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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獨角獸”的47個法律錦囊

來源: http://www.iheima.com/zixun/2017/0426/162838.shtml

創業“獨角獸”的47個法律錦囊
峰瑞資本 峰瑞資本

創業“獨角獸”的47個法律錦囊

創始團隊的股權比例如何分配?創始人退出如何保護公司?員工期權計劃通常如何建立?如何確保多輪融資後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本文由峰瑞資本(微信ID:freesvc)授權i黑馬發布,作者李朝應 王瑾。

本周,我們梳理了創業公司必需的勞動法相關知識。在這篇文章中,法務團隊將繼續分享幫助你在創業道路上保護自己的小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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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設立什麽樣的主體作為創業載體?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均屬於常見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組織,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是非法人組織,其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簡單理解即合夥人要以自有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

中國法律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夥企業的設立、變更及組織形式等均有明確規定,相比較而言有限責任公司最為簡單及便於操作。

Q2:如果只有一名創業者可否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

只有一名創業者,且其為自然人或法人時,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弊端在於: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僅有一名股東,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難以發揮作用,缺乏相互監督和制約的機制,容易使經營欠缺理性;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容易發生公司人格和股東人格的混同,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Q3:法人是什麽?法定代表人是什麽?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具有三方面的獨立性:人格獨立、財產獨立和責任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自己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法人成員以出資額為限對法人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對外代表法人,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Q4:如何設立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應包括: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成立,如果只有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由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

有限公司的設立流程應當包括:

訂立發起人協議:雖然法律法規並未規定此步驟,但發起人協議可以確定公司的基本方向,並明確各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有效防範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名稱預先核準: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準備設立材料和文件:包括公司章程等公司設立所需要的文件;

辦理前置審批手續:根據實際情況,如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需要前置審批,應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審批;

申請設立: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簽發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後續登記手續: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關於公司設立程序的具體要求,創業公司可以在主管登記機關的網站上進行查詢,也可委托專業代理機構辦理。

Q5:如何選擇公司住所地(即公司註冊地址)?

選擇公司住所地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

當地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扶持政策;

當地政府的監管環境和行政效率;

當地政府對企業融資和上市的支持;

當地的產業聚集效應和創新創業氛圍。

另外需要註意的問題包括:

住改商問題:工商部門一般不允許將住宅作為公司住所地,但目前正在逐漸放寬限制。如果創業公司計劃使用住宅作為企業住所地,應當辦理房屋使用性質的變更,例如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對於房屋使用性質變更所需的具體條件,各地工商管理部門略有不同,應當進一步咨詢主管的的具體工商管理部門要求;

一址多照問題:工商部門一般不允許將同一場所登記為兩個以上企業的住所地,即“一址多照”,但目前同樣正在逐漸放寬限制。創業公司在租賃房屋時,應當確認該房屋所在地是否已被其他主體註冊為企業住所,同時結合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對於“一址多照”的具體要求進行判斷;

租賃登記問題:租用商品房作為住所地,應要求業主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否則可能會被主管部門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實際辦公地址和註冊地址不一致問題: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在註冊地址之外的其他場所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相應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否則存在被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甚至被處以罰款的風險,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但未能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仍不登記的,可能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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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公司註冊資本多少合適?

雖然目前註冊資本是認繳制,即僅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內完成出資即可,但在決定公司設立時的註冊資本數額,仍應當考慮如下因素:

特殊資質要求:例如公司需要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如果在省內經營的,公司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如果在全國或跨省經營的,公司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特殊行業要求:目前某些行業仍存在註冊資本最低限制,主要存在於金融行業;

企業運營需要:應當根據公司創辦初期實際運營所需支出進行決定,保證公司資金周轉正常;

上市計劃:公司上市條件應當包括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因此如果公司存在上市計劃,需要綜合考慮股東的資金情況,避免註冊資本過高給股東帶來的資金壓力;

股東實際資金能力:公司註冊資本數額的多少決定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公司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時,股東應當在其認繳的註冊資本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股東在認繳公司的註冊資本時應當量力而行。

Q7:除了貨幣外,什麽資產可以作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包括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其他公司股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股東不能出資的財產包括:無法用貨幣估價的財產、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財產、根據其性能不能轉讓的財產、已設定擔保的財產,例如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

對於非貨幣財產進行出資的,應當進行評估作價。

Q8:公司股東會及股東會的法定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與最高決策機構,是除國有獨資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商獨資企業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必設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權一般按照出資比例行使,但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其他表決事項的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但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

Q9:公司股東可以有外籍人士或外國公司嗎?

