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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強解讀輸配定價新法:中國史上首個針對自然壟斷電網的定價法

1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外公布了《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規定了輸配電價的計算方法,建立了激勵約束機制。

《辦法》創新性地引入激勵性管制理念,建立對電網企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辦法》規定,實行費率上限管控,材料費、修理費、其他費用等高出上限部分不計入輸配電價;強化投資約束機制,電網投資與電量增長、負荷增長、供電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費用暫不予納入輸配電價,抑制電網過度投資;建立投資定期校核機制,防止電網企業虛報投資,當電網企業實際投資額低於規劃投資額時,對差額投資對應的準許收入的70%予以扣減,反之,差額投資對應的準許收入不再上調;建立成本節約分享機制,規定企業實際借款利率、線損率低於政府核定標準的,節約部分按1:1由企業和用戶共同分享,調動企業降成本的積極性;建立與供電可靠性和服務質量掛鉤的輸配電價調整機制。當供電可靠率、服務質量等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相應扣減電網企業準許收入。

此外,為平穩推進輸配電價改革,《辦法》建立了平滑機制。監管周期內新增投資、電量變化較大的,應在監管周期內對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進行平滑處理;情況特殊的可以平滑到下一周期。

此次出臺的《辦法》與之前發布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共同構成了對電網企業的成本價格監管制度框架。

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制定出臺《辦法》,有利於加快電力體制改革總體進程,推動有序放開競爭性環節定價、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有序放開公益性和調節性以外的發用電計劃,加快構建主要由市場配置電力資源的體制機制,還原能源商品屬性。

《辦法》公布後,第一財經記者第一時間專訪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請他梳理此《辦法》的亮點與影響。

第一財經:此次《辦法》中的亮點有哪些?

林伯強: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針對超大網絡型自然壟斷電網行業的定價辦法,亮點主要是明確了科學透明的輸配電價體系,為電力市場的改革走出了最重要的一步。

根據“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原則,《辦法》所明確的就是中間的成本,為“放開兩頭”提供重要改革基礎。

具體的輸配電價核定方法和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都是圍繞輸配電價體系而展開的。

具體的核定方法比較有系統性,規定了折舊費、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等指標的核定原則和標準,又明確規定了不得計入輸配電價定價範圍的成本費用、資產;對電網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明確了電網企業既不能多投,也不能少投,節約部分按1:1由企業和用戶共同分享,建立了分享機制,等等。

第一財經:《辦法》出臺和執行的難點有哪些?

林伯強:由於歷史的原因,初始的輸配電價核定應該很不容易。

截至目前,發改委已核定了十二個省份的輸配電價,這是《辦法》出臺的基礎。還有十多個省份今年可以全部核定完成。

目前輸配電價核定是個博弈,實際上是“討價還價”的過程。以往政府對電網的成本也是管理的,由於歷史上的電網投資很大程度上主要政府行為,主要通過投資項目進行核定成本,電網通過上網和終端電價的差價獲得利潤。今後有了一個科學透明的輸配電價體系,管理輸配電價比較容易了。

辦法可能還需要進一步細化並在今後的執行中加以完善。比如激勵約束機制中,還有一些因素比較難以界定,具體到比如上線管控、回報率、過度投資等,上線管控怎麽定,什麽樣的投資算是過度投資,這些難界定的因素需要進一步細化說明,在未來實踐的過程中摸索經驗,並相應進行修正。這對政府作為監管方來講,是很大的挑戰。

但不能說政府完全沒有經驗,以往政府也核定電網成本,這次只是換了一種相對市場化的方式而已。

第一財經:核定輸配電價後對電力價格的下行有沒有影響?

林伯強:目前來說,一些地方輸配電價下調了一些,但不是全部所有的省份核定的輸配電價都下調了,所以電力價格整體上可能會下調一些,但不能指望從核定輸配電價這個過程中掙出很大電價下調空間,真正對電價有大幅度影響的,應該來自今後的電力市場競爭和交易。

第一財經:此《辦法》在費用方面規定這麽細致,但市場環境會經常變化,一些核價標準如何能實現動態更新?

林伯強:輸配電價一旦核定,動態主要還是針對增量部分,動態更新相對現在核定輸配電價核定,應該會比較容易些,每年投資增量多少,增量部分按照合理的成本和回報就可以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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