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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鼓勵社會資本投建民用機場 與政府項目享同等政策待遇

30日從民航局獲悉,民航局日前印發《關於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的意見》,全面放開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市場,創新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投融資方式,加大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政策支持,以提升機場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民航行業安全、高效發展。

根據《意見》,民航局將把符合全國民用運輸機場布局規劃、國家批準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的運輸機場項目全部向社會資本開放;減少國有或國有控股的運輸機場數量;進一步放開運輸機場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服務保障企業的投資限制;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建設,對投資主體不作限制,並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和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投資限制;放開民航中介服務市場,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國有、民營、外商投資、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可單獨或組成項目聯合體全面參與民用機場咨詢、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等業務。

社會資本可通過特許經營、經營權轉讓、股權出讓、委托運營、整合改制等資本運作方式,參與民用機場及其服務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社會資本可通過專項信托計劃、認購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參與民用機場投資活動,或通過綜合開發民用機場周邊用地或臨空經濟區範圍內土地、物業、商業、廣告等資源的方式建設運營機場服務配套設施。

為加大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政策支持,民航局將進一步簡化社會資本投資除軍民合用機場外的民用機場及其服務配套設施項目的審批程序,取消民間資本投資航站樓、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配餐、旅客過夜用房、停車場、能源保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航空燃油儲運加註等經營性項目的投資核準;積極有序放開民用機場競爭性領域或環節的價格,創新價格管理方式;社會資本參與的新建、改擴建機場項目與政府投資機場項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可按相關政策享受民航發展基金補助和運營補貼。

民航局將向社會公開發布民用機場發展規劃、行業政策、技術標準、建設項目等信息,依法加強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建立健全守法信用體系,依法開展檢查、驗收和責任追究。

為此,記者專門采訪了有關專家、學者,請他們就《意見》出臺的背景、意義和作用等相關問題為公眾進行專業解答。

問:《意見》有哪些積極意義?

答:民用機場是航空運輸和城市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對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擴大對外開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特別是在解決邊遠地區和地形複雜地區人民群眾出行、醫療救護和應對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方面民航的比較優勢突出。目前,民用機場建設資金主要通過政府出資和銀行貸款解決,資金來源渠道單一,財政和企業資金壓力較大。放開民航機場建設和運營市場準入,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拓寬資金來源渠道,探索民航運輸與物流業、臨空產業等深度融合發展,對推進民航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民用機場建設、構建國家綜合機場體系、推動公共運輸航空和通用航空“兩翼齊飛”,以及更好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等都具有積極意義。

問:《意見》的最大亮點是什麽?

答:《意見》明確將符合全國民用運輸機場布局規劃、國家批準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的運輸機場投資建設運營全部向社會資本開放。另外進一步放開了運輸機場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包括航空油料供應在內的服務保障企業的投資限制,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和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投資限制,放開民航中介服務市場,積極有序放開民用機場競爭性領域或環節的價格等都是亮點所在。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取消了民用機場經營性項目的核準,民間資本投資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除外)的航站樓、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配餐、旅客過夜用房、停車場、能源保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航空燃油儲運加註等經營性項目,均無需核準,這將極大地激發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民用機場經營性項目建設的積極性。

問:我國民用機場建設的現狀如何?未來的發展空間在哪里?

答:“十二五”期間,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加大投資力度,我國機場綜合保障能力顯著提升,服務範圍和業務規模持續擴大。“十二五”期間,共實施新建機場50個,遷建機場10個,改擴建機場94個,直接投資累計完成達2600億元,機場密度由“十一五”末的每十萬平方公里1.8個增加到2.2個。按100公里服務半徑計算,已覆蓋了全國84.4%的人口、90.6%的經濟總量和87.2%的地級市。其中旅客吞吐量超過3000萬人次的機場達到9個,超過1000萬人次的機場達到26個。

盡管我國運輸機場建設取得了顯著成就,但航空運輸市場需求旺盛、供給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比如樞紐機場基礎設施保障能力依然不足,機場建設滯後於業務發展,容量飽和問題未得到緩解;綜合機場體系尚未形成,民用機場特別是通用機場數量偏少,未形成有效的分工和協作等等。

“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等國家戰略的實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決策部署,國際互聯互通、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居民收入占比上升,消費結構升級,民航大眾化時代的到來,都要求加大機場投入建設,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

預計“十三五”期間航空業務量仍將保持較快速度增長,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將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問:全面放開機場建設運營,降低了市場準入的門檻,在民用機場建設的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上是否有相應的變化?

答:黨中央、國務院推動“放、管、服”改革以來,民用機場建設項目在審批權限下放和審批程序簡化方面已經做出重大調整。民用機場建設項目原來全部由中央審批,目前已調整為政府各級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投資主體、機場性質、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審批權限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按照國務院印發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本)》,企業投資的民用機場項目,除“新建運輸機場由國務院核準,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外,其余項目均實行備案管理,大大縮減了核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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