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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免死

http://www.capitalweek.com.cn/article_23150.html

本刊曾預言:吳英不會死。

4月20日下午,新華社發佈消息稱,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該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按照司法慣例,吳英將不可能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在最高法院,負責死刑覆核的是刑五庭。在《刑訴法》修正案出台前,最高法院內部規定,死刑覆核案件的提審率要達到70%。

在最高法院發佈的消息中,認定了吳英集資詐騙罪的定罪:吳英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部分集資款用於個人揮霍,在集資過程中使用了詐騙手段,非法集資對象為不特定公眾。這與今年2月7日,浙江高院網站發佈的就吳英案答記者問中的定罪觀點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發佈的消息認為,吳英的一、二審判決正確,但認為吳英免死的理由是「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從1月18日吳英案二審判決至4月20日死刑覆核結束,共3個月時間。據稱這在死刑覆核案件中屬於正常時間。

吳 英案發至今6年來,一直為公眾關注。吳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捕,2009年12月 18日,金華市中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法院認為,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 為名,先後非法集資人民幣77339.5萬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426.5萬元。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院開始二審吳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審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報最高法院覆核。

吳英二審為何判處死刑的?似可說,是被民間集資的傳統判處死刑的。在中國,民間借貸源遠流長,考察貸款人信用和控制貸款風險,都演進出一套相當成熟的制度體系。特別是在蘇浙,商品經濟發達,民間借貸就像喝茶吃飯一般經常並必須。吳英經營缺錢了,伸手便借,不覺怪異。

吳 英是被民企身份判處死刑的嗎?《法人》雜誌發佈《2011年度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稱:在企業家犯罪中,國企多貪腐,民企多詐騙。民企難以從銀行貸款,只 好民間借貸,借高利貸,如果撞上了冰山,就成了詐騙。溫州老闆的跑路,就是因為資金鏈斷裂,搞不到新的貸款,也還不起之前背上的高利貸。

吳 英是被模糊的司法界定判處死刑的嗎?有專家認為,合理集資與龐氏騙局的基本區別,在於舉債人有否刻意、反覆、系統地向放貸人謊報其盈利能力。假如一再如實 報虧,同時一再借錢,那還不算詐騙。但吳英的做法相反。她承諾不切實際的回報率,隱瞞實際虧損,又一再以真金白銀返還放貸人,使人深深誤信其盈利能力。

但從吳英案目前呈現出來的事實和證據來看,其借貸行為的整個過程似乎並不存在強制和欺詐行為,吳英的本色集團在吳英被刑拘之前經營狀況良好,其本色酒店、 KTV、汽車美容店、洗衣店等項目都在正常運轉。吳英在東陽、義烏、湖北等地擁有的商舖、地產、房地產項目,從2006年至今,房地產的價格翻了數倍,她 擁有的珠寶價格在5年中也翻了幾倍。即便不考慮吳英的資產的升值,僅以吳英被刑拘、資產被非法沒收和拍賣的當時,其資產的真實價值也足以償還所欠債務。

吳 英的行為,到底是非法集資?還是吸收公眾存款?這一點連司法機關都難以解釋清楚。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院、高檢和公安廳曾聯合下發《當前辦理集 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指出「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 動」的情況,「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集資詐騙犯罪」。2011年12月6日,最高法院發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 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亦對民間金融實行了一定的保護舉措。

吳英案發在此之前,如果在之後,是否有緩?實際上,司法部門和學界對此類案件的反覆解釋和爭論,正說明司法界定的模糊。

此 外,吳英案也與目前的融資環境有關。央行公佈的數據顯示,2011年12月,M2新增量就達到了2.61萬億元。對於M2單月的新增量來說,2.61萬億 元已屬於天量範疇。即便是在貨幣政策極其寬鬆的2009年,M2單月新增規模最高亦不過2.4萬億元。這或許意味著,儘管基調仍為「穩健」,但事實上的 「寬鬆」已經在2011年的最後一個月到來。

儘管中國很有錢,有81萬億本外幣存款,而在溫州,本地的儲蓄,加上從上海、香港撤回的資金,有7000多億元的存款。但中國卻出現了大面積的錢荒,錢荒逼得溫州老闆跑路。為什麼?

近 年銀行準備金率一步步提到歷史高位,大商業銀行達到21.5%,中小銀行是19.5%,但卻把利率壓得很低,只有3.5%。目前的通脹率是5%上下,誰能 借到錢誰就能得益。但銀行的錢很難貸出來,被央行的法定準備金扣了一部分。商業銀行貸款的基準利率是6.1%,而民間是20%到30%,於是形成了貨幣供 給的雙軌制,有門路者在銀行拿到錢,就可以到市場上去放高利貸,市場焉能不亂?有這樣的市場環境,就算判了一個吳英,又怎能阻擋後面的吳英們前赴後繼?

吳英的前面有孫大午。2003年,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孫大午,因被指向3000多戶農民借款達1.8億多元,被拘,後在全國輿論壓力下,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孫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沒入實刑。

一 年前,孫大午在參加一檔電視節目錄製時表示:「說吳英經營不善是成立的,如果宣告破產倒是一種解脫。」當時吳英案已二審,吳英當庭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罪」,希望能避免最高可判處死刑的「集資詐騙罪」。孫大午當時直言,希望眾多民營企業家出面擔保吳英出獄還債,他願意給吳英擔保1000萬到1個億。「此 案就應該給吳英還債的空間和時間,如果還不了就走破產程序,再對吳英和高利貸者進行處罰,政府還有收益。」

但吳英的同鄉「小姑娘」杜益敏就沒有這麼幸運,她被以集資詐騙罪處死。

更早,最著名的在同類案件中被處死者還有長城公司沈太福和新興集團鄧斌。真要吳英死的,擺上檯面的,似乎是傳言中聯名上書的十幾名東陽官員。但正是這一無法證實的傳言,無意中使吳英贏得了公眾的同情,並決定了吳英的免死。

中國改革開放30年,規則尚在確立之中,灰色地帶無處不在,吳英之後難免還有新的吳英,因此吳英案受到高度關注。可喜的是因社會力量的制衡,法治精神的進步,吳英得以免死。

公眾似乎已達成了一條共識:吳英借款的行為即使有罪,也只是侵犯了財產權,而生命權高於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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