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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行業監管重點進一步擴大,從公立機構轉向全行業

我國對醫療衛生行業的監管,將從重點監管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轉向全行業監管。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提出到2020年,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科學有效的綜合監管制度,健全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多元化綜合監管體系,形成專業高效、統一規範、文明公正的衛生健康執法監督隊伍,實現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法治化、規範化、常態化。

建立嚴格規範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是全面建立中國特色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推進醫療衛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除了從重點監管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轉向全行業監管,我國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還將從註重事前審批轉向註重事中事後全流程監管,從單項監管轉向綜合協同監管,從主要運用行政手段轉向統籌運用行政、法律、經濟和信息等多種手段。

為了加強監管,《意見》強調將從三方面采取政策措施,首先明確監管主體和責任,要加強黨的領導、強化政府主導責任、落實醫療衛生機構自我管理主體責任、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加強社會監督,推動形成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多元治理格局。

在這樣一個綜合監管制度中,堅持政府主導,綜合協調。加強黨對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的領導,強化政府主導責任,明確部門職責,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

“醫療改革中,政府的責任有很多,比如辦醫職責、保障職責、預防職責,監督和管理職責、領導責任。特別是後兩者。”衛生領域專家、原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對第一財經表示,監督和管理責任涉及各級政府,內容非常豐富。藥品、疫苗安全需要監督;過度醫療需要監督;保證90%民眾看病不出縣也需要監督。在目前社會監督相對較弱的情況下,政府監督尤為重要。

廖新波說,監督不應過度集中在經濟指標的績效考核,如何發揮和體現醫生的價值才是今後管理的重點。

為了強化政府主導責任。《意見》稱要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政府在法治建設、行業規劃、標準制定、行業準入、行政執法等方面的主導作用。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整合集中醫療衛生行業監管職能和責任。在不單設實體性辦事機構、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依托現有資源,建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綜合監管協調機制,負責統籌綜合監管的協調、指導和醫療衛生服務重大案件查處等工作。制定完善部門權責清單,明確監管職責。依法承擔醫療衛生行業執法監督職責的機構開展相關執法監督工作。

其次是加強全過程監管。要優化醫療衛生服務要素準入,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醫療服務質量和安全監管,嚴格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加強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監管,嚴格執行醫療機構分類管理要求;加強公共衛生服務監管,提升服務水平;加強從業人員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行業秩序監管,建立健全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健康產業監管,建立健全包容審慎有效的監管機制。

比如,加強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綜合績效考核,強化對社會效益、服務提供、綜合管理、成本控制、資產管理、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監管。重點監管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破除以藥養醫機制,落實藥品、耗材采購制度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立科學合理的內部薪酬分配機制等情況,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嚴格執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分類管理要求。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資金結余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於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不得違反經營目的,不得將收支結余用於分紅或變相分紅。加強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開服務價格等信息。

同時創新監管機制。要完善規範化行政執法機制,確保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對重點機構加大抽查力度;建立健全醫療衛生行業信用機制,加強信用記錄應用;健全信息公開機制,定期公開相關信息;建立風險預警和評估機制,運用信息技術提高發現問題和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能力;形成網格化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線上線下一體化的監管方式;建立綜合監管結果協同運用機制,統籌運用監管結果。

在註重事中事後監管監管的同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江宇也強調了事前監管的重要性。他認為,由於醫療還是一門很不成熟的科學,醫生提供的服務和治療效果之間並不存在確定的關系,如果在門檻環節不能把優秀的醫生、優秀的辦醫者篩選出來,那麽在事中和事後費再大的力氣,也不可能做到有效監管。

江宇認為,任何事情都不是門檻越低越好,醫療衛生行業更是如此。因此,采取什麽樣的監管方式,設置多高的門檻,一切都要從醫療衛生體制的最終目標出發,即以較低的成本維護人民健康。政府對任何一個產業的監管,都有可能出現兩類偏差:門檻太高,有利於保障質量,但不利於擴大供給、促進競爭和創新;門檻太低,在保障質量、控制成本方面的難度就增大了。因此,合理的監管水平,應該在對這兩者權衡的基礎上確定。

“究竟采取事前監管還是事後監管,取決於具體行業的特征,在市場有效的領域,事中事後監管的成本較低。但是對於不符合這些條件的領域,就需要事前監管。一個例子是危險品的生產運輸,企業必須有資質,而且運輸全程要進行監管,這就是因為一旦出問題的社會成本太高。”江宇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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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胥會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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