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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一紙5億罰單,揭開發審委員“一本萬利”尋租黑幕

權力失去了監督,就存在尋租的可能。新股發行審批制下,發審委員可謂“位高權重”,直接掌控IPO成敗的生殺大權。深交所前發行審核部副總監馮小樹,在證監會兼任發審委委員期間,通過在企業上市前突擊入股、企業上市後高價拋出的方式,非法獲利達2.48億。

證監會周五通報處罰決定,馮小樹以他人名義在公司上市前突擊入股,上市後賣出股票獲取利益,證監會決定沒收其非法所得2.48億,頂格罰款2.51億,並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公布的信息不多,沒有明確說明是在什麽時間段、突擊入股的什麽股票,入股數量與價格、減持價格等關鍵信息也沒有披露。” 前資深投行人士、上海師範大學副教授黃建中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但是可以明確的是,“突擊入股”是圈內慣用的利益輸送與利益綁定方式。企業在上市之前讓有權的或有資源的“關鍵人物”投機入股,為的就是與他們形成利益共同體,提高上市成功的概率。

他認為,證監會現在做出的只是其職權範圍內的行政處罰,針對的是“系統內人員違規炒股”的問題。但是接下來還有兩個問題,即是否涉及行賄受賄之類的職務犯罪,以及有關的上市公司是否涉嫌欺詐發行上市或網開一面等。

“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形式行政處罰權,如果涉及職務犯罪、利益輸送,證監會需要移動檢查機關或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一位資深證券律師告訴第一財經,不排除監管機關後續還會對馮小樹的違法行為進一步調查並采取措施。

兩年經手IPO企業30余家

馮小樹是股票發行領域的“專家”,在深交所先後擔任發行審核部副總監、上市部總監、公司管理部副總監等實權要職。作為發審委兼職委員,馮小樹也十分“勤奮”。第一財經記者梳理發現,僅2006年、2007年兩年期間,馮小樹參與審核的IPO首發項目就有30余個。

據證監會周五通報,馮小樹先後以嶽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的名義入股擬上市公司,並在公司上市後拋售股票獲取巨額利益,其交易金額累計達到2.51億元,獲利金額達2.48億元。

據第一財經記者梳理,2007年經馮小樹參與審核的IPO企業包括新疆準東石油技術、吉林紫鑫藥業、寧波天邦、浙江天馬軸承、普洛康裕、江蘇新民紡織科技、浙江利歐、中鐵現代物流科技、安徽安納達鈦業;廣宇集團、浙江三鷗機械、威海華東數控、浙江三鷗機械、深圳順絡電子、深圳市拓邦電子科技、雲南錫業。

2006年他參與審核的IPO企業,包括廣東蓉勝超微線材、深圳市得潤電子、承德新新釩鈦、江蘇宏寶五金、江西黑貓炭黑、蘇州金螳螂建築裝飾、廣州海鷗衛浴用品、浙江報喜鳥服飾、山東東方海洋科技、山東魯陽、河南新野紡織、新疆中泰化學、蘇州工業園區新海宜電信;招商局能源運輸、浙江網盛科技、浙江海翔藥業、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術、威海廣泰空港設備、山東沃華醫藥科技、聯化科技、中國海誠工程科技。

“一個發審委委員涉嫌IPO腐敗,他經手的項目應該都清查一遍。”前述證券律師對記者表示。

馮小樹是何時入的股,又是入股的哪幾家公司,證監會對此並未披露太多,根據通報,證監會此次對其做出處罰,主要是因其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

處罰亦是針對其作為監管幹部、違規交易股票做出的。證監會稱,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做出處罰,該條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黃建中認為,證監會現在做出的是在其職權範圍內的行政處罰,針對的是系統內人員違規炒股。但是接下來還有兩個問題,即是否涉及職務犯罪,以及是否涉及欺詐發行。

“對特殊人物的突擊入股的價格往往較低甚至白送,這本質上是權力尋租和行賄受賄。雖然目前官方沒有披露案件細節,但是低價投機入股是容易想見的一種做法。另外,從獲利金額來看,交易金額2.51億,獲利2.48億,可以說是非常暴利,這也側面說明其入股價較低。交易金額,可能是指減持金額。如果這樣,減持金額2.51億、獲利2.48億,就意味著初始投資較少,如果只投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話,可能只有300萬元入股。”他分析稱,因為披露信息不祥,沒有公司案例數據,現在還不好推論,也可能存在滾動投資、入幹股等形式,計算起來會有差異。

再進一步,如果“突擊入股”是擬上市企業的主動“送股”會價格特別便宜,那背後可能就需要追問,這些企業是否存在欺詐發行的問題。過去向監管人員行賄送禮的企業,有的是符合上市條件,為了“保平安”而做權錢交易;還有的是因為不符合上市條件,為了“硬上”而為之。但是更多企業是因為存在問題,自身不夠“硬氣”。否則,犯不著這麽幹。

“待證監會公布正式的處罰決定書後,更多的細節才能看到。”黃建中認為,從證監會披露的信息來看,監管層已經掌握了非常核心的證據,可能還需要進一步調查或履行程序。

前述證券律師也表示,“突擊入股”是利益輸送的灰色手段,不排除還有其他的權錢交易。“以300萬入股、盈利2.48億,這種情況是非常有可能的。”該律師也認為,如果這樣,那真是堪稱“一本萬利”。

專項巡視發現“貓膩”

在宣布處罰決定之前,證監會對馮小樹的調查做了大量工作。據證監會介紹,中央第7巡視組對證監會開展專項巡視期間發現,前深交所工作人員、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兼職委員馮小樹涉嫌違法買賣股票,並將此線索向證監會進行了移交。

證監會隨後展開縝密調查,在對複雜商業架構的層層剖析,對繁複資金往來情況的抽絲剝繭之後,證監會終於發現了深藏背後的馮小樹。

作為股票發行審核的“專家”,馮小樹一直以專業人士形象出行在公眾視野。2007年時任深交所發行審核部副總監的馮小樹,出席券商保代培訓會並擔任主講人,還專門講解了“股票發行審核要點及重點關註的問題”。2010年5月,時任深交所上市部總監的馮小樹出席了浙江大學30周年慶典。2012年,時任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副總監的馮小樹,入選上市公司行業分類專家委員會的委員。

但是中央巡視組的進駐,讓其隱藏至深的違法行為逐漸浮出水面。

2015年10月31日,中央第七巡視組進駐證監會,展開為期2個月的巡視。2016年1月31日,巡視組向證監會反饋了專項巡視的情況。期間,第七巡視組於2015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對深交所黨委進行了專項巡視。

監管幹部及其家屬買賣股票,就是巡視組反映的主要問題之一。針對這一反饋,證監會啟動違規買賣股票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由駐會紀檢組向系統各單位、部門印發通知,要求認真進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礎上,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對證監會系統人員是否開立股票交易賬戶以及具體交易情況進行全面掃描,掃描結果統一報紀檢組核查。

2016年4月,證監會對原江蘇證監局潘某因內幕交易,違法持有、買賣股票做出行政處罰。中央紀委駐證監會紀檢組組長王會民表示,證監會將采取多項整改措施,加強對發行上市等重點部門、敏感崗位的監督制約,加強對易尋租、易被圍獵的權力的約束規範。

去年10月,證監會專門召開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警示教育大會,證監會主席劉士余也明確表示,針對證券期貨監管系統存在的監管人員及其近親屬違規買賣股票問題,從警示教育大會召開即日起,“只要再發現系統內工作人員及近親屬有違規買賣股票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一律頂格處理,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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