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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地造假案終於結束,原保薦人被維持“終身市場禁入”

作為南京證券的一名普通員工,胡冰之所以一度備受關註,與中國創業板首個過會後因輿論質疑造假上市而被終止IPO的一家公司有關。

胡冰直接參與保薦的這家公司名叫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大地”)。因對新大地招股說明書一系列虛假行為“調查未勤勉盡責”,中國證監會對胡冰做出“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等行政處罰。

胡冰認為上述處罰過於嚴厲,將證監會起訴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法院認為,在涉案IPO項目的保薦過程中,南京證券屢次虛假記載,嚴重違反誠實信用的職業品格,同時針對中國證監會要求重點核查的事項,亦未給予足夠重視、未以應有的職業謹慎履行勤勉盡責的審慎核查義務,未履行保薦人應當承擔的證券發行環節“第一看門人”的法定職責。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註意到,在中國證監會另案處理新大地的行政決定中,認定了新大地通過多記銷售額,以及通過梅州綠康、曼陀神露等關聯賬戶虛增年度利潤總額等作假行為。南京證券的違法違規行為,客觀上為上述作假行為進行了背書,並為新大地順利通過中國證監會的發審會提供了便利,極大弱化了保薦制度在涉案IPO項目中的應有作用,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動搖了市場信心。

終審判定,中國證監會基於保薦制度的重要性,結合南京證券違法主觀狀態、情節和嚴重後果以及上訴人的法律地位,給予胡冰終身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符合保薦制度的設立目的,對胡冰造成之影響與該措施旨在保護的公共利益之間保持了適度比例,並不存在明顯不當之情形。

胡冰有關被訴市場禁入決定過重之上訴理由,法院亦未支持。

作繭自縛

第一財經1℃記者註意到,謊言被捅破之後,新大地官網很少就更新內容了。但其中2014年兩條均以“新大地IPO”作為標題的信息仿佛還在告訴人們,新大地曾經有機會成為中國“茶油第一股”。

其中一條信息介紹稱,新大地“是一家致力於油茶產業化的現代農業企業,主營業務為良種油茶苗的培育與推廣及油茶精深加工系列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涵蓋了油茶全產業鏈的上、中、下遊……行業內首批通過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關於新大地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新大地官網在“領導關懷”一欄中,似乎在通那10條只有圖片沒有文字的當地官員曾視察該公司的信息來強化這一點。

在長達375頁的《廣東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首發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記載,新大地IPOPO募集資金分別用於三大項目:遂川縣新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000噸精煉茶油項目、新大地茶粕綜合利用建設項目和新大地營銷渠道建設項目,投入金額均為3500萬元。

新大地IPO過程看上去沒有異常。2011年3月28日,證監會受理其發行申請;2012年5月18日,證監會創業板發審委審核通過其首發申請。至此,新大地離首次IPO只差一步之遙。

但就在這時候,2012年6月28日,媒體對新大地招股說明書提出質疑,之後,迫於壓力,7月3日,新大地和保薦機構南京證券主動向證監會提交終止發行上市申請。是年8月28日,證監會正式對新大地進行立案調查。

新大地的“美譽度”很快就要被擊得支離破碎了。

“在媒體曝光後不久,我們就前往這家企業進行了調查。”負責新大地一案的證監會稽查總隊調查人員後來說,當時負責調查的是稽查總隊第七支隊,是一個剛剛籌建的部門,人力相對有限。

在長達近八個月調查過程中,稽查總隊調查組進行內部分工,對新大地收入、成本等分項進行核對檢查,並對存貨進行了突擊盤點,根據存貨盤點中反映出來的疑點和問題,調查組“順藤摸瓜”,通過核對公司賬簿及憑證、調取銀行資金、走訪客戶、查閱中介機構工作底稿等多管齊下,最終讓新大地造假問題原形畢露。

