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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展示易拉架的檢控之二

在上一篇有警察留言, 說很討厭告公司, 因為在學堂沒有教有關的概念。我用上一篇的案例來作討論, 展示怎樣去告一間公司, 在法律上要甚麼證據。

上一篇講易拉架的海報展示有線寬頻的廣告, 不論告營業員或公司, 都涉及這一條:

104A.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1)在下列地方不得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 ——

(a)私人土地,除非獲得該土地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書面准許;

(b)政府土地,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2)任何人在違反第(1)款下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


可見第104A(2)條的字眼是用「任何人……犯罪」, 如果是個營業員當然容易理解「人」是甚麼, 索取營業員的個人資料, 便可以返辦公室處理申請傳票程序。那麼法例訂明是「任何人」又怎告公司呢? 那就要看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對「人」的釋義:

人、人士、個人、人物、人選(person)包括法團或並非法團組織的任何公共機構和團體,即使這些詞語出現於訂出罪行或與罪行有關的條文內,或出現於追收罰款或追收補償的條文內,本定義亦適用;
有線寬頻是個法團組織的上市公司, 符合法律上「人」的定義, 所以違法可以被檢控。有線寬頻的正確名字是「有線寬頻通訊有限公司」, 所以先要在公司註冊處索取有關登記的正確名稱, 以免搞錯了「人」名, 也要找出登記註冊地址, 才可以確保法庭寄出傳票地址是正確的。這些檢控手續當然就會比檢控個人麻煩得多, 也可以解釋前線執法人員取易不取難, 樂於找個職員/負責人攬上身的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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