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陳川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陳川平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資料圖:陳川平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川平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生產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1萬元。
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違規擅自決定並直接指揮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進行大量期貨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折合人民幣9.0714983612億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川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鑒於陳川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其濫用職權起因於公司經營發展,沒有徇私舞弊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1982.08—1984.09,太原鋼鐵公司機械廠鑄銅工段技術員;
1984.09—1987.06,太原鋼鐵公司機械廠鑄銅工段副工段長;
1987.06—1991.02,太原鋼鐵公司機械廠第二鑄鋼車間副主任、主任;
1991.02—1992.02,太原鋼鐵公司機械廠副廠長;
1992.02—1994.04,太原鋼鐵公司第一煉鋼廠副廠長、廠長;
1994.04—1994.10,掛職任攀枝花鋼鐵公司總經理助理;
1994.10—1995.12,太原鋼鐵(集團)公司生產處處長;
1995.12—1996.01,太原鋼鐵(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1996.01—1997.11,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997.11—2000.03,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黨委常委、董事;
2000.03—2001.12,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常委、董事;
2001.12—2007.09,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常委;
2007.09—2008.01,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常委。兼任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常委;
2008.01—2010.09,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0.09—2010.11,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0.11—2014.08,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