天後以每股10.08元賣出,損失155元。

而根據黃光裕的判決書,其在該信息公告前的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指令他人開立個人股票賬戶並累計購入中關村976萬餘股,獲利 348萬餘元。

但就在開庭當日,該案代理律師張遠忠突然變更訴訟請求,審判長隨即決定休庭。之後,索賠金額提升至數十萬,而李岩又突然撤訴。

如今,李岩再次位列原告4人當中,但索賠額高達89萬餘元,4名散戶的索賠總額達700餘萬元。

李岩的代理律師張遠忠告訴記者,之所以索賠額不斷暴漲,「是因為發現了新的證據」。

4名散戶拒絕了採訪,代理律師張遠忠亦不願多談其訴訟策略。

張遠忠稱,目前有權起訴黃光裕索賠的投資者範圍是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期間和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間與黃光裕做反向交易 的投資者,以及2008年5月8日至11月7日買入中關村股票而2008年11月7日以後還持有或已經賣出但有損失的投資者。

據本報記者瞭解,在北京、上海等地,還有散戶準備起訴黃光裕索賠,但數目仍「屈指可數」。他們的代理律師也均諱莫如深,不願詳談。

為何不受理?

2009年4月,「中國股市維權第一人」、上海律師嚴義明在辦公室遭到3名歹徒毆打,肩胛骨骨折。事後,嚴義明認為他的被打可能與上市公司東方集團 有關。

直到現在,仍有幾十名東方集團流通股和原始股股東在繼續主張自己在東方集團股改時應享有的權利,但法院事隔兩年都未立案。嚴義明也已淡出此事。

遲遲無法立案的原因與此類案件的法律環境有關。

我國法律認定的證券欺詐行為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台了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 釋,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司法解釋則未見蹤影。

「目前國內也只開庭審理過對虛假陳述上市公司的索賠判例」,張遠忠說。握在起訴黃光裕的散戶手裡的法律武器只有《證券法》第76條:內幕交易行為給 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上,在1998年12月我國頒佈的第一部《證券法》中,就規定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

然而,2001年9月21日,最高法院下發了一份《關於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暫不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 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案件。

「這是因為民間索賠呼聲強烈,但法院沒有審理這類案件的經驗」, 北京敦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關建梅說。

閘門很快放開,幾個月後,最高法院就發佈通知,宣佈可以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

這一通知經過完善,成為了2003年1月9日頒佈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成為至今為止唯一規定了詳細操作 準則的法律文件。

但這一文件本身充滿爭議,因為這一司法解釋為法院受理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設立了一個前置條件,即虛假陳述者必須先被證監會、財政部行政處罰或被法 院判有罪。

「這與民事訴訟法相違背,民訴法規定除法律規定的條件外,法院不能增加阻止立案的前置條件。」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金星說。

至於最高法院設置這一前置條件的原因,「此類案件數量眾多,且專業性要求高,如果全部放開,法院根本忙不過來」,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易本軍說。

在上海律師宋一欣看來,這一前置條件亦有其對散戶有利的一面,就是「更有利於散戶取證」,宋一欣告訴記者。有了行政處罰和法院判決,虛假陳述的證據 可謂板上釘釘。而根據普通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讓散戶去調查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證據可謂難上加難。

直到2007年5月30日,最高法院才明確了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受理依據。高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對於 投資人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相關民事訴訟,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

到底該賠多少?

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之前,曾有散戶陳寧豐訴天山股份原副總經理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結果卻以原告撤訴而告終。

「這就是為什麼各界都在關注黃光裕案。」律師關建梅說。

中國反證券欺詐律師團目前鎖定了3起案件,全部涉嫌虛假陳述,「這3起案件在法院立案應當不會有問題」,律師關建梅說。

其中五糧液(代碼:000858)案已在成都市中院立案,為了審理此案,成都中院特意從審理過多起證券欺詐民事索賠案的青島中院引進了一套軟件,青 島中院曾用這套軟件計算銀廣夏案中的賠償數額。

賠償多少是個難辦的問題。「應該把因證券欺詐帶來的損失與大盤本身的風險區別開。」律師李金星說。

「內幕交易帶來的損失與虛假陳述帶來的損失又完全不同,不能使用同樣的計算方法」,黃光裕案散戶代理律師張遠忠說。

整整10年前,散戶彭淼秋起訴嘉寶實業案是國內第一起散戶獲賠案,當時他與嘉寶實業公司及部分董事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彭淼秋獲得補償款800元。

「直到現在,庭外和解都是散戶索賠訴訟的大多數解決方式」,律師關建梅說,「但這也是另一種勝利」。

800元的補償款帶來了另一個尷尬,即散戶的獲賠甚至都不夠解決律師的差旅費。目前中國反證券欺詐律師團的策略是「不計成本,哪怕只有1個人提起訴 訟也要代理」,「將來不排除採取類似基金的形式,徵集到一定人數以後再啟動訴訟」,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金星說。

證監會主席郭樹清

關於內幕交易的最新表態:

當前市場監管工作的一項重點任務仍然是防控和打擊內幕交易。

他指出,現階段我國的內幕交易有兩種情況:有一部分人有目的地利用特殊地位和關係,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有一部分人主觀意識不甚明確,沒有認識到這是 與貪污、盜竊、欺詐性質相近的犯罪行為。

「小偷從菜市場偷一棵白菜,人們都可以義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進了成千上萬股民的錢包,卻常常不會引起人們重視。這就是內幕交易的實質,也是防 範和打擊這種犯罪活動的困難之所在。」郭樹清稱。

他表示,將繼續改進監管手段和方式,嚴懲操縱市場、欺詐上市、利益輸送、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好市場三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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