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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豬 4歲女 媽媽抱遊街 警員買裙蔽體 母涉虐兒被捕

1 : GS(14)@2010-08-07 10:43:13

【本報訊】一名母親昨日脫光 4歲女兒衣服,抱着她赤條條的在觀塘街頭遊街示眾。女童就讀幼稚園一名校工經過見狀,與街坊上前阻止,並給衣服予女童蔽體,但惡媽媽卻一手將衣服撥開。警員接報到場立即在附近買了一件價值 20元的小裙,給女童穿上並送院檢驗。醫生發現女童身上有瘀痕,懷疑她曾被虐打,警方事後以涉嫌虐兒拘捕女童母親。 記者:文兆麟

被捕母親姓楊, 40歲,是新移民,沒有精神病紀錄,她已獲准保釋候查,下月初再返警署報到。楊婦與丈夫及 4歲姓陳獨女同住觀塘雲漢街一單位,一家三口依靠綜援過活。女童在住所附近一間幼稚園就讀低班,下月升讀中班。社會福利署發言人證實,案中家庭為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活力家庭坊(綜合家庭服務)一直跟進的個案,中心社工會繼續跟進並提供適切協助。
女店員遞上衣服遭撥開
事發在昨晨 11時許,楊婦抱着一絲不掛的女兒,在協和街 169號合和大廈對開徘徊。女童可能因為年幼無知,似是若無其事的。當時女童就讀的幼稚園一名女校工剛路經見狀,大吃一驚,立即上前截停楊婦,並質問她為何這樣對待女兒:「你唔可以唔畀衫佢着 o架!」附近生果檔一名女職員附和稱:「係呀,咁唔得嗰喎!」一名賣衫女店員見狀隨即拿起一件衫欲為女童遮蔽身體。
當時,楊婦見成為眾矢之的,對各人怒目而視,並將女店員遞上的衣服一手撥開,又說:「我係唔會畀衫佢着嘅……」一名 44歲姓何男街坊於是報警,女事主不停喃喃自語。警員接報到場,見狀即跑到附近一檔攤,用 20元買了一條花裙及一對拖鞋,從楊婦手上接過女童,馬上替她穿上花裙及拖鞋,當時女童顯得很開心。
被捕期間一度情緒激動
此外,女童所讀幼稚園接獲通知後,姓黃女校長、兩名女教師及校工趕往現場了解,事後警員抱着女童,由女教師及校工陪同送院檢驗。醫生初步檢驗後,發現女童雙手及背部有瘀痕,疑曾遭人虐打,幸而傷勢輕微。
老師向女童查問:「係咪俾人打呀?」但女童未有回答,亦未有講述為何媽媽不讓她穿衣服。警員調查後以涉嫌虐兒拘捕楊婦,其間楊婦一度情緒激動,須送院檢驗。
今年 6月 18日,一名 35歲姓黃母親,亦因為 8歲女兒弄壞風扇按鈕,以衣架責打女兒後,脫光其衣服,要她全身赤裸在街外予以懲罰。女童事後被發現在屯門大興商場附近街頭赤裸徘徊;警方其後拘捕女童母親,並控告她虐兒罪名。今年 7月初,黃婦被判接受感化一年,並要接受輔導。
女童校長:佢好乖又成熟

【本報訊】對於幼稚園有女學生被母親剝光衣服遊街示眾,受害女童就讀幼稚園的黃校長表示震驚。
「冇察覺佢母親精神有異」

黃校長說:「女童好乖、合群又成熟,以前未發現過佢被虐待,亦冇察覺佢母親精神有異,只係間中發覺佢(母親)唔係好理解人哋嘅說話。」校方謂稍後會向其家人了解及提供協助。
她又表示,女童去年 10月才插班入讀該校低班,其母為剛來港約一年的新移民,靠綜援過活,每日上下課均由她負責接送,未見過女童父親,但從女童口中得知,其父只間中回家。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任何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不足 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即屬犯法可被檢控,如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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