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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業孵化器迎來一大波稅收優惠

8月25日,財政部發布了《關於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和《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對光伏發電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給出了稅收優惠新政。

根據上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此次新政體現了政府對光伏發電企業的支持。早在2013年,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就聯合發布了《關於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從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31日實行上述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此次將該優惠政策延續到2018年12月31日。不過這一消息並未帶動相關概念股,截至11點13分,光伏概念股板塊跌幅為2.24%。

為了鼓勵創新創業,此次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將享受諸多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另外,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的孵化器和孵化企業,需要滿足不同的條件。

比如孵化器需符合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條件。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名單。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而孵化企業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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