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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文征求意見,兩類CDR即將登場

證監會5月4日下午宣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下稱《CDR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該辦法不但為海外創新公司回歸A股打開路徑,還兼顧了未來滬倫通下倫交所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CDR的安排。

第一財經記者從了解政策制定過程的人士處獲悉,辦法征求意見期限為1個月,考慮到征求意見之後還需要一周左右的時間完成後續程序,預計《CDR辦法》最快將於6月份正式發布。待相關配套規則發布之後,企業即可制定申請文件,並申請開始試點。

“是否會為CDR在交易所設立單獨板塊、如何具體設立投資者門檻,都還在研究當中。”前述人士告訴記者,發行CDR肯定是有一套投資者保護的安排的,但是是否設置保證金的門檻,目前都還在研究當中。

CDR即將開門

國務院3月30日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下稱《若幹意見》),要求抓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穩妥推動試點工作。5月4日,證監會發布《CDR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相關配套規則也都在制定中。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該辦法是對《若幹意見》的進一步細化,對實際標準進行了條文化、法律化。《CDR辦法》兼顧了兩類公司,一是海外創新企業回歸A股,另一類是未來滬倫通下,倫交所上市企業在境內發行CDR。辦法中提到兩種CDR,有共性,也有不同。針對不同的地方,辦法中會特別提到涉及互聯互通的將做另行規定。

此次《辦法》規定的是發行參與型CDR,即面向公眾市場,可融資,可公開交易。對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與境內存托人,比照境內規則作出責任限定,境內規則有不一樣的部分,後續會對相關規則進行調整。

據相關人士介紹,由於海外創新型企業多是搭建了VIE架構的紅籌企業,上市主體與實際運營主體存在分離,所以在制定新規時,會將責任主體關聯起來。

對於市場廣泛關註的發行規模問題,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不過,相關人士表示,監管層在考慮推出一個新品種時,對流動性是有考慮的,但是對於具體發行比例目前還在研究。不過可以肯定的是,不會是簡單的規定一個比例“一刀切”。目前這個環節的規定,是放在證監會的規則中,還是由交易所層面的規則來限定,也還在研究中。

三大標準選試點企業

《CDR辦法》延續《若幹意見》當中對試點企業的標準規定,申請試點企業尚需符合三大標準。

試點主要針對少數符合國家戰略、具有核心競爭力、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在選取標準方面,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具體標準由證監會制定。

在選取機制方面,證監會成立科技創新產業化咨詢委員會,充分發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專家學者作用,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嚴格甄選試點企業。

咨詢委員會由各行業的權威專家、知名企業家、資深投資專家等組成,按照試點企業選取標準,綜合考慮商業模式、發展戰略、研發投入、新產品產出、創新能力、技術壁壘、團隊競爭力、行業地位、社會影響、行業發展趨勢、企業成長性、預估市值等因素,對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範圍作出初步判斷。證監會以此為重要依據,決定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受理審核試點企業發行上市申請。

允許試點紅籌企業按程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存托憑證上市;具備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的試點紅籌企業也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境內註冊的試點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

試點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以及證監會經國務院批準規定的條件。針對試點企業可能存在的尚未盈利和未彌補虧損問題,證監會已啟動程序,修改相關部門規章。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應當符合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並符合《若幹意見》的要求。

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規定,依照現行股票發行核準程序,核準試點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原則上依照股票發行審核程序,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試點紅籌企業存托憑證發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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