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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 不得發售金融理財產品

24日下午,銀監會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情況召開了新聞發布會。 會上,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

截至6月底中國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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