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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紅:近期哪些稅收激勵能促進科技創新

4月2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7項減稅措施,其中有5項與鼓勵科技創新直接相關,既涉及企業層面,也涉及個人層面,這是我國落實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舉措。一方面健全科技創新稅收激勵政策體系,另一方面啟動個人創新驅動稅收激勵,這將有利於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增大

此次政策調整將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與高新技術企業的限額統一,從2.5%提高至8%。表面上看,該項政策似乎與高新技術無關,實質上這是一項個人創新驅動舉措。

科技成果的產生源於人力資本,而人力資本的形成主要來源於教育與培訓,初級勞動力有了知識技能的投入才可形成人力資本。長期以來,經濟學的研究已經多次證明了人力資本對於經濟增長的貢獻,而中國改革開放40年來的實踐也證明了,我國人力資本對於促進經濟增長以及社會進步的卓越貢獻。正是因為我國從人口紅利發展成為了人才紅利,才形成了令世界矚目的增長及進步。因此,促進人力資本的形成,在資本要素投入回報遞減的前提下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由於教育及培訓對於促進人力資本形成所發揮的關鍵性作用,從個人創新驅動去看,無疑教育及培訓至關重要。此次將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限額提高了兩倍多,而職工教育經費項目最為核心的內容是培訓支出,因此,該項政策的出臺對於促進人力資本的形成及發展十分有利。根據該項政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越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金額便越大,所產生的抵稅效應便越大。因此,企業如果希望減稅,可加大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並且當年超過工資總額8%限額的部分還可以無限期結轉至以後年度進行抵扣。

在此政策的激勵下,有些企業會增大培訓費支出,甚至會制定一些長期的人才培養計劃,這將促進我國整個社會的人力資本形成,有利於我國人力資本要素的積累。而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將會以減少社會資源耗費以及不造成環境破壞為前提,其應成為新時期我國下一輪經濟增長的核心要素。

當然,人力資本的形成對於科技成果的形成及轉換也有積極意義。

科技成果是人力資本價值的體現,只有社會積累了更多的人力資本,才能形成更多的科技成果並使之轉換成生產力。該項政策與此前出臺的對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校等單位的科技人員,通過科研與技術開發所創造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職務創新成果,采取轉讓、許可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在相關單位取得轉化收入後三年內發放的現金激勵,減半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的政策,均為個人創新驅動的稅收激勵,有助於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

提高研發設備費用化的上限

此次政策中將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的企業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上限,從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該舉措主要作用在於提高研發設備費用化的上限。設備資本化與費用化的差異在於,資本化需要通過折舊的方式若幹年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完設備的價值,但費用化則購買設備的當年即可將設備價值在稅前扣除。由於貨幣是有時間價值的,設備的價值越早扣除完,其產生的抵稅效應便越大。

該項政策與設備的加速折舊政策具有異曲同工之效。近年來,許多國家均推動減稅,具體舉措往往將固定資產的費用化範圍進一步擴大。我國也積極推動減稅促進經濟增長,因此,將研發設備費用化的上限提高,使更多的研發設備納入加速扣除的範圍,既與世界稅制改革的趨勢趨同,也體現出針對性。我國此項政策並非普惠制,並非企業購買任何固定資產均可享受政策的優惠,僅是購買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才適用,對科技研發的激勵導向十分明確。

境外研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所謂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為了鼓勵企業科技創新、必須引導企業進行更多的研發費用投入,因此對於企業實際支出的研發費用,在允許據實扣除的基礎上,額外增加50%的加計扣除。那麽企業的研發支出在企業所得稅扣除的金額大於其實際投入的研發支出,從而產生更大的抵稅效應,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達到預期鼓勵科技創新的目標。

另一方面,科技型企業的稅負降低了,其自有資金及留存利潤便會增加,便可擁有更多的可支配資金去再投資於科技領域,從而形成良性循環。

我國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分為費用化及資本化兩類,費用化即在研發支出的當年扣除,而資本化則意味著形成無形資產後、按照企業所得稅的無形資產法定折舊年限10年,將該筆研發費用加計50%扣除完。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後,後者所產生的抵稅稍弱。

但根據我國原有的稅法,不允許境外研發支出在企業所得稅中加計扣除,這也是出於保護自有知識產權、鼓勵境內研發的目的。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雖然我國科技水平突飛猛進,但仍有不少領域尚未處在世界領先水平,例如前段時間備受社會關註的集成電路就是其一,因此允許企業走出去、到科技最為發達的國家去設立研發機構,並利用東道國科研人員的研究力量,及時學習及分享到最新的研究成果,並使之盡快轉化為生產力,是科技興國中可使用的途徑之一。

因此,此次我國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範圍擴大到了境外,對於一些企業來說是十分有利的。一方面其研發成本可以享受同等稅收待遇,另一方面,如果東道國不但科技發達、稅負還較輕,則企業可以降低境內外的稅收負擔。

科技企業延長虧損彌補期限

政策中還提到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所謂虧損結轉主要是考慮到企業的持續經營,由於並不能確保每年均盈利,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盈利的年度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為了均衡企業的稅收負擔,稅法允許虧損的企業從虧損的次年開始連續5年用這5年的盈利來彌補5年前的虧損。

該項政策雖也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由於每個企業的生命周期不一,經營發展的規律不一,因此有時會造成企業前期所發生的虧損後期無法彌補的情況,因為其超過了5年的彌補期限。無法彌補的虧損最終無法稅前扣除,造成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延長虧損彌補期限對於企業是有利的。

此次政策延長科技企業的虧損彌補期限,主要考慮到科技企業的研發周期較長,並且大量研發成本在企業初創期或萌芽期產生,而企業有可能到成長期才產生利潤,因此虧損彌補延長至10年,可以保證有更多科技型企業前期的研發支出等能盡數在稅前扣除。

創投、天使投資抵免覆蓋全國

此次政策調整還規定,將目前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分別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執行。

該項政策的著力點在於投資環節,通常科技型企業在種子期、初創期投資風險較高,有可能投入成本很大,但是否能成功具有不確定性。從風險定價的理論去看,往往高風險高收益,因此一些創業投資基金及天使投資基金是願意投資在這些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的,以期獲得未來更大的回報。

從另一方面去看,許多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雖然擁有非常好的研發思路及創意,甚至擁有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但由於創業初期資金實力不夠難以將成果轉化,此時若獲得資金的資助,會有利於其發展壯大。並且,研發投入的初期成本較高,對於中小微企業而言,現金流普遍存在較大困難,因此資金的幫助非常重要。

基於投資者與被投資者雙方均有利的局面看,在政策上必然需要考慮促進創投、天使基金對於科技企業尤其中小科技企業的投資。前期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但僅覆蓋到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此次將該政策覆蓋全國,將十分有利於中小微企業的投資資金的籌集。

當然,促進科技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還可以做進一步深入,包括科技企業廣為關註的增值稅留抵額退稅的問題,都有待於政策的出臺及明確。(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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