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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扶貧腐敗:四年查處四千人

扶貧工作進入到最後幾年的攻堅階段,摘掉貧困帽子的地方越來越多。但在成績背後,扶貧中出現的腐敗問題也開始顯現。

最高檢察院1月5日通報的數據顯示,2016年前十個月,全國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扶貧開發領域職務犯罪案件1623人,同比上升94.6%。其中,立案偵查貪汙賄賂犯罪案件1351人,同比上升94.9%;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267人,同比上升102.3%。2013年到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共依法查辦扶貧開發領域職務犯罪2295人,占全部職務犯罪案件人數的1.4%,其中2013年為579人,2014年783人,2015年933人。

綜合上述數據,2013年至2016年的四年間,全國檢察機關查處的扶貧領域違法犯罪人數近四千人。扶貧領域發生的腐敗不僅導致扶貧資金大量流失,也導致扶貧項目的弱化和虛化。如何最大程度遏制扶貧中的腐敗問題,應當成為扶貧制度設計中的重要一環。

一個縣級扶貧辦的集體“淪陷”

如果湖南通道侗族自治縣扶貧開發辦公室(下稱“扶貧辦”)是一個自然人的話,他肯定不會想到自己竟然會犯罪。而這個單位的三名當事官員,最初可能也沒料到這一嚴重結果。他們也許並不知道這是一個縣級扶貧機構的法律和道義上的淪陷。

這是一個具有索要扶貧款回扣慣例的機構。

在當前的扶貧要求下,作為行政事業性單位的扶貧辦,越是基層,工作越辛苦,而且容易出現經費緊張的情況。通道扶貧辦就是這樣,單位不僅沒有任何物質補貼,很多人工作上發生的電話費都要自掏腰包。於是扶貧辦的幾位負責人決定,讓分管項目的吳江(化名)向發放補貼多的貧困村張口,以扶貧款回扣來解決經費緊張難題。

2011年年末,該縣江口鄉古沖村的一個金銀花種植扶貧項目到了驗收季。吳江便找到村黨支部書記粟某,向其承諾會將種植款8萬元全部撥付該村,但要求返還一部分錢給扶貧辦。粟某滿口答應,不久後便將8萬元中的2.8萬元給了吳江。

一招得逞便不可收拾。

2012年下半年,吳江告訴時任黃土鄉盤寨村委會主任石某,扶貧辦經費緊張,希望該村拿出幾萬元資金給縣扶貧辦彌補開支。2012年春節前,石某個人拿出5萬元以盤寨村的名義交給吳江,並要求吳江今後幫助盤寨村多爭取一些扶貧項目資金,以解決該村修路欠款的問題。

同樣在2012年下半年,坪陽鄉橫溪村稻田養魚項目和油茶林撫育項目需要驗收時,吳江也以同樣理由找到時任村委會主任的吳某,要求該村拿出幾萬元資金給縣扶貧辦彌補開支。2013年1月,橫溪村得到20萬元的種養殖資金後,經村委同意,吳某從中拿出5萬元交給了吳江。

作為扶貧辦不法行為的延伸,古沖村收到金銀花種植款後,粟某將扶貧款中的8000元與另外兩名村幹部私分。8萬元的扶貧款,由此變成了4.4萬元。

後經司法機關判決,通道縣扶貧辦這一機構與扶貧辦主任和吳江一起犯單位受賄罪,被免於刑事處分。

而從國家審計署歷年公布的信息來看,基層扶貧辦為解決自身經費問題打扶貧款主意的案例並不罕見。

“蠅貪”成為主要問題

2016年6月和2017年1月,最高檢2次共公布21起扶貧開發職務犯罪案件。21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或是村“兩委”負責人等基層幹部,或是市、縣兩級扶貧辦負責人。涉及的罪名包括了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

通過梳理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通報,以及法院公布的相關判決書,第一財經1℃記者發現,扶貧開發職務犯罪案件多發生在基層,涉案人員多為基層“小官”,如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等“兩委”成員和村民組長等村組幹部,以及鄉鎮站所工作人員和部分縣級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蠅貪”“蟻貪”問題突出。

2016年6月,最高檢反貪汙賄賂總局四局局長宋寒松在通報中曾提到,一些省份村“兩委”負責人案件超過了整個涉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的半數,有的市縣更高達70%至80%。