公司股東可以有外籍人士或者外國公司,所成立的公司即為外商投資企業。但需要考慮公司業務是否屬於外商投資限制類或禁止類行業(可參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初步判斷),同時對於個別業務資質(比如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若公司存在外資成分,可能較難獲得。

另外,境內個人不能直接與外國公司共同新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較一般的純內資有限公司而言,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除工商手續外,還需要辦理商務部門的前置審批/備案手續。

涉及到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較為龐雜,建議出現此情況時尋求專業法律服務。

Q10:創始團隊的股權比例如何分配?

創始團隊的股權分配應在創始人的角色、分工、是否全職、之前貢獻、未來貢獻等有共識之後盡早確定。創始人股權本質上是根據每個創始人對公司未來的貢獻進行分配。重要的是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做到公平和合理,且有利於公司經營和未來發展。同時,在只有兩名創始人的情況下,不建議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以避免公司股東會決策僵局。

Q11:公司轉股或增資需要哪些程序?

就一般轉股而言,需要通過股東會決議(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支付轉讓對價和相關稅費、進行工商變更。

就一般增資而言,需要通過董事會決議(同意增資)、股東會決議(批準增資、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增資股東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出資、進行工商變更。

Q12:若公司擬轉股或增資,現有股東拒不配合怎麽辦?

關於股權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複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於增加註冊資本: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公司進行增資需要至少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同意。

特別註意,若發現存在現有股東拒不配合的可能性,則應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充分履行通知義務,留存過程性文件以備後續產生糾紛時作為證據使用。

Q13:創始人退出公司時,如何保護公司?

1. 法定優先購買權:對於創始人轉股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 創始人限制性股權:可在創業初期約定創始人的股權均為限制性股權,即約定在創始人持續與公司保持全職勞動關系的前提下,自一定期限內分期兌現(如兌現期為四年,每年或每月兌現一部分,此處的兌現可以簡單理解為真正獲得其可以處置的股權,可以轉讓)。

如果創始人離職,對於已兌現的限制性股權可約定將表決權委托給其他創始人或投資人;對於未兌現的股權可以區分不同的理由進行不同的處理:(1)如因創始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並非由於創始人違反勞動合同、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特定原因,未兌現股權自特定原因發生後一次性全部兌現;(2)非因特定原因,其他股東有權按照一定比例,以較低的價格(如1元)購買離職受限股東所持有的全部未兌現股權。

3. 創始人不競爭義務:可在創業初期約定創始人不得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的任何股權期間、在公司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兩年內,受雇於公司的競爭者。

Q14:設立執行董事還是董事會?執行董事/董事會的法定權利有哪些?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董事會人員構成最好是奇數,以避免決策僵局。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董事會人數為 3-13 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 5-19 名,在公司成立初期建議采用執行董事或董事會人員人數盡量少一些,因為未來投資人進入時往往要求董事會席位,若一開始董事會人員過多,未來董事會席位恐怕無法滿足公司融資及管理需求。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Q15:如何知曉公司業務需要哪些資質或牌照?

查找與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

考慮當地監管機關對於業務監管的判斷口徑,對於一些法律上未明確界定的部分可參考擬進行業務地區的相應主管監管機關的意見;

參考相似業務公司取得的資質牌照;

與有經驗的中介機構進行溝通。

Q16:如何建立公司賬目?創業初期是否有必要規範財務管理?

