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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將啟 首選國防、外交等領域

財稅改革重頭戲——中央與地方間財政關系調整,邁出重要一步。

8月24日,中國政府網正式披露《國務院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勾勒出2016年~2020年央地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改革路線圖, 今年將率先在國防、國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啟動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改革開放以來,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經歷了從高度集中的統收統支到“分竈吃飯”、包幹制,再到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變化,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逐漸明確,特別是1994年實施的分稅制改革,初步構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體系框架。

但是,新的形勢下,現行的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還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規範等問題,

《意見》將之歸納為:政府職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場調節或社會提供的事務,財政包攬過多,同時一些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財政承擔不夠;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盡合理,一些本應由中央直接負責的事務交給地方承擔,一些宜由地方負責的事務,中央承擔過多,地方沒有擔負起相應的支出責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交叉重疊,共同承擔的事項較多;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盡規範;有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缺乏法律依據,法治化、規範化程度不高。

《意見》稱,這種狀況不利於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不利於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與建立健全現代財政制度、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不相適應,必須積極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根據《意見》,此次改革堅持財政事權由中央決定。即明確中央在財政事權確認和劃分上的決定權,適度加強中央政府承擔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和能力,維護中央權威。要切實落實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權範圍內履行財政事權的責任,最大限度減少中央對微觀事務的直接管理,發揮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加強區域內事務管理的優勢,調動和保護地方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在具體劃分央地事權和支出責任原則上,《意見》綜合考慮基本公共服務受益範圍、政府職能和行政效率、實現權責利相統一、激勵地方政府主動作為、做到支出責任與財政事權相適應。

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劃分方面,《意見》稱,要適度加強中央的財政事權,逐步將國防、外交、國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國防公路、國界河湖治理、全國性重大傳染病防治、全國性大通道、全國性戰略性自然資源使用和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確定或上劃為中央的財政事權。

同時,保障地方履行財政事權。要逐步將社會治安、市政交通、農村公路、城鄉社區事務等受益範圍地域性強、信息較為複雜且主要與當地居民密切相關的基本公共服務確定為地方的財政事權。

另外,減少並規範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要逐步將義務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發、公共文化、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業、糧食安全、跨省(區、市)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環境保護與治理等體現中央戰略意圖、跨省(區、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的基本公共服務確定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並明確各承擔主體的職責。

此外,建立財政事權劃分動態調整機制。比如,在條件成熟時,將全國範圍內環境質量監測和對全國生態具有基礎性、戰略性作用的生態環境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逐步上劃為中央的財政事權。

在完善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劃分方面,《意見》稱,中央的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地方的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區分情況劃分支出責任。

比如,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義務教育等,可以研究制定全國統一標準,並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或以中央為主承擔支出責任。

另外,《意見》還提出,加快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此次《意見》還給出了相應的保障和配套措施,比如,明確政府間財政事權劃分爭議的處理,完善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和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等。

《意見》給出了改革的時間表:

2016年有關部門要按照《意見》要求,研究制定相關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改革具體實施方案。選取國防、國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率先啟動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同時,部署推進省以下相關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2017年~2018年,爭取在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

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領域改革,形成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清晰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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