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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欺詐也是組織犯罪了!臺灣修正法律條文加重懲罰

臺灣行政管理機構8日通過其法務部門擬定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電信詐欺犯罪納入組織犯罪的範疇。

臺法務部門承認,近來臺灣人士涉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的情形嚴重,而“刑法”中相關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臺幣100萬元(貨幣單位下同)以下罰金,未來可依據修訂後的條例加以嚴懲。

分析指出,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後,臺灣司法機關未來可對主謀,即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1億元以下罰金。對詐欺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參與情節輕微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次“修法”還增訂對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的刑罰等條文。

根據臺行政管理機構發布的新聞稿,“法務部”表示,期盼經由這次“修法”,嚴懲此類犯罪組織,響應民間期待。相關負責人也對媒體表示,此次增訂量刑比“刑法”重,期望發揮嚇阻效用。

此案還須送交臺灣立法機構審議,完成相關程序。稍早前,臺當局修訂“洗錢防制條例”,在洗錢的定義中納入了跨境電信詐欺。

129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大陸51人、臺灣78人)乘坐中國民航包機被公安機關從亞美尼亞帶回。

據廣東省公安廳8日消息,廣州警方2日從亞美尼亞帶回129名電信詐騙嫌疑人,其中大陸籍51名、臺灣籍78名。

據了解,此前大陸警方已從肯尼亞、馬來西亞、柬埔寨等多個國家帶回涉及不同案件的、約100名臺灣籍電信詐騙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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