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證監會正式發布《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證監會方面表示,即日起,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可向證監會提出申請,持有境內期貨公司股比不超過51%,三年後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從具體內容來看,首先,《辦法》明確了適用範圍,將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界定為單一或有關聯關系的多個境外股東直接持有或間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權的期貨公司。
其次,《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境外股東條件。境外股東應當持續經營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或者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再次,《辦法》規範了間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資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當轉為直接持股,但對通過中國境內證券公司間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另外,《辦法》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規定,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在中國境內實地履職。
《辦法》出臺之後,證監會相應配套更新了《行政許可服務指南》,正式啟動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相關申請材料的受理工作。自此,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以在《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辦法》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的框架下,向證監會提交申請。
根據《辦法》,境外機構設立外商投資期貨公司,除應當向證監會提交《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申請前3年該境外機構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是否具備上述境外股東條件的說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由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
《辦法》規定,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申請頒發或者換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應當向證監會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公司章程、董監高和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及從業資格證明文件、高級管理人員在中國境內實地履職的說明文件、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等。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辦法》制定過程中,證監會立足我國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全局,反複論證《辦法》草案,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為推動《辦法》平穩落地,證監會有關部門專門召開了外資機構座談會,並在公開征求意見階段認真梳理研究了境外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和金融機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作了修改完善。
期貨公司對外商投資開放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2005年在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框架下,證監會發布《關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參股期貨經紀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5]138號),允許符合條件港澳投資者在內地設立或收購期貨經紀公司,持股比例不超過49%。二是2014年為落實第四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成果,證監會發布《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10號),將開放範圍擴大至與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外資股比仍為不超過49%。三是2017年中美兩國元首北京會晤後,我方對外承諾期貨業外資股比放寬至51%,三年後不限制投資比例,證監會及相關部委為落實承諾陸續出臺了配套政策。
在業內人士看來,《辦法》的出臺標誌著期貨業擴大開放政策正式落地,具有重要意義,主要有三個方面的體現。
第一,進一步宣示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決心。期貨公司是立足期貨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實體經濟風險管理的專業化金融機構,有著獨特的功能定位,其開放政策一直受到境外金融機構的高度關註。《辦法》落地實施對外釋放了我國堅定金融業改革開放的信號。
第二,期貨業擴大開放能夠與期貨市場的開放形成協同效應,促進期貨市場與期貨行業良性健康發展。境外機構持有期貨公司的股比提高後,能夠更加便利地將境外客戶引入我國期貨市場,參與原油、鐵礦石等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提升相應品種的定價能力和國際影響力。同時,隨著更多期貨品種對外開放,外商投資期貨公司也能得到更好的發展,不斷提高經營水平。
第三,為期貨業引入境外金融機構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系統,提升行業綜合實力。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有望引入境外股東先進的經營理念、風控技術、產品體系、信息系統等,促進行業機構改善服務,提升期貨業整體管理水平,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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