在所涉及的案情中,貪汙侵吞類型的犯罪最為常見和突出。不少此類案件涉案金額並不大,但都是關乎貧困群眾切身利益的資金,如危房改造補助金、扶貧救助資金、低保金等。案件多發生在扶貧資金的最後分配發放環節,涉案人員多采取弄虛作假或隱瞞政策的方式,冒領侵吞扶貧資金。

貪汙、套取扶貧資金是最常見的犯罪手段,具體手段包括:對上虛報冒領,對下隱瞞實情,直接或變相冒領、騙取、套取各項涉農扶貧補助款;利用代領、代發補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扶貧資金;虛列戶頭、重複報賬以及收入不入賬等方式侵吞各類扶貧補貼資金。

除直接侵吞資金外,扶貧物資也成為貪占的對象。2014年10月,時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紅崖子鄉紅翔新村黨支部書記王明海,利用職務便利,在協助政府分發扶貧羊只過程中,偽造發放名冊,私自截留扶貧羊139只,後將上述羊只變賣7.784萬元留作私用。這類現象並非少數。

首個省級扶貧辦主任涉罪

除了“蠅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辦(下稱“自治區扶貧辦”)原主任趙國明成為近年來扶貧開發領域落馬的最高級別官員之一。

2015年8月,趙國明在自治區扶貧辦位置上被查。他在2002年出任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在扶貧系統任職長達13年。

落馬前,曾有關於趙國明的大量舉報。舉報人反映趙國明“扶貧先扶親、吃飯必喝酒”。中紀委網站曾發文,證實了這些舉報屬實。文章提到,趙國明喜歡喝酒。有一天臨近中午,他帶一名處長到某企業去吃飯,看到沒有上酒,就對企業老板說:“我們這個處長,沒有酒,不吃飯!”還有一次,趙國明到某地檢查工作,吃飯時該地主要領導沒有陪同,喝的又是當地產的酒,趙國明很不高興,當場表示要調整該地的扶貧資金安排計劃。趙國明的親家韓某從事農業項目,在趙國明安排下,大量扶貧資金優先進入韓某企業囊中,韓某成為趙國明執掌下的扶貧龍頭企業項目的最大受益者。

2016年12月7日,烏魯木齊中級法院對趙國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2004年至2015年期間,趙國明利用擔任自治區扶貧辦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或單位在認定扶貧龍頭企業、發放扶貧貸款貼息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財物價值共計539萬余元。趙國明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趙國明的最大一筆受賄金額為184萬余元,來自哈密長河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趙國明為這家公司在獲取扶貧龍頭企業貸款貼息時提供了幫助。

趙國明的受賄事實共26項,其中有21項涉及扶貧龍頭企業認定、發放扶貧貸款貼息,這兩項都是扶貧辦直接掌握的權力。紀檢監察機關的通報稱,趙國明隨意插手幹預扶貧資金分配,挖空心思把自治區的扶貧重點,向與自己有親屬關系和特定關系的私人企業主傾斜,肆意輸送利益造成政府財政貼息資金重大損失。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新疆扶貧龍頭企業的認定標準為:在貧困地區采取公司加基地加農戶形式直接帶動貧困農戶的龍頭企業;以貧困地區為原材料基地的龍頭企業;大批量吸納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勞動力就業的企業。認定程序是由縣市州的扶貧辦提出申請,經自治區扶貧辦審核,最終由自治區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綜合認定。自治區扶貧辦主任擁有很大的話語權。

被認定為扶貧龍頭企業所獲取的直接利益便是可以享受銀行的貸款貼息。所謂貸款貼息,是指銀行確定優惠的貸款利率後,由政府財政安排資金對企業所發生的貸款利息進行補貼。貸款人只需要規劃本金或少部分利息。

2015年,新疆對金融機構最終落實推薦項目貸款實行年利率3%的據實貼息結算。該自治區確定扶貧貼息結算項目202個,貼息結算總規模達20億元。由此可見,扶貧辦手中掌握著多大之權力。

“非典型犯罪”

2016年9月,山東蒙陰縣法院對蒙陰縣扶貧辦原副主任劉某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進行了審理。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2013年至2014年,劉某在擔任蒙陰縣扶貧辦副主任期間,在分管實施省級、市級重點貧困村扶貧開發項目暨“整村推進”項目過程中,違反規定將專項資金中購置苗木的777784.16元資金挪用於建設基礎設施,並通過偽造驗收材料的手段達到項目驗收合格,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弄清了劉某“違規操作”的原因:

