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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破產沒面子的觀念要改,地方官員是“重災區”

破除地方保護主義、逐步完善破產制度,中國市場化破產新體系正“破繭而出”。

國務院日前發布的《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下稱《意見》)指出,要因企制宜實施企業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對於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屍企業”,要破除障礙,依司法程序進行破產清算。全面清查破產企業財產,清償破產企業債務並註銷破產企業法人資格,妥善安置人員。

《意見》發布當日,連續九次債務違約的東北特鋼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地方大型國企第一次公開宣布用破產重整的市場化方式解決債務問題,具有風向標意義,也意味著中國當前的破產制度和破產觀念實現了一次突破。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胡遲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用市場的方法化解企業破產過程中面臨的問題時,政府不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但要扮演好“教練”和“裁判”的角色,遵循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而不是親自參與其中。

觀念要變

破產重整的積極意義在於它用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企業職工等各方利益,幫助企業實現重生。

東北特鋼債務危機爆發後,曾嘗試使用債轉股、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方式掙紮求生,政府、企業、債權人、銀行之間也經歷了諸多博弈。

長期以來,人們對破產存在觀念上的誤解。李錦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國資系統此前存在的一種守舊觀念亟須破除——有人覺得,國企實施破產重組非常沒面子。這種觀念應該改變了,破產重組對於央企和大型國企同樣適用。去產能、降杠桿不能老靠政府兜底,應該用更為市場化的手段推進。

“黨政官員對於破產制度的誤讀較深,對破產重組有對抗心理。”李錦表示,許多企業經營者和政府官員都認為破產很不光彩,“企業經營者認為自己的聲譽會受損,以後難以在行業內立足,政府官員則認為破產有損於政績和形象。”

實際,破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倒閉、清算,還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下稱“破產法”),有重整、和解與清算三種破產程序。重整、和解都是對債務人企業的挽救程序,重整更是被各國公認為是預防破產最有力的再建型法律制度。

李錦表示,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有本質區別。破產重整是為了拯救陷入困境的企業,通過在法院監督下進行資產、債務、業務等方面的重組,使得企業最終脫困重生;破產清算則是為了清理陷入困境的企業,通過在法院監督下的財產變現、分配等行為,實現企業出清、退出。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我國引入破產重整制度,已取得一定成效。如同為國有企業的長航鳳凰(000520.SZ),就通過破產重整,清償了重整中的全部債務,還由於股票公開競價處置產生溢價,為公司依法獲得了約7000萬元資金用於補充現金流。又如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也是通過破產重整、引入戰略投資者,不僅挽救了企業,也使債權人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

完善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將破產法比喻為市場經濟的“憲法”。隨著破產法的建立和逐步改進、破產審判庭在全國範圍內逐步建立,中國破產制度也日趨完善。

破產法自2007年開始已實施了9年。截至目前,破產審判案件的總量已達3萬多件。李曙光表示,破產是一項系統性工程,破產法難以實施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破產法本身是不完整的,破產制度的適用範圍並未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同步;其次,地方政府的幹預,導致地方法院受理破產案件難,還占用了大量的社會資源,向市場釋放錯誤信號;由於破產案件一般較為複雜,審理周期長,法院受理的積極性本身也不高;此外,市場缺乏專業隊伍,政府機構主導的清算組是實踐中的主要模式,這就使得破產程序的運轉專業性不強,擠壓了市場中介組織的發揮空間。

二十國集團(G20)杭州峰會期間公布的《中美元首杭州會晤中方成果清單》明確,中美雙方均認識到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產制度和機制的重要性。中方高度重視運用兼並重組和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清算制度和機制依法解決產能過剩問題。在解決產能過剩問題過程中,中方將通過繼續建立專門的破產審判庭、不斷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以及運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推進破產法的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29日出臺了《關於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轄市應當至少明確一個中級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的中院應當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8月8日,全國首家高級法院破產審判庭(執行裁判庭)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揭牌。

財政部副部長朱光耀9月初在杭州透露,中國正在全國範圍內逐步推進建立破產審判庭,這是依法化解過剩產能的重要手段

李曙光表示,建立專門的破產審判庭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首先,破產制度的完善需要一支專業性很強的法官隊伍;第二,這支隊伍要職業化,專註於破產審判;第三,強調破產審判庭的獨立性。破產審判案件往往會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破產裁定要具備權威性,就必須破除地方司法保護主義。當然,對於破產法官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也十分重要。

積累經驗

當前的破產機制在以往運行中存在大量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政府幹預的程度較深。此次《意見》明確“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似乎正在“稀釋”這種地方保護主義。

李曙光表示,在處理失敗的企業時,地方政府不能沿用過去慣性的、簡單粗暴的行政方式,要真正運用法治思維、市場方法。一定要正確看待規則和規則對整個社會和市場經濟的功能。破產制度的設計,目的是提高效率,減少治理成本。短期救一家企業只能短期有效,但長期來看卻把整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打亂了,社會運行的成本就會很高。

萬博新經濟研究院院長助理劉哲也表示,在面對將要破產的企業時,政府一方面不能通過行政手段強制其關閉或破產,另一方面也不能“力挺”困難企業,影響生產要素向新供給端轉移。政府應該做市場機制的建設者,促進市場在要素轉移中發揮主導作用。同時,重視社會政策的“托底”作用,做好社會保障和再就業培訓等。

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課題組聯合發布的《加強破產法實施 依法實現市場出清》報告顯示,我國已基本具備利用市場機制、依法依規實現市場出清的條件,部分地方政府在實踐中也積累了一些經驗。

比如,山東將省國資委旗下的179戶“僵屍”企業移交給了山東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該公司則依據股東權利對相關企業的資產進行處置,資產處置決策完全由公司基於市場化原則作出,目前已實現了140家企業的出清。

以民營企業為主、沒有歷史性負擔的溫州,當地政府建立起了破產案件行政司法聯動機制,對破產重整所涉及的產權變更登記、破產企業稅收、工商登記變更註銷、破產財產具體處置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大大提升了破產案件審理和破產企業重整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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