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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並購潮下的反避稅新規:關聯交易法規國際趨同

為持續響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起的BEPS行動計劃,6月29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42號公告,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對跨國公司跨境關聯交易做了進一步規範。

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即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具體來講,BEPS行動計劃是OECD為防止跨國企業利用國際稅收規則的不足,人為將利潤由高稅率國家向低稅率國家轉移而制定的行動綱領。

近期,中國在反避稅領域跨出了重要一步。新規發布一個月來,42號公告正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跨國企業、外商來華投資企業、境內公司跨境並購等轉讓定價問題。除此之外,中國雖並非OECD成員國,但在跨境反避稅的國際環境之下,反避稅進程依然與國際標準逐漸趨同。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供應鏈稅務與關務合夥人包孝先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在全球經濟結構發生變化的大環境之下,跨境關聯交易的‘透明化’將會持續成為反避稅領域的關鍵詞。並且,一些新興領域,例如‘互聯網+’行業,也將逐步進入了中國反避稅計劃的視野。”

跨境並購關聯交易“透明化”

在不到一年的時間中,中國反避稅進程再度更新。在OECD公布旨在遏制跨國企業規避全球納稅義務的BEPS行動計劃之後,國稅總局很快頒布了響應BEPS行動計劃的法規——42號公告。42號公告對跨國公司關聯交易、申報要求等都進行了更細化的重申。

基於2015年底國內興起的跨境並購潮,涉及此類並購的公司在不同地區的關聯交易將會受到此條新規的影響。

“42號公告最主要的變化趨勢是跨國企業的關聯交易將更‘透明化’”,包孝先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最明顯的區別是在原法規前提下,關聯交易的文檔說明將變為三層結構體系,在披露細節上有更高的要求。另外,包括關聯交易中成本分攤協議、資本弱化的情況說明,將被要求在特殊事項文檔中披露。”

2015年底至2016第一季度是跨境並購完成的高峰期,海外並購估值水漲船高,參與公司規模變大,與此同時,海外並購潮下跨境關聯交易的稅務問題將更受關註。

據Wind資訊統計,今年一季度完成跨境並購共83起,交易完成數量相對於2015年四季度增幅不大。但從資金來看,今年一季度並購涉及的總額幾乎為2015年四季度的3倍。2016年一季度境外並購交易資金總額達4390億元,環比增長275.37%。

包孝先表示,隨著“走出去”的企業越來越多,在42號新規“發威”的大環境下,“後BEPS時代”將對未來交易的設計方式、對外投資安排有更高的要求。

“42號公告對跨境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提高,這也要求了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需要更為謹慎。合理的控股架構選擇、交易模式和定價方法的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潛在的稅務和轉讓定價風險。”包孝先說。

除了跨境並購的公司將受到影響,境外跨國公司的交易安排也將更加謹慎。以日本某電子產品集團為例,在中國反避稅政策愈加嚴格的情況下,為降低潛在的稅務與轉讓定價風險,集團位於中國的生產公司提前地重新籌劃了關聯交易安