經查,新大地通過資金循環、虛構銷售業務、虛構固定資產等手段,在2009年-2011年年度報告中虛假記載。虛增2011年利潤總額2,042.36萬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的48.52%;虛增2010年利潤總額305.82萬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的11.52%;虛增2009年利潤總額280萬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的16.53%。在2012年4月12日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及上會稿中有重大遺漏。

就這樣,新大地以虛構銷售業務等手段自己結束了自己的IPO之路。

造假手法隱蔽多樣

調查人員發現,新大地的造假盡管也是通過虛增利潤、偽造回款等方式,但相比以往通過偽造金融票據、虛增大額資產、大量關聯公司交易等“明目張膽”式的財務造假手段,其手法更加具有隱蔽性。

具體來說,新大地做假手法呈現三個特點。

一是選擇真實客戶進行“兌水摻假”,即在對這些客戶真實銷售的基礎上虛增部分或少量銷售收入,使其造假更具迷惑性,如不認真進行比對很難發現。

二是將造假數“化整為零”,即將虛增收入分散到數量眾多的客戶,這種手法更為隱蔽,查處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更多,這在以往的財務造假案中比較少見。

三是大量“使用現金”虛增銷售收入,因為現金交易不像轉賬交易那樣能清晰地記載資金流向,同時也會增加事後調查的難度。

調查人員還發現,新大地在造假資金的來源上也更加多元。為了籌措資金,新大地除了通過控制關聯公司實現自有資金的循環,還改變了一些資金的用途,比如將政府補貼款修虛報為銷售收入。此外,更隱蔽的是,新大地還跟某私募投資公司簽訂私下協議,轉讓股份300萬股,獲得資金2100萬元,全部用於虛增收入。“但是招股說明書沒有披露,這實際上是代持股股了。”調查人員說。

承擔新大地發行上市項目的3家中介機構,均存在不同程度上未勤勉盡責,沒有嚴格按照證監會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業務制度和業務準則履行應盡的工作職責、有的該履行的程序沒有履行,有的履行程序“走過場”、流於形式。

此次調查中很多造假線索,都是從中介機構的工作底稿中發現的,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中介機構的未勤勉盡責。

證監會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顯示:南京證券因其未取得業務收入,不再給予罰款處罰;沒收審計機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收入90萬元,並處以90萬元的罰款;沒收法律服務機構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收入50萬元,並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終審判決

法院調查顯示,中國證監會認為南京證券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南京證券未按規定對新大地2011年度、2011年1至6月、2010年度主要原材料茶籽、茶餅前十大供應商進行核查,僅隨機抽查了10個並非前十大供應商的農戶,就在對新大地上市申請文件反饋意見的回複等文件中稱,通過實地走訪、發詢證函或查閱工商檔案等方式對新大地2011年度、2011年1至6月、2010年度主要原材料茶籽、茶餅前十大供應商進行了核查,並作出新大地對主要原材料茶籽、茶餅前十大供應商的采購情況符合實際的結論。

二、南京證券未按規定對新大地招股說明書上會稿中披露的2009年度銷售前十大客戶中的梅州市喜多多超市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多多超市)、梅州市綠康農副產品經營部(以下簡稱梅州綠康)銷售金額的真實性進行審慎核查,從而未能發現當年新大地向喜多多超市、梅州綠康虛假銷售的事實。

三、南京證券未按規定全面搜集並認真查驗梅州綠康的工商登記資料,未能發現梅州綠康經營者陳某系新大地財務總監淩洪的配偶。

四、南京證券在未對梅州綠康經營者陳某作實地訪談的情況下,在出具的專項核查意見中,作出對梅州綠康進行了實地訪談的虛假記載。

2013年10月15日,中國證監會作出市場禁入決定,並於同年11月4日向胡冰送達。胡冰不服該決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同年7月21日,中國證監會作出複議決定。

胡冰仍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判定:市場禁入決定和複議決定中涉及胡冰的部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並無不當,結論正確,應予支持。胡冰提出的要求撤銷被訴市場禁入決定和被訴複議決定中涉及胡冰的部分等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胡冰隨後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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