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據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網站消息,杭州市國土資源局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杭州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全部用於對外租賃,不得銷售或轉讓。企業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房屋管理部門對企業違反本通知規定,將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行為予以認定,並納入“黑名單”,國土部門據此取消相關企業後續參與本市土地招拍掛資格。
以下為全文:
關於杭州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杭土資發〔2017〕1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本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房屋租賃市場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6〕39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6〕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讓時,通過競投自持比例確定的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用於出租的,適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指導、監督全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並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中進行註記“不得銷售、轉讓”,各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
三、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全部用於對外租賃,不得銷售或轉讓。企業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四、企業破產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企業進行合並重組或股權轉讓涉及自持商品房屋產權轉讓的,須經項目所在區政府(管委會)審核並報市政府同意後整體轉讓。轉讓後,不得改變自持商品房屋規劃用途,並應繼續用於出租。
五、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活動實行市場化機制,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平協商確定。
六、為保障租賃雙方合法權益,自持商品房屋出租納入本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管理,租賃合同應進行網上簽約,並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
七、企業可成立租賃管理部門開展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經營;也可與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經營。
八、房屋管理部門對企業違反本通知規定,將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行為予以認定,並納入“黑名單”,國土部門據此取消相關企業後續參與本市土地招拍掛資格。
九、對自持商品房屋承租人的監督管理,按照承租普通商品房屋相關規定執行。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杭州市國土資源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