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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昆機因虛假陳述遭逾40散戶起訴索賠近700萬

*ST昆機4月5日晚間公告稱,公司作為被告一於近日收到起訴方蔣如豐等41人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以自己名義單獨分別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應訴通知書,上述人員合計索賠699.15萬元(不包括訴訟費用)。其余三方被告分別為沈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藏紫光卓遠股權投資有限公司。

公告顯示,原告根據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對公司股票進行投資。因上述四被告證券虛假陳述,原告在2015年11月11日以後、2016年2月5日以前買進公司股票,並於2016年2月5日以後仍持有或賣出,造成損失。

證監會認定四被告存在如下違法行為:2015年11月10日,公司第一大股東沈機集團與紫光卓遠正式簽署《沈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遠股權投資有限公司關於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協議》(以下簡稱“股份轉讓協議”),沈機集團擬將持有公司25.08%股權轉讓給紫光卓遠。該協議比以前的版本增加了“協議的解除8.1本協議簽署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4.1條所列的生效條件不能全部獲得滿足的,則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應在本協議自動解除後5個工作日內,返還3.2條所列受讓保證金”(以下簡稱“3個月自動解除”條款)、“生效條件4.1.4甲方(沈機集團)獲得雲南省有關政府部門支持乙方(紫光卓遠)成為昆明機床第一大股東的書面文件,雲南省工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書面文件支持並配合完成本協議項下股權轉讓事宜”(以下簡稱“獲得雲南各部門支持”條款)。紫光卓遠、沈機集團通過公司披露的公告及公司自行披露的公告中未披露“3個月自動解除”、“獲得雲南各部門支持”條款。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被告中德證券在出具財務顧問核查意見和聲明時,未取得正式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未通過核查發現該協議文件中的新增條款,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原告認為,原告遭受的損失與四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具有法定因果關系,四被告應當承擔對原告投資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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