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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蔡繼明:應允許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土地入市交易

醞釀修訂多年的《土地管理法》,經歷過此前立法程序中止後,近期又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今年2月,據《法制日報》報道,國土資源部已研究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初稿。

對於現行《土地管理法》存在諸多需要完善的問題,關註土地問題的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在今年的兩會議案中提到,比如取消了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禁止集體土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造成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產權制度不平等,使集體土地不能參與工業化、城市化建設,分享工業化、城市化利益。

十八大以來,有關土地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國務院多次下發決定和意見,這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提供依據。蔡繼明稱,修法應堅持以下原則:其一,城市國有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地同權同價,對兩種土地產權應給予同等保護;其二,國家只有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法征收或征用農村集體的土地並給予合理補償;其三,出於非公共利益的建設需要,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其四,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農地和宅基地)進入市場。

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表示,蔡繼明稱,從法理上考慮,《土地管理法》的修訂,最重要的一條應該是確定公共利益征地的範圍。因為法律規定,公共利益、合法程序、合理補償都是征地的前提。在今年兩會的議案中,他認為,根據憲法的上述原則,政府征地行為唯一的法理基礎是“公共利益”,出於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就不能采取征收的方式,而應該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在符合城鄉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進入市場並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另外,蔡繼明還提到,《土地管理法》應該專門增設一章: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對照國有城市建設用地,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之同地同權同價。這是因為現行法律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有諸多限制。比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用於房地產開發,否則視為非法的小產權房;再比如,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內部流轉,城里人不能夠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另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要想搞建設,必須先征收為國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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