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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市制度駛上“快車道”,6類重大違法將強制退市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8-03-11/1198092.html

3月9日,滬深交易所根據證監會指導意見分別發布了《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交易所負責人指出:“交易所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相關制度,是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嚴格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切實承擔了退市工作的主體責任。”

交易所發布《實施辦法》

今年3月2日,證監會強化滬深證券交易所對重大違法上市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決策主體責任,擬將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決策權下放給交易所。

在3月9日晚,上交所、深交所先後發布了《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火山君梳理兩大交易所的《實施辦法》後註意到,滬深交易所在內容上基本一致,都列出了6種上市公司重大違法應被終止上市情況,分別涉及欺詐發行、年報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

(一)上市公司IPO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其股票本應被終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在申請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五)上市公司最近60個月內,被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3次以上行政處罰;

(六)交易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同時強調,因第一項和第二項被終止上市的,不得再重新上市。

退市效率大大提高

從兩大交易所發布的《實施辦法》來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此次主要是針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此前交易所發布的關於退市的市場指標如低成交、低換手等情形,不在此次調整範圍內。

火山君註意到,和2014年的退市意見相比,《實施辦法》有幾個重點值得關註。

一是對觸及終止上市的違法情形重新認定,重點打擊欺詐和信批違規行為。二是效率更高,如重大違法退市暫停上市期由12個月縮短到6個月,大大提高了退市效率。

還有就是《實施辦法》的規定更嚴格,交易所強調,要從嚴把握重大違法公司恢複上市和重新上市條件。重大違法公司被暫停上市後,不再考慮公司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後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複上市。且規定因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請重新上市。而因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1年延長為5年。

“整體來看,無論在原則指標還是實施程序上,《實施辦法》對重大違法上市公司采取‘零容忍’。而證監會還表示,將同時加大對財務狀況嚴重不良、長期虧損、“僵屍企業”等符合退市財務指標企業的執行力度。新一輪的退市改革已經啟動。”一私募人士對此分析道。

每經記者 劉海軍 每經編輯 謝欣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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