創業初期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尚不完善,同時出於控制人工成本的考慮,可以委托專門的記賬公司或兼職財務人員進行公司日常財務管理及報稅。創業初期的財務管理應註意避免個人(尤其是股東)和公司財務的混同。建立基本賬目,能在此基礎上編制清晰的財務報表,避免涉稅風險,也有利於清楚掌握財務狀況,註意平衡營利性和流動性。

另外,對於投資人而言,對於被投資公司的財務盡職調查是基本的程序,若被投資公司存在財務管理不規範的情形,投資人通常會要求整改後再投資,財務整改可能會產生稅務成本,對於財務管理特別混亂的情形,投資人也可能會 “望而卻步” ,導致公司錯失融資機會。

Q17:公司股東可以直接把資金投入公司嗎?

股東應以適當名義向公司投入資金,否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進而被認定為公司收入、產生所得稅負擔。股東需要以適當的方式向公司投入資金才能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常見的適當出資方式如下:

繳付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認購公司增資;

股東借款。

Q18:初創公司招聘人員時,要註意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初創公司在招聘人員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要求擬聘用人員提供原雇主出具的離職證明。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競業禁止方面,公司應當要求擬聘用人員說明是否與原雇主或其他主體簽署了競業禁止協議;在簽署勞動合同的同時,與擬聘用人員簽署競業禁止協議;

在知識產權方面,公司應當要求擬聘用人員說明與原雇主簽署的關於知識產權的協議內容,說明擬聘用人員所擁有、所創造的知識產權情況;在簽署勞動合同的同時,與擬聘用人員簽署知識產權轉讓協議;

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公司應當要求擬聘用人員承諾不使用前雇主的商業秘密;在簽署勞動合同的同時,與擬聘用人員簽署保密協議;

員工要求自行繳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的,該等約定可能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被認定為無效,公司可能因此面臨被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補繳及行政處罰的風險,同時若員工就此提起勞動仲裁、公司以員工要求自行繳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為由進行抗辯也很難得到勞動仲裁部門的支持;但如果公司確實因情勢所迫,不得不同意員工自行繳納的,應當與員工書面約定給予員工的勞動報酬中有多少是用於員工自行繳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以便在公司被要求補繳時,向員工要求不當得利返還。

Q19:該如何穩定員工,尤其是核心團隊?

從法律角度講,可以通過如下方式穩定員工:

勞動合同;簽署正規的勞動合同,明確勞動年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約定離職的條件、程序及離職後事項;

競業禁止協議:在簽署勞動合同的同時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離職之後一定期限(不超過 2 年)內不得從事競爭業務或在相同行業公司中就職;

限制性股權:給予員工(主要是核心員工)公司限制性股權,約定在公司就職滿一定年限內分期兌現所獲得的限制性股權,從而有權轉讓公司股權獲得收益;

員工期權計劃:制定員工期權計劃,授予符合一定條件的員工(如職位、資歷、就職年限及業績指標等)員工期權,期權在一定年限內分期兌現,進而取得公司股權;

與公司業績掛鉤的其他獎勵,如虛擬股份(簡單理解即約定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員工可以獲得一定公司股權比例對應的分紅權,但不享有決策權)。

限制性股權、員工期權計劃及虛擬股份都需要結合公司的具體需求及現實情況進行完整的制度設計,需要考量和關註的細節較多,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服務。

Q20:員工有哪些法定 “福利” ?

員工享受如下法定福利:

五險一金:公司應為員工繳納單位負擔部分的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帶薪年假:員工連續工作滿 12 個月以上(無論在本單位還是其他單位),享受 5 天帶薪年假;工作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法定休假日:員工享受法定休假日。

女員工產假: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註:各地政策略有差異)。

加班工資:公司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Q21:員工的社保、住房公積金可否委托勞務中介公司代交?

委托勞務中介公司代繳社保、住房公積金,公司存在合規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應當在其所在地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繳存住房公積金。如公司委托勞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以自己名義為員工代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存在合規風險,可能面臨被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改正及其他行政處罰。

多數情況下,在勞動合同異地履行的情形下,員工要求公司為其在當地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我們建議公司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在當地為員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Q22:以勞務派遣的方式 “雇傭” 員工,註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勞務派遣相關規定,公司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其中,輔助性崗位應當經過公司內部民主程序確定並公示。公司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 10%。

公司應當與持有《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勞務派遣單位簽署勞務派遣協議。

在用工過程中,公司應當向勞務派遣人員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勞務派遣人員。

Q23:可以聘用外籍員工嗎?聘用外籍員工該註意什麽?

