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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三地:廠商自求多福 因念

2008-09-23  AppleDaily

望穿秋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終於在上星期四由總理溫家寶簽署頒佈,即日執行。正如國家其他法律初推行時,總會有人開心有人愁。筆者相信,國內律師會是最開心的一群,當初《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有關勞資訴訟數目噴井,生意和財源滾滾來。之前《勞動合同法》所引起的爭議,筆者已經詳述過幾次。但這條例從草擬到最後定稿,似乎都是在平衡勞資雙方利益,所以有關部門嘗試在《勞動合同法》中爭議最大的幾點,在實施條例中來一次細化,把他們認為會發生的情形,通通列出,以便執行有關法律和條例的部門,能夠「按本子辦事」。

執法部門難執法

如條例裏面,因應部份工人和老闆把《勞動合同法》理解為鐵飯碗,就加入14種企業可以解除固定或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和13種工人可以解除固定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雙方協商、試用期內證明不符錄用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最讓筆者覺得搞笑的,應該是「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試想執法部門如何判斷「乘人之危」和「違背真實意思」,真是比調查偷呃拐騙更難,亦更容易引起爭論。此外,為避免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條例澄清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並刪除原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列明勞務派遣適用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非主營業務崗位,和原在崗勞動者脫產休息,休假需要他人臨時頂崗的崗位等字眼。這似乎是回應部份大型外資企業之前提出,重新考慮在華投資的表態。

釐清時間性問題

在一些時間性的問題上,這個條例也嘗試表達清楚,例如在《勞動合同法》執行前重新和工人簽訂的合同,把工齡從「零」開始,條例已經列明這是違法,應把工人的工齡,自用人單位按用工之日起計算。一些經濟補償的算法,列明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來計算。對執行普通法的香港來說,由於有先例可循,很難理解中國法律的詳細和用字,在自求多福的大環境下,在國內工作或開廠的看官,筆者建議你還是跟有關官員和國內律師打好關係。因念電郵:[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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