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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 上限最高不得超過12%

日前,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稱,各地區2016年出臺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到期後,繼續延長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高於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最高不得超過12%。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 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

建金[2018]4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減輕企業非稅負擔,現就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長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各地區2016年出臺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到期後,繼續延長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區要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可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二、切實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高於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凡超過3倍的,一律予以規範調整。

三、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浮動區間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由各地區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單位可在5%至當地規定的上限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的審批效率

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授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部門各單位要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按照職責分工,周密組織實施,加強政策解讀,切實抓好落實。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於2018年6月底前,將本通知落實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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