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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世軍餐廳結業勞資鬧翻 不滿轉職困難 員工要求賠償

1 : GS(14)@2012-06-19 00:35:17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618/16435838
餐廳經理 Paul說,餐廳的自助餐午市收65元、晚市138元,吸引不少老人中心包場。餐廳走上結業之路,主因是救世軍每月向餐廳收取10%營業額作行政費,加上月租達三萬元,「賺埋都唔夠畀」。
提供空缺要求高
Paul指,餐廳事前沒有結業先兆,上月底救世軍突宣佈,餐廳經營至本月底結業。員工向救世軍反映,未來一個月員工可能會請假搵工,提醒管理層留意;救世軍二話不說,提前至本月1日結束餐廳,員工非常錯愕。
飲食及酒店業職工總會幹事胡穗珊表示,救世軍初時未對員工施以援手,至工會介入才協助轉職,但提供的空缺無一適合員工,如唯一的廚師空缺,工作地點是錦田;酒店接待員及售貨員要求應徵者一年相關經驗,質疑救世軍並非真心幫員工。
幫廚銀姐是唯一暫未被遣散的員工,因她早前工傷弄傷腰部,僱主怕違法不敢向她開刀,但她不滿資方要求她無限期放無薪假,而不肯為她安排其他輕便工作。兼任酒店大堂清潔的珍姐,是餐廳開店功臣,她批評救世軍無情,「話有工介紹,但做清潔要中三學歷,我邊有資格?」員工說,強積金僱主累積權益與遣散費對冲,員工獲得賠償非常微薄,希望救世軍額外發放兩至六個月恩恤賠償。
2 : Ar Yan(11362)@2012-06-19 09:18:19

1樓提及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618/16435838
幫廚銀姐是唯一暫未被遣散的員工,因她早前工傷弄傷腰部,僱主怕違法不敢向她開刀,但她不滿資方要求她無限期放無薪假,而不肯為她安排其他輕便工作。兼任酒店大堂清潔的珍姐,是餐廳開店功臣,她批評救世軍無情,「話有工介紹,但做清潔要中三學歷,我邊有資格?」員工說,強積金僱主累積權益與遣散費對冲,員工獲得賠償非常微薄,希望救世軍額外發放兩至六個月恩恤賠償。


這個上平機會,有得搞!!

工傷大晒架嘛!!

再唔係,搵廣告個的「唔會瓜花賠償架律師」搞搞佢都得!!

你估佢話無薪假就無薪假!! 法庭到時判左要輕便工作,你基本上只可以請佢番來坐!!
3 : GS(14)@2012-06-19 22:46:38

再唔係,搵廣告個的「唔會瓜花賠償架律師」搞搞佢都得!!

http://hknews.hksyu.edu/index.ph ... 3%E9%81%B8%E6%93%87
【本報訊】近年越來越多市民在意外發生後都希望提出訴訟索償,但基於他們對法律認知有限,往往不清楚訴訟程序,故社會上便出現很多聲稱「不成功、不收費」的法律中介公司替市民處理索償訴訟程序。不過政府暫時仍沒有明文規條正式監管這類型公司,故法律中介公司的內部運作及處理手法有否抵觸法律則令人存疑。


法律中介公司正式稱為「索償代理」,因同行競爭而促使的「不成功、不收費」廣告口號已成為索償代理的服務承諾,其營運模式一般以瓜分當事人在勝訴後所得賠償的一定比例作為酬勞,一般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不等。以一宗交通意外為例,某人被車輛撞倒受傷,司機被法庭裁定不小心駕駛,索償人只要能提供驗傷証明,索償中介便會代表索償人向司機在法庭提出訴訟。如果索償人獲判勝訴,假設索償中介抽取百分之二十作手續費,而法庭判司機須賠償十萬元給苦主,索償人便須繳付二萬元作為手續費。相反,若苦主被判敗訴,除爭取不到賠償外,更須支付勝方的律師費和堂費。


就索償代理的違法行為,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言人陳榮基律師曾於○五年向立法會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書面陳詞中指出,一般索償代理在索償數額方面大多不合理地偏低,除了因為該公司從事索償的負責人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外;他們為了減低訴訟及訴訟失敗的風險,均會傾向盡早和解;索償人代表律師甚至傾向壓低賠償數額,從而換取更高的律師費。


在經營手法方面,陳律師指出當訴訟人缺乏金錢「打官司」的話,索償代理更會鼓勵訴訟人向其相關的財務公司借下年息高達42.58%的貸款,並力勸當事人不要申請法援及綜援,以求達到其目的。若當事人決定解除合約或要求轉換律師時,索償代理便委託追債公司向當事人追債,使不少苦主得不償失損失慘重。


另外,有索償代理曾公然在勞工處、社會福利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法律援助署各辦事處,以及醫院管理局轄下司只會考慮情況向觸犯該等罪行者提出檢控,欠一鮮明立場和明確指引來處理這類醫院等門外兜攬生意,行為猖獗。但目前政府方面如發現索償代理違法時,律政案件。


索償中介合法性成疑  苦主索償不成反被控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稱,索償代理經營模式的合法性於法律上仍有爭議,通過索償代理進行訴訟的索償人可能因此而觸犯法律。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於○七年四月的文件中,亦就有關索償代理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討論。文件提到,索償代理瓜分索償人的賠償作為酬勞,這種經營模式很可能已觸犯「助訟」或「包攬訴訟」。「助訟」可界定為在訴訟中無權益關係者從協助途徑慫恿當事人進行訴訟,而這名助訟人並沒有任何法律性合理動機干預該訴訟。「包攬訴訟」則指助訟人支持當事人進行訴訟,條件是該人答應讓助訟人分享訴訟後的得益。根據普通法,如在構成「助訟」或「包攬訴訟」的情況下協助或慫恿他人提出訴訟,即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



另法律行政人員梁小姐指出,這些法律中介公司一般都沒有註冊律師,所以在法庭訴訟時是不能夠代表訴訟者,只可以提供基本法律諮詢。如果當事人需要訴訟,索償代理必須將其轉介予個別註冊律師。但由於索償代理如何替訴訟人選擇律師,及當中有否涉及金錢利益,仍是未知之數,故她並不鼓勵市民使用索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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