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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手!第三方備付金運作到底有哪些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於1月13日下發《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實施集中存管,亦即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客戶備付金,今後將統一交存至指定賬戶,由央行監管,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

所謂“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預收其客戶的代付貨幣資金。比如網購買家在網店下單,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付款,買家賬戶里的錢就轉到了支付機構,但尚未轉給賣家,直到客戶確認收貨,支付機構才將錢款打給賣家。備付金就是在買家確認收貨前,沈澱在支付機構的資金。

這筆沈澱資金總額有多大?據估算,截至2016年底,全國267家支付機構吸收客戶備付金合計超過5000億元。

“由於資金量較大,如果備付金得不到統一管理,風險隱患不小,此前境內已經出現過多家預付費卡公司挪用備付金的情況了。”一名支付行業資金分析人士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稱。

三大風險

首先來厘清,這大筆備付金的歸屬權和調配權。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人大重陽客座研究員董希渺表示,備付金不是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所有權完完全全屬於客戶;然而,這又不是客戶的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也不是以客戶的名義存入銀行,而是以支付機構名義存放在銀行。由此,在此次央行要求的實施集中存管之前,大筆備付金怎麽使用和調撥,事實上全由支付機構說了算。

包括市面上一批預付費卡,存在卡內的客戶未消費資金,事實上也屬於備付金。

備付金得不到統一管理的第一大風險隱患,是持卡人(買家)權益得不到保障,境內多家預付費卡公司也曾出現了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的情況。

上述支付行業資金分析人士稱,在境外也有類似風險案例,一些預付費卡公司未能獲得支付牌照,客戶備付資金未得到有效監管,機構退出過程中未使用卡片的資金可能得不到兌付。

2015年8月24日,浙江易士成為首個因其涉嫌違規挪用備付金而被取消《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案例。浙江易士案例之後,直到2016年底,受到各種處罰的支付機構多達30多家,尤其是預付費卡機構,如上海暢購、廣東益民等。

備付金得不到統一管理的第二大風險隱患,是特約商戶資金有可能無法得到正常結算。

“96費改”後,部分以現下收單業務為主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營業收入受到較大影響,業內有預測稱,個別支付機構存在持續經營困難的現象。上述支付行業資金分析人士警示,越是在這樣的市場情況下,就越要加強對備付金的管控。

“雖然目前還出現持牌支付機構跑路的現象,但前期在監管機構加強對二清行為打擊的背景下,已經多次出現二清機構卷款潛逃,一些特約商戶特別是中小商戶權益受到侵害。”他表示。

備付金得不到統一管理的第三大風險隱患,是機構有機會挪用備付金,來賠付本應自己承擔的風險賠償資金。

支付機構在業務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為非法集資商戶或倒閉的P2P商戶提供支付服務的情況,個別機構自身也出現重複出款的操作風險。上述支付行業分析人士稱,對於這種情形,支付機構應利用自有資金承擔相應責任,但如果他們手上握有大筆可調配的備付金,就有了拆東墻補西墻的騰挪空間,從而有機會鉆空子,利用客戶資金彌補自身損失。

“虛擬賬戶體系”功能減負

以上三大風險,主要是就一些內控把關不嚴、管理能力低下的機構而言。對於行業領先機構來說,備付金直接挪用風險並不大。不過,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所長助理、研究員楊濤在接受采訪時,提示了這些領先機構所特有的問題:備付金成為虛擬賬戶體系的核心,承擔了過多的業務功能。

楊濤稱,這或許使支付服務與事實上的跨行清算服務摻雜在一起,而考慮到備付金具有某種“準公共性”特征,因此備付金監管的重點是使其回歸保障安全的基本職責。

楊濤並稱,備付金集中存管符合了當前支付清算體系改革的現實需求,以此作為起點,可以一方面更有效地驅逐市場“劣幣”,另一方面更好地促使“良幣”高質量、更合規、更放心地創新與發展。

此外,如何落實集中存管的細節,以及通過監管、協會、銀行、清算組織等各方協同,來為支付機構提供更完善的配套服務,也都是題中應有之義。

附: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非銀行支付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總體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提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相關要求,人民銀行決定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實施集中存管。現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

二、人民銀行根據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和最近一次分類評級結果確定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的比例,並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執行以下比例,獲得多項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從高適用交存比例。

網絡支付業務: 12%(A類)、14%(B類)、16%(C類)、 18% (D類)、20%(E類);

銀行卡收單業務:10%(A類)、12%(B類)、14%(C類)、 16% (D類)、18%(E類);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16%(A類)、18%(B類)、20%(C類)、 22% (D類)、24%(E類)。

四、支付機構應交存客戶備付金的金額根據上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與支付機構適用的交存比例計算得出,每季度調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資金劃轉(遇節假日順延)。

五、商業銀行為支付機構交存的客戶備付金不計入一般存款,不納入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

六、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未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執行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視情節輕重,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並將支付機構相關行為納入分類評級管理。

七、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切實履行職責,指導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做好相關工作,並加強相關工作的檢查、監督。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有客戶備付金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告知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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