可以。公司應為擬聘用的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準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公司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但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續訂。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就業證所註明的單位相一致。用人單位應為外國人辦理就業證年檢手續。逾期未辦的,就業證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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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創始人可以去兼職嗎?

如創始人在其他企業兼職,可能會存在以下問題:

兼職創始人無法全身心投入到初創公司中,可能影響企業發展的進度,並且從創業項目中途撤離的幾率比較高;

投資人一般不接受創業者在初創公司外進行兼職,認為不利於初創公司發展;

兼職過程中創造的職務作品,可能會因身份的不確定性造成職務作品所附知識產權歸屬產生分歧,從而給初創公司造成損害。

Q25:什麽是員工股權激勵?

指員工通過一定形式獲取公司一部分股權的激勵制度,使員工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

Q26:員工股權激勵有哪幾種常見方式?

常見的方式包括限制性股權(主要針對創始人及核心員工,被授予人名義上取得公司股權並被登記為公司股東,但其股東權利受到一定限制,如在一定年限內分期兌現、轉讓等)、員工期權(員工被授予期權,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要求可要求行權進而獲得公司股權)及虛擬股份(員工始終不持有公司股權,僅獲得相當於一定持股比例的少量股東權利,如分紅權)。

Q27:員工期權計劃通常如何建立?

鑒於員工一旦行使員工期權,公司的股權結構就會發生變更,因此為了保持公司股權的穩定性,一般會設立有限合夥作為員工股權激勵平臺(通常創始人作為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負責有限合夥的管理,被授予員工期權的員工作為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享有有限合夥的份額,該等份額以一定機制與創業公司的股權相對應,以便員工行使員工期權後通過處置有限合夥的份額進而處置公司股權),創始人以較低的價格轉讓公司股權予員工持股平臺,用於實施員工期權計劃。在創業初期,也可通過創始人代持的方式實施員工期權計劃。

Q28:書面合同的必要性?如何修改及變更合同?

盡管我國《合同法》認可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定的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訂立,例如: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合夥協議。和口頭合同相比,書面合同具有確定性,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據,有利於避免合同糾紛。

修改或變更合同有以下兩種方式:

由原合同各方解除原合同並重新訂立新的合同;

由原合同各方訂立補充協議: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修改或變更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Q29:如何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好處?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企業在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時需滿足一定的條件,例如: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 10%,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需達到一定標準,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 60% 等。

在滿足上述條件後,企業可通過以下程序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http://www.innocom.gov.cn)按照要求填寫《企業註冊登記表》,通過網絡系統提交至認定機構(一般來講,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機構,例如: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認定機構核對企業註冊信息無誤後會在網絡系統上確認激活,激活後,企業可以直接向認定機構提交認定申請,在系統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並在線提交認定機構指導的證明材料。之後經過認定機構專家組評審、認定機構認定及公示後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一系列優惠政策和待遇:

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可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可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由原來的 25% 降為 15%。

國家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機會享受國家、地方有關優惠政策,並可能獲得國家、省級、市級的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等資助。

用地政策優惠:在用地方面,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政策優惠:同等條件下,高新技術企業可優先購置研發和生產性用地;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的科研、生產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免收購買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以及相關收費;契稅由財政部門按實際交納額給予返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免征房產稅等。

人才激勵政策:目前個別地區出臺了一系列對高新技術人才的激勵政策,比如:高新技術企業可申報人才引進,為專業技術人員辦理落戶。

Q30:申請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 “雙軟證書”)有何益處?

1. 軟件企業認定

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軟件企業認定: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 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 20%;

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 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 60%;

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 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 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 30%);

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軟件企業享受如下稅收優惠:

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 軟件產品登記

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Q31:如何保護公司的知識產權?

