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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人壽遭頂格監管處罰 董事長姚振華被禁入保險業10年

2月24日,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前海人壽”)迎來最嚴監管處罰。前海人壽存在編制提供虛假資料、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等處罰,並對時任前海人壽董事長姚振華給予撤銷任職資格並禁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保監會稱,前海人壽在就2015年11月增資活動提交的相關報告中,作出股東資金性質為自有資金等陳述。經查,相關增資資金情況與報告不符。前海人壽及姚振華對此進行申辯稱,向保監會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屬於“重大遺漏”,姚振華對該行為負有領導責任,非直接責任,該行為並非情節嚴重,請求減輕處罰,不難過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並用於重複處罰。但這些申辯理由均為獲得保監會采納。

新聞發布後,第一財經記者第一時間電話聯系姚振華,但對方電話未接通。

兩宗罪

近年來,隨著保險市場快速發展,激進投資、集中舉牌、一致行動人並購等跨行業跨領域的新問題新情況開始顯現。對此,保監會及時健全和完善監管制度,對有關公司果斷采取了暫停開展新業務、暫停申報新產品、暫停股票投資、約談相關責任人等一系列監管措施,並對前海人壽等公司派出專項檢查組開展現場檢查。

日前,保監會根據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對前海人壽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行政處罰。經查,前海人壽主要存在編制提供虛假材料、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等問題。

保監會對於前海人壽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中表示,前海人壽在就2015年11月增資活動提交的相關報告中,作出股東增資資金性質為自有資金等陳述。經查,相關增資資金情況與報告陳述不符。時任董事長姚振華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事實上,監管層對於險企虛假註資早已經有所察覺。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在出席財新年會時曾透露:“保險公司增加資本的方式如果是繞開監管,從金融機構內部通過各種金融產品倒出來的方式進行虛假增資的話,嚴格意義上就是犯罪,關鍵是能不能發現的了、能不能切實有效監管”。本周的2月22日,保監會副主席梁濤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少數保險公司的虛假註資、一股獨大、治理失衡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梁濤表示,公司治理真正實現“形似”到“神至”需要很長的路要走。去年以來,保監會堅持問題導向,已經采取了或者準備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斷加大對公司治理的力度,努力實現公司治理監管從柔性引導向剛性的約束轉變。

違規運用保險資金

經保監會調查,前海人壽權益類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投資非藍籌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壽在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投資了多支非藍籌股。

經查,前海人壽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在某銀行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

保監會還認為,前海人壽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以間接投資股權方式,認購深圳某產業基金企業(有限合夥)等多只基金份額,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註冊資本、管理資產等方面,未達到保監會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要求。

保監會表態稱,前海人壽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資質情況。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向保監會提交的相關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項目材料報告,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資質情況。

此外,前海人壽還存在部分項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擔保。前海人壽投資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項目、某度假酒店項目等項目,項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壽股東進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規定提供擔保。

姚振華被禁入保險業10年 從輕處罰被駁回

在深入開展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保監會嚴格按照有關法定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對前海人壽及相關責任人員分別作出了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及行業禁入等處罰措施。其中,對時任前海人壽董事長姚振華給予撤銷任職資格並禁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事實上,對於監管層處罰舉措,前海人壽方面並非沒有進行申辯,但從輕處罰被駁回。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提出了陳述申辯。前海人壽及姚振華提出向保監會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屬於“重大遺漏”,姚振華對該行為負有領導責任,非直接責任,該行為並非情節嚴重,請求減輕處罰,且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並用屬於重複處罰等申辯意見。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均提出,其主觀上不存在違法違規的故意,請求免予處罰。

但是,保監會經複核認為:前海人壽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事實清楚,情節嚴重,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姚振華給予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處罰,符合《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且相關責任人沒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

綜上,保監會對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前海人壽向保監會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前海人壽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給予姚振華撤銷任職資格並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二、前海人壽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前海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明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遊海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程靖剛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李濟偉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黃皓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孫磊警告並罰款10萬元。

基於上述現金處罰,第一財經記者統計,前海人壽處罰合計80萬元。

保監會表示,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對於上述處罰,當事人亦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新聞發布後,第一財經記者第一時間電話聯系姚振華,但對方電話未接通。

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依法合規、積極穩妥推進前海人壽股權、公司治理等問題的後續處置工作,督促公司規範運營管理,優化治理結構,盡快重回穩健運行軌道。同時,保監會將密切跟蹤監測公司運營情況,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維持正常經營秩序,確保公司穩定運營,保障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保險業平穩健康運行。

(第一財經記者楊倩雯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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