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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景山河上市夢斷身後事

http://www.yicai.com/news/2011/04/723154.html

日,勝景山河「二次上會」,終以首發會後事項申請被否收場。

然而,關於此事的熱議仍在繼續,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成為各方關注焦點。

投行人士:保代盡職調查未盡責 招股書存重大遺漏

在勝景山河再次上會之前,很多投行人士認為,對於這樣的公司再次上會只是履行必要的程序,其必將夢斷IPO。

官方核查報告表明,勝景山河招股書未按要求披露其與一主要客戶間的關聯方關係和關聯交易以及三家直銷客戶的採購情況,此外在存貨盤點上也違反了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而對於在此之中的保薦代表人責任問題,一家深圳大型券商保薦人認為,保薦代表人在輔導公司上市過程中,未做好合格的盡職調查,導致勝景山河招股書中存在重大遺漏,理應受到處罰。

據《證券法》第192條規定: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證券發行上 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68條和69條的規定分別列舉了保薦人受處罰的情形,其中包括在發行募集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在4月6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將繼續對勝景山河的保薦機構平安證券等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情況進行瞭解,如發現未履行職責,將給予嚴肅處理。

前車之鑑:蘇州恆久保薦機構曾遭嚴厲處罰

同樣是過會後拿到發行批文,募集資金到位,臨掛牌之際遭遇叫停,此前還有立立電子和蘇州恆久,而它們最終被撤銷發行許可的主要原因,都是未如實披露相關信息。

其中,寧波立立電子開了中國證券市場上募集資金到位最終卻被撤銷發行許可的「先河」。

2008年6月,立立電子進行路演,遭到市場質疑,認為其涉嫌採用一系列資產轉移手段,將原本屬於浙大海納的優質資產拿到立立電子中來「第二次上市」。此事引起證監會注意,並隨即叫停上市,展開調查。2009年4月3日,證監會撤銷立立電子IPO核准。

對於立立電子的被否原因,證監會最終的官方調查結果是,立立電子與浙大海納在2002年的股權交易上存在瑕疵,並且部分內容未做到按要求公開披露。

立立電子的保薦機構是中信建投,保薦代表人為宋永?和張鳴溪。雖然在事後並未受到公開處罰,但保薦人在該事件中是否存在責任,引起市場熱議。不少學者和律師認為,立立電子上市撤銷可被認為是保薦人或保薦責任第一案。

而在其後重蹈「立立電子」覆轍的蘇州恆久事件中,保代以及相關中介機構受到了證監會嚴厲處罰。

2010年2月獲得發行許可的蘇州恆久光電在3月18日上市前夕被「叫停」,監管部門要求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就媒體報導的專利權終止問題進行核查,並於去年6月11日再次上會被否。

發審委審核認為,蘇州恆久招股說明書和申報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項專利及2項正在申請專利的法律狀態與事實不符。蘇州恆久目前全部產品均使用被終止的4項外觀設計專利,50%的產品使用被終止的1項實用新型專利,總體上看,5項專利被終止對申請人存在不利影響。

與此同時,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對發行人保薦機構廣發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並在12個月內不受理其簽名的與證券發行相關的文件。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也對發行人律師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改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同時,對三名簽字律師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並在12個月內不受理其簽名的與證券發行相關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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