公司應及時向相關部門申請保護商標、專利、著作權、域名等知識產權,例如:在商標局註冊商標、向專利局申請專利以取得相應的專利權、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從而避免在產生知識產權糾紛時因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而處於被動地位。

公司還應當重視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公司可以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明確員工的保密義務,規定員工離職時不得帶走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材料,離職後一段時間不得從事與原公司業務相同、類似或者有競爭性的工作。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在任職期間所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歸屬。此外,公司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知識產權公司長期跟蹤公司知識產權的發展和保護,一旦發現有相近或類似的侵權產品,及時提醒公司采取措施。

Q32:當發現公司知識產權被侵犯時,公司應該做什麽?

當公司發現知識產權被侵犯時首先應當收集證據,主要包括證明專利權屬的證據、證明對方已經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公司知識產權的證據、賠償金額證據。

為了有效維護公司的知識產權價值,公司還應及時采取措施。建議公司在此過程中積極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采取合理、有效的解決方法。解決方法包括與侵權方協商解決或在第三方(例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下達成和解協議,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向有關部門舉報:公司可以向工商局、專利局、版權局等行政部門舉報,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同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以北京地區為例,北京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接收平臺通過12330熱線、網絡(www.bj12330.com)、微信(ID:beijing12330)、面訪等多種方式,接收北京地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七類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繼而轉交到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理。

向公安局或海關等機構檢舉:情節嚴重的,公司可以請求對侵權責任方予以刑事處罰,從而在根本上制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涉及海關備案、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可向海關部門提出查處。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可以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公司有權申請對侵權方的侵權證據進行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方繼續侵權行為。為保證日後經濟賠償的執行,公司還可以申請對侵權方的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Q33:當發現公司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時該如何補救?

如果公司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且無法證明有合法來源,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避免侵權後果的進一步擴大,比如,將涉嫌侵權的商品下架,停止銷售,獲得合法授權或許可等。公司可以積極與權利人進行協商和解,盡量減少賠償數額,避免涉入訴訟或仲裁。另外,如果公司可以證明侵權商品或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建議公司在日常運營中,盡可能審查供應商是否有生產或銷售相應商品的資質及授權或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如:商標、著作權、專利證明、權利人許可生產或銷售的授權證明等),並在與供應商的協議中要求其承諾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否則公司有權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要求其賠償。

Q34:如果公司被起訴或被提起仲裁怎麽處理?

訴訟和仲裁都具有很強的程序性和時效性,如果公司被起訴或被提起仲裁,公司應積極應對,第一時間向法律專業人士尋求幫助、及時到法院或仲裁委領取涉案應訴材料。此外,建議公司及時在公司內部進行訴訟證據保全,確定與案件相關的文件、材料、人員,盡可能保留所有證據。同時,公司法務可與公司的公關團隊進行溝通,提前準備媒體聲明,以便在關鍵時刻保護公司的聲譽。

Q35:如果公司利益被損害,該如何保護自己?

公司可先與對方進行溝通,自行協商解決。公司也可委托律師向對方發律師函,一方面向對方指出其侵權行為所在、強調問題的嚴重性、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以及公司後續擬采取的法律行動,一方面通過發函順延訴訟時效。如果情況允許,律師函還可以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公司如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可以采取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方式。

Q36:公司運營缺少資金時,有哪些主要融資渠道?

從初創公司是否承擔債務的角度出發分為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和混合型融資:

對於初創公司而言,股權融資的典型方式是引進VC/PE等財務投資人或戰略投資人,通過稀釋股權獲得投資。投資人以高於註冊資本的金額認購公司的股權,高於註冊資本的部分(即溢價)計入公司的資本公積。

典型的債權融資是銀行貸款或信托貸款,但傳統商業銀行或信托公司對於擔保要求較高,對於初創公司可能高不可攀。但商業銀行中不乏貼近初創公司的需求者,如浦發矽谷銀行提供的不以抵押品或企業是否盈利為判斷指標的貸款產品。

混合型融資是指結合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特點的融資方式,如可轉債融資。可轉債融資是指投資人向公司提供借款,同時可以在未來選擇要求公司償還借款,或者將借款轉化為對公司的股權(如公司較為強勢的情況下,也可以設計為公司達到一定的條件,該債權自動依照預先設定的條件轉化為公司股權)。混合型融資是投資人在初步接觸公司階段慣常使用的工具。

Q37:通常股權融資的流程是什麽?

