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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幻想車費下降?人家可是比埃緹帝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9130

優步,這家撼動了全球市場的闖入者,卻改變不了它在中國的命運。

合並之後的滴滴已經集百度、阿里、騰訊等多方投資為一身,開始大刀闊斧進軍多個新領域,似乎要成為BAT之後的第四大巨頭,BATD的新格局已經儼然形成。

司機們開始擔心,合並後補貼會不會進一步降低。而對於廣大乘客來說,關心的則是網約車費會不會大幅上漲。

“知道”(nz_zhidao)告訴你,《反壟斷法》為什麽不會成為最後一根救命稻草。

8月1日在杭州拍攝的一手機上安裝的滴滴出行和優步客戶端圖標。(新華社 龍巍/圖)

8月1日,滴滴出行與優步中國對外宣布合並。隨後,有關該案是否涉及壟斷的輿論報道層出不窮。次日商務部發表聲明,稱尚未收到滴滴和優步中國相關交易的經營者集中申報。這一切,都令人難以不去聯想去年2月14日滴滴快的合並案。

如果對去年情人節的快的和滴滴合並案稍有留心,不難發現合並案過程的波瀾不驚。主要競爭對手易到用車第一時間向商務部反壟斷局舉報後,至今都沒有收到有關部門的明確答複;而去年8月7日財新網報道引用易到用車方面無奈的陳詞“普遍的說法是,還在走流程”,似乎就成了公開報道中對快的和滴滴合並案最後的註腳。

對於此番滴滴優步的合並,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在周二的發布會後表示,滴滴和優步中國合並“不申報的話,往下走不了”。對於新一輪合並案的審查,結果會有何不同呢?

反壟斷法,大寫的尷尬

自《反壟斷法》於2008年8月施行以來,在對經手案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中國反壟斷部門都持極為謹慎的態度,而其中涉及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的案件更是層出不窮。大多數案例都是以附條件批準,或在經營者承諾糾正其違法行為後,以終止審查的方式告終。只有在2009年可口可樂擬收購匯源果汁一案中,因可口可樂的高調收購引發所謂保護民族企業的輿論風潮,不得不叫停其並購交易。

按照《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4億人民幣(約合6300萬美元)營業額是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這幾乎囊括了中國境內所有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公司間的合並交易。以此標準,相關部門根本無法做到每案必審每審必罰。

不僅如此,中國特色的《反壟斷法》要求商務部在傳統反壟斷分析之外,還需考量經營者集中對於“國民經濟發展”,“技術進步”和“其他相關經營者”所可能帶來的影響,並評估該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與不利影響孰輕孰重,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審理案例的過程中,反壟斷部門還需要征求其他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同業競爭者和消費者等等的多方面意見,進一步增加了開展反壟斷工作的難度。

商業並購,先斬後奏

過往經驗的空白,反壟斷職權的寬泛,龐大的工作量和有限的人力物力條件,使得對涉及重大競爭的公司合並的審批時間,長達四至七個月。在這期間並購各方往往早已完成了商業層面上的公司合並重組,並把市場上使用該公司產品服務的消費者群體作為自己的擋箭牌,阻撓反壟斷部門的審查與執法。

而美國與歐盟的反壟斷法針對這種“先斬後奏”的商業並購案例,都保有“對事後發現涉嫌壟斷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強制業務分拆”的明確法律條款,以美國本土案件為例,1984年的The US v. AT&T並購案因涉嫌行業壟斷而遭到政府的法律制裁,AT&T通信公司被肢解為8家同類企業;而在中國的反壟斷法體系中,既不存在拆分成規模企業的威懾性條款,也沒有具借鑒性的相關本國判例可以遵循,所以即使在審批過程中或審批結束後發現,存在排除競爭對手、操縱競爭結果的情況,再去行使反壟斷法試圖禁止經營者集中的發生,也為時已晚。

“滴滴車站”電子屏。(新華社記者 裴鑫/圖)

經營“控制權”的灰色領域

滴滴優步並購一案本身的特殊性,也暴露出了中國反壟斷法中一直存在的灰色區域。

現行的《反壟斷法》及已有的審查案例明確考察了“經營者合並”這一種經營者集中形式,但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直接購入股權權益或簽訂控制協議(包括認購協議、股權質押協議、委托投票協議、資產許可協議、獨家服務協議等等),取得其他經營者的實際控制權或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以商務部為主的中國反壟斷部門,並沒有對何為“取得控制權”加以界定,這就為壟斷資本尋找操作空間提供了“便利之門”。

近十年來高速發展的互聯網產業中,為了規避政府設置的限制外商投資政策,從境外獲取大額美元融資,一種稱為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變利益實體)的公司結構,為新浪率先使用之後,被該領域企業廣為采用。此次並購案兩家幕後的金主阿里、騰訊和百度,都是利用VIE協議控制結構,跳過境內上市的種種門檻和跨境股權控制的政策限制,在境外上市享受高估值兌現後,仍能夠暢通無阻地運營其境內業務。

優步中國本身,就是VIE結構的產物:其運營主體吾步(上海)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作為一家不折不扣的本土公司,持有外資企業受限無法獲得的互聯網平臺業務牌照,由外商獨資企業(WFOE)上海霧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協議控制,而上海霧博又由境外開曼群島設立的離岸控股公司Uber(China)在香港的全資子公司Uber(Hong Kong)100%控股。

從現行反壟斷法的角度來看,在本案中涉嫌壟斷的經營者,自始至終都是作為運營主體的本土企業滴滴出行和吾步(上海)兩家公司,不論是從其營業利潤,還是從主體控股,都無法直面牽扯到幕後的BAT大佬和Uber全球;然而滴滴和優步過去兩年不遺余力地補貼競價,壓低車費,支撐其市場擴張的行為,沒有幕後資本從中註資運作,是根本無法持續下去的。

這些通過熱錢操縱市場競爭,最終從事實壟斷中獲利的“幕後資本”,才是現有的反壟斷法框架真正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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