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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新政:商品住宅用地一律拍賣出讓

5月4日,據成都市政府網站消息,成都市政府發布《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重大土地資源配置的實施意見》,商品住宅以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賣方式出讓。

《意見》還提出,抓好郫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以下為全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重大土地資源配置的實施意見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推進重大土地資源配置改革,完善重大土地資源配置機制,強化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監管,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五大發展理念,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努力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控制建設用地供給總量,優化供給結構,補齊供給短板,強化監督管理,提升供給質量和效率,為我市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則。

1. 市場配置。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尊重土地市場規律,發揮價格、競爭、供求等因素在激發土地市場活力中的作用。

2. 政府引導。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完善土地市場調控機制,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土地市場健康發展。

3. 節約集約。嚴格控制建設用地開發強度,合理確定新增儲備土地規模,盤活消化存量建設用地,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4. 強化監管。加強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全程監管,堅持項目建設依法依規用地,堅決查處違法用地行為。

二、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一)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全面落實劃撥用地目錄,嚴格限定劃撥用地範圍。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對營利性社會事業用地、非公益性科研辦公用地實行有償使用。經營性用地(含地上、地下空間)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宅以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賣方式出讓。

(二)創新工業用地供給管理方式。堅持和完善工業用地有償使用、市場配置制度。針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工業項目特點,通過公開掛牌競價,鼓勵采用長期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租賃、先租後讓和建設標準廠房等多種方式,滿足工業發展用地需要。對具有龍頭帶動性或戰略引領性的新興產業,經市政府審議同意,其土地出讓起始價可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確定。

(三)完善建設用地指標交易機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我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完善建設用地指標交易規則,公開組織交易並接受社會監督。健全建設用地指標交易市場動態監管和信息披露機制,促進建設用地指標交易市場與國有建設用地招拍掛出讓市場協調運行。

(四)加快完善土地二級市場。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機制,搭建統一的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明確土地二級市場各交易環節和流程,推進交易管理與不動產登記的有序銜接。健全土地二級市場動態監測監管制度,強化一、二級市場聯動,準確掌握土地轉讓、租賃、抵押的數量、結構、價格、時序、合同等信息,完善土地二級市場調控機制。

(五)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抓好郫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推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進入市公資交易中心實施公開出讓,並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相統一的交易規則。

(六)科學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運用現代地質調查手段,系統開展城市地質結構、地質資源與地質環境適宜性調查研究,為科學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和海綿城市建設提供基礎支撐。按照系統規劃、分層利用、公共利益優先、軌道交通引領、重點地區綜合開發、地下地上相協調的原則,科學、有序推進我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用於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開發項目,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確實不能獨立開發利用、需與毗鄰區域整合的地下空間,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支持企事業單位在已取得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下空間,按相關規定投資建設自用停車設施,並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更好發揮政府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一)統籌安排城市發展用地。全面落實市委十二屆七次全會精神,以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國家中心城市為目標,按照構建“雙核聯動、多中心支撐”網絡功能化體系、強化成都“五中心一樞紐”功能、深入實施《成都制造2025規劃》和工業強基行動要求,切實發揮成都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引領、管控作用,統籌安排城市發展用地,優化城市用地結構與布局。

(二)合理分配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改進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部門共同管理機制,優化指標分解、申報、下達、確認、執行和監管程序。優先保障征地農民拆遷安置房、農民集中建房、扶貧攻堅、地災避險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用地。按照分類統籌、節約集約原則,統籌安排城鎮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其他產業化項目及重大基礎設施用地。

(三)改進建設項目用地審查。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報批。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已批準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可不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在用地預審階段,不再對補充耕地和征地補償費用等情況進行審查。已通過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在用地報批階段原則上不再重複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標準等情況。

(四)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合理高效利用。鼓勵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主、聯營、入股、轉讓等多種方式,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再開發。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原依法取得的工業用地改造開發後提高廠房容積率的,不再增繳土地價款。鼓勵市場主體收購相鄰多宗低效利用地塊,申請集中改造開發。涉及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難以獨立開發的零星土地,可一並進行改造開發。根據用地行為發生時間,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原則,分類妥善處理歷史遺留用地問題。

(五)支持新產業新業態與社會事業發展用地。全面落實國家、省出臺的各項產業用地政策,支持生產性服務業及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的前提下,可將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發展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土地使用權人利用存量房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5年過渡期政策。文化、體育、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事業項目營利性、非營利性由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和監管,並科學編制社會事業發展規劃,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緊密銜接。鼓勵社會資金利用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商服用地投資建設社會事業項目,土地出讓的起始(叫)價可按不低於商服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在規劃條件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和引導未開發的商業用地用於社會事業項目建設。各類社會事業項目的用地方式由劃撥轉為出讓後,仍須依照行業主管部門原確定的項目性質進行運營和管理。

(六)完善房地產開發用地調控機制。綜合考慮經濟發展、土地資源、市場需求等多種因素,對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每年房地產開發用地實行計劃供應。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市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會商市場形勢,研究調控對策,提出土地供應意見,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四、加強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監管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的工作機制,強化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強化政策落實,保證土地資源配置管理改革紮實有效推進。

(二)加強考核評價。

1. 由市發改委、市國土局研究制定單位GDP耗地率考核辦法,對各區(市)縣政府分年度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定期公布,並作為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重要參考。

2. 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國土局對各區(市)縣前五年國有建設用地平均供地率進行考核。未達60%的,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暫停建設用地報征。

3. 由市發改委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制定考核辦法,對重大基礎設施用地、社會事業項目用地和其他產業化項目用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由市經信委會同市級相關部門構建工業用地畝產效益評價體系,確立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對各工業園區和工業企業進行評價考核;由市國土局結合規劃部門對規劃條件執行情況、建設部門對建設條件執行情況、其他部門對項目產業發展和建設要求落實情況的核實意見,對土地出讓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並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相銜接。

(三)強化宣傳引導。開展形式多樣的節地宣傳教育活動,做好相關政策解讀,紮實推進實施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成功模式,促進各區(市)縣相互溝通交流,確保土地資源優化配置措施落實到位。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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