股權融資的流程一般分為四個步驟:

前期接觸,簽一個Term Sheet;

投資人進行盡職調查,然後形成一個投資決策的依據;

起草投資協議和談判;

交割,所謂的交割就是公司取得投資、投資人取得股權。

通常在投資協議中會約定公司的交割後承諾(對交割需要公司完成的事項作出承諾),公司也應註意履行,以避免被追究違約責任。

Q38:股權融資是采用增資方式還是轉股方式?

增資是指投資人向公司購買新股,出售股權一方是公司,投資款項進入公司,此時公司的現有股東被稀釋;轉股時投資人向公司的現有股東購買股權,出售股權一方是現有股東,投資款被現有股東獲得,未出售股權的現有股東不被稀釋。

即便兩種模式下,投資人的投資額和股權比例一致,但在轉股模式下,公司沒有任何資金進賬,這對於投資人並非最佳的選擇。但對於公司的現有股東而言,轉股實際上是現有股東的一次退出機會,可以通過向投資人轉股鎖定部分收益。

Q39:什麽是境外架構?需要搭建境外架構嗎?

所謂境外架構,就是在境外設立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境內實際運營公司的股權,境外架構比較常見的模式包括直接的股權關系(即創始人通過境外公司持有境內公司股權)以及通過協議的方式對境內公司實現控制(VIE 結構)。是否搭建境外架構,主要需要考慮:

公司是否希望獲得美元基金的投資,公司吸引來的投資是美元還是人民幣。美元基金慣常投資於境外實體,法規成熟,對投資人較為友好,受到的管制更少。

公司是否從事外資限制的行業。即便是引進境外美元投資,也可以通過在境內設立中外合資企業的方式實現。但如公司從事的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TMT 行業即是典型),則中外合資企業此路不通,需要考慮搭建VIE結構或者放棄境外架構。

公司是否希望在境外上市(一般為美國或香港),雖然對於早期初創公司,上市仍然較為遙遠,但在一開始的架構設計往往決定最終的走向(當然,公司也可以在上市前臨時搭建境外架構,或對現有結構進行調整)。

Q40:什麽是 VIE (協議控制模式)?

除了直接持股,境外架構中一種比較常見的模式就是協議控制,即 VIE 架構,是指境外註冊的控股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持股關系,境外的控股實體通過協議約定的方式控制境內的運營實體。

創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一家公司(運營公司)。運營公司的是整個架構內從事業務經營主體和收入來源;

創始人通過其在境外設立的一系列境外公司最終回到境內設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WFOE)。WFOE 將與創始人持股的運營公司簽署控制協議(一般包括業務合作協議、借款協議、股權質押協議、獨家購買權協議、授權委托書等)。通過控制協議,WFOE 實際取得運營公司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管理權、表決權和利潤,從而實現合並財務報表的目的。

Q41:什麽是 Term Sheet?

Term Sheet 又稱 TS、投資意向書、條款清單等,是在 VC 投資中投資人初步確定投資意向後,向創始人羅列的本次投資的核心條款,一般包括投資金額、股權比例、交割條件、投資人的主要權利等。Term Sheet 的作用是提綱挈領,總結雙方就本次投資商業條款的一些共識,減少日後起草投資協議過程中的溝通成本。

Term Sheet 整體一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僅僅是君子協議。但部分條款,比如獨家期(限制公司和創始人與其他投資人接觸的條款)、保密、費用承擔等條款往往特別說明具有約束力,畢竟在簽署 Term Sheet 至投資協議簽署往往有時間間隔,投資人希望提前鎖定投資機會。

進一步地,即便是不具有約束力的條款(如投資人的主要權利),也有很重大的意義,因為如果在 Term Sheet 中談定的事項,後續會反映在投資協議中,而投資協議無疑是約束性的。如果在投資協議談判階段,任何一方推翻 Term Sheet 中談定的事項,會被認為前後立場不一致,處於不利的談判地位。因此,對於 Term Sheet,切不可因其無約束力就大筆一揮。

Q42:投資協議中為什麽要有公司出具的披露函?

