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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農地適度規模經營應為107.3畝/戶

如今中國正通過基於“三權分置”的土地流轉制度來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5月8日,在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舉辦的《土地流轉與適度規模經營》發布會上,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樊明稱,中國的土地流轉存在著相當的複雜性,既要求通過土地流轉實現土地的高效率利用,又要能對基本經濟制度給予維護。

樊明認為,中國農村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在當前這樣的制度環境下,如何通過土地流轉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是當下中國農業必須面對和必須解決的難題。

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一直見諸官方文件。那麽,多大的規模才算作適度規模呢?

樊明解釋稱,要實現城鄉收入均等化,就要求農業勞動力占總勞動力之比與農業產出占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相等。參照2015年,中國農業產出占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為8.83%,按照同等比值,2015年,中國農業只需要6838.92萬個農業勞動力。此外,2014年農作物總耕種面積約為20.27億畝,則人均耕地畝數為29.64畝。由於2012年農村年家庭戶規模為3.62人,據此可得出基於城鄉收入均等化的農地適度規模應為107.3畝/戶。

需要註意的是,這一農地適度規模隱含的假設為,所有農業產出均為種植業產出,所有農業勞動力均為種植業勞動力,但其實農業產出不限於種植業產出,如畜牧業、漁業等,而農業勞動力也不限於種植業勞動力,該數據並非很準確,但可作為基本參考。

中國農村的土地制度,從人民公社以來,大體上經歷了兩次土地權利的分離。一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從土地集體所有權上分離出來,實現“一權變兩權”。二是為了更好地適應承包主體和經營主體不斷分離的客觀趨勢,進行第二次的權利分離,即土地的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實現“兩權變三權”。

那麽,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如何推動土地的規模經營呢?根據樊明帶領學術團隊所做的研究,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將承包權在同村村民之間買賣,尤其是賣給承包大戶,實現土地的集中。但這種方式的問題在於,能賣的只是剩余承包期的土地經營權,到承包權結束,土地還得再次承包,仍然不能解決土地流轉中的高交易成本問題。此外,出賣剩余承包期的經營權實質就是一次付清全部租期的地租,定價以及金融支持都會面臨很大的困難。

另一種方案,就是折中主義土地流轉方案。其制度設計有三個要點:一是通過一定形式一次性買斷長期脫離農業生產農戶的集體土地承包權,使得這些農戶不再以土地承包權獲得租金或其他形式的土地利益;二是新增可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方式向現有種地的農戶集中;三是脫離農業生產的農民到城鎮就業居住,與農村脫離經濟聯系。

樊明解釋稱,這一過程所要達到的基本目標就是,脫離農業生產的農民同時脫離土地,不再憑借其對土地的承包權獲取土地利益,從而避免租佃體制複活以及由此引發的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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