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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情:版權檢控

1 : GS(14)@2012-05-11 00:06:54

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sup/20120510/88224
版權擁有人已有民法保護,為何仍要修例讓政府越俎代庖介入檢控二次創作者?
即將提交立法會作最後階段審議的版權修定條例,本來連經常標榜捍衛自由的政黨也早已「收貨」(可能因為大律師公會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也無異議),臨門一腳卻惹來極大反響,政府與各黨派均始料不及,由於已近立法會「季尾」,加上是選舉年,條例胎死腹中危機大增。
絕大部份刑事案件,均由受害者或目擊證人報案,檢控機關更需獲受害者充份合作(如實作供配合調查及承諾上法庭為控方作證),才會正式提出檢控。
甘乃威議員涉嫌對女下屬「示好不遂」案件,我曾嘗試力排眾議,叫停有關立法會調查,便是最典型「有被告、無原告」例子。
侵犯版權案件,不論是基於版權擁有人向海關投訴,或經海關截獲侵權物品主動聯絡版權擁有人,在考慮應否跟進以至檢控時,均需先確實版權擁有人身份及聲稱擁有版權法理依據。按香港法例,版權無須登記,惟聲稱擁有版權者若要制止他人侵權,必須提出原創證據。為省舉證困難,《版權條例》特設一系列假設條款(例如藝術作品上訂明該作者為誰便獲假設屬實,除非被反證推翻),及容許版權擁有人以誓章證據(經宣誓確實書面證供)在民事訴訟或刑事檢控程序舉證。
原創作者或版權擁有人如不同意檢控,執法機關一般不會及不能檢控。

謝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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