披露函一般作為上表中的投資協議(如增資協議或境外結構中的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的一個部分,是對投資協議中陳述和保證條款的補正、說明和反面披露。投資協議很大的一塊內容是公司和創始人的陳述和保證,即對於交割日前公司的各方面狀況作出說明。這些陳述和保證都是標準化的合同用語,基本都是確認公司不存在瑕疵。但實際上公司的情況多種多樣,不可能完美無瑕。因此,需要披露函對陳述和保證進行修正,是一種否定之否定,也是對投資人履行披露義務。

披露函一般由公司方面聘請的律師準備,並在交割時連同投資協議簽署版本發給投資人。

Q43:如何平衡新投資人和前輪投資人之間的利益?

公司在 B 輪融資及以後,需要考慮協調不同新投資人和前輪投資人之間權利的平衡。通常來說,公司往往希望新投資人沿用前輪投資人的權利,減少談判成本。即便投資人同意公司的提議,一般也會強調對於清算優先權等權利的行使順序,新投資人要優先於前輪投資人。

Q44:如何確保多輪融資後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公司多輪融資後,創始人的股份比例已經大為稀釋,其持股比例也往往低於50%甚至不再是最大單一股東。在此種情況下,創始人可以通過如下方式綁定對公司的控制權:

在董事會成員總數上,盡量設置單數,而且創始人一方可以提名或委派的董事人數要占優。比如 7 名董事中,創始人指派至少 4 名。下一輪新投資人要求指派一名董事,則總數增加至 9 名,創始人指派至少 5 名;

與其他股東合縱連橫或一致行動,要求其他創始人或投資人將投票權授予創始人,由創始人代為表決;

如采用境外架構,還可以設置 AB 股。即某一類普通股的投票權是其他股份代表的表決權的數倍。但是如果采用內資架構,則由於中國公司法強調同股同權,因此 AB 股在中國暫無法落地。

Q45:什麽時候開始考慮上市?

上市是公司發展過程中里程碑性質的事件,在不同的公開市場掛牌上市對公司的要求都有不同,但普遍性的有較高的業績要求,因此,創業初期可以將上市作為一個發展目標,但是具體考慮此問題為時尚早。在公司引入投資人的前提下,投資人往往也會在此方面給予一定引導。

Q46:創始人打算退出時需要考慮哪些法律問題?

在有投資人的情況下,需要註意:

股權轉讓限制:投資協議中一般約定,在上市前創始人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權,因此創始人並不能說走就走。

清算優先權:如果退出交易中公司股權全部或大部分轉讓,該項交易可能構成投資協議中約定的 Trade Sale,投資人有權依據清算優先權(liquidation preference)條款優先從出售對價中進行分配,如果約定了投資人參與剩余分配的權利(participation),則投資人還有權按照股比與創始人進行分配。創始人可獲得的退出回報份額可能與其持股比例並非一一對應。

另外,還需要註意競業禁止:對於買家而言,收購另一家公司後,較為擔心的是公司的原班核心人馬另起爐竈,這對於買家而言是不可接受的。因此,買家往往會要求創始人繼續為公司服務一定期限,或至少承擔一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Q47: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出路有哪些?

低價融資:低價融資(down round)即下一輪融資的投前估值低於上一輪投後估值,由此可能觸發現有投資人的反稀釋權(anti-dilution),創始人可以和現有投資人協商請求投資人放棄行使反稀釋權,與公司共渡時艱;

出售或合並:如公司本身繼續獨立發展的前景不明,委身於人或者與競爭對手進行合並也是選擇項之一。在出售或合並的情況下,該項交易可能構成投資協議中約定的整體出售(Trade Sale),投資人有權優先從出售對價中進行分配。

清算:在前兩種方式均無法挽救公司的情況下,創始人可以考慮對公司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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