按上級要求,“整村推進”扶貧開發項目資金主要用於主導產業建設,基礎建設資金不能高於30%。蒙陰縣在實施該項目時,主導產業確定為果品種植,但是該縣果樹發展較早,果樹種植面積大,供應苗木沒有土地種植,村里積極性也不高,紛紛要求提高基礎設施建設的比例,所以主導產業達不到70%,部分用於了基礎建設。

蒙陰縣扶貧辦主任在作證時說:這一情況我們也向上級扶貧辦匯報過,上級意思是原則上按規定辦,實在不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劑,但扶貧資金不能挪用,要用在扶貧村和扶貧項目上,但是沒有書面文件規定。“整村推進”項目在開始的時候,我們按實施方案制訂的內容進行招標,也就是70%的主導產業,30%的基礎設施。中標後我們要求供苗木的盡量供苗木,實在供不了的,我們聯合鎮上、村里對實際供應的苗木數量進行統計,確定剩余資金,按照剩余資金數量再和村里商量建些什麽工程。

劉某自己稱,為了驗收時不出問題,在驗收手續上是按水利工程30%,苗木工程70%準備的驗收材料。

最終,法院認定劉某濫用職權罪不成立,但其犯受賄罪,免於刑事處罰。

1℃記者接觸的部分基層幹部里,有一些人在評價劉某案時對其抱有同情,認為其根據實際情況對資金使用進行調整的出發點是好的,但也的確突破了相關規定的紅線。

這樣的案例並不少見,比如湖南省永州市新田縣某貧困原村黨支部書記譚某,因擅自將相關專項資金挪用於本村公路建設,受到留黨察看處分,而他自己私下的看法則是:修路是當地脫貧的頭等大事。

此類非典型性的扶貧領域腐敗案件說明,扶貧政策的具體化千頭萬緒,但在實施過程中如何把握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度,需要在頂層設計上及時發現並扭轉。

監管任重道遠

2016年3月,最高檢和國務院扶貧辦聯合下發工作方案,決定從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國範圍內共同開展為期5年的集中整治,以及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

最高檢公布的信息顯示,檢察機關將重點查辦發生在特色產業脫貧、勞務輸出脫貧、易地搬遷脫貧、生態保護脫貧、教育脫貧、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脫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脫貧、資產收益扶貧、關愛服務體系中的職務犯罪,以及交通、水利、電力建設,“互聯網+”扶貧、農村危房改造和人居環境整治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特別將依法嚴懲擠占挪用、層層截留、虛報冒領、揮霍浪費扶貧資金的職務犯罪。

除了查辦案件,最高檢還提出,加強與扶貧部門的協調聯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報機制。特別是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信息監管共享平臺,實現貧困人口數量、區域分布、扶貧項目清單和扶貧資金安排等扶貧開發基礎數據的有效共享,有針對性加強預防。運用檢察建議,促進建章立制。

透過諸多個案可發現,扶貧資金的來源和投入渠道較為分散,統籌管理不夠,監管措施主要是事後審計,種種原因給了一些別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機。

2016年6月29日,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時稱,在審計扶貧資金分配管理使用情況過程中,重點抽查了17個省的40個縣,審計發現,1.51億元扶貧資金被虛報冒領或違規使用,8.7億元扶貧資金閑置或損失浪費。

據審計署前不久公布的《2016年第三季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跟蹤審計結果》,通過審計發現,金融扶貧等3項扶貧政策措施落實中,存在扶貧到戶貸款貼息執行進度較慢、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政策執行不到位等問題;抽審10個省的部分地區扶貧資金統籌整合不到位,涉及易地扶貧搬遷、金融扶貧貸款財政貼息等資金1.47億元;28個單位和11名個人通過偽造合同、虛假票據列支、虛報工程量等方式騙取套取、侵占扶貧資金,或在扶貧工作中借機牟利,涉及金額957.02萬元;32個扶貧移民安置工程等扶貧項目效益不佳,涉及資金6371.87萬元;煙葉產業基地、公路硬化等5個扶貧項目推進緩慢,涉及財政資金1708.9萬元。

一個明顯的趨勢是國家正在加大對扶貧工作的監管,不少地方也出臺了專門針對扶貧的地方性法規。改變正帶來實際成效,但要達到精準扶貧“管好每分錢、用好每分錢”的理想效果,還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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