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無錫市物價局、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住房備案價格管理的通知》,商品住房備案價格確定後1年內重新調高的,價格主管部門將不予受理備案工作。
據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受理:(1)申報材料不全的;(2)申報價格備案的商品住房規模低於3萬平方米(尾盤除外);(3)商品住房備案價格確定後1年內重新調高的;(4)同一項目分批報備的,後一批次申報備案價格高於前一批次備案價格的;(5)同一項目分批報備的,前一批次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後尚未出售(無法提供認購書和收取定金電子憑證)或者涉嫌捂盤惜售的項目,申請後一批次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的。
以下為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住房備案價格管理的通知
各區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住房價格管理的意見》(錫政辦發[2017]68號),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申報備案價格高於2016年10月份所在區域商品住房成交均價的統一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受理。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價格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無錫市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申報表》、《無錫市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信息流轉表》、《無錫市商品住房(一房一價)價格公示表》及營業執照、商品房預售方案、預(銷)售房屋分層平面圖。
(2)同樓盤或同區域成交價水平(2016年10月份成交均價)。
(3)項目開發建設成本。申報價格高於2016年10月份所在區域商品住房成交均價的,須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具體名單在物價局政務網站上查閱)出具的房地產企業商品住房成本審核報告(裝修房還須另提供裝修成本審核報告)。
(4)其他必要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1)申報材料不全的;
(2)申報價格備案的商品住房規模低於3萬平方米(尾盤除外);
(3)商品住房備案價格確定後1年內重新調高的;
(4)同一項目分批報備的,後一批次申報備案價格高於前一批次備案價格的;
(5)同一項目分批報備的,前一批次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後尚未出售(無法提供認購書和收取定金電子憑證)或者涉嫌捂盤惜售的項目,申請後一批次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的。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證後10天內,應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經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每套房屋價格。
五、商品住房備案價格應綜合考慮開發項目成本、區域價格水平、政府調控目標等因素,通過集體審議合理確定。對於個別情況特殊、申報備案價格過高的,價格部門可會同住建等相關部門進行會商,或者通過專家評審等形式確定備案價格。
六、各級價格、住建部門應各司其責,信息互通共享,密切工作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穩定我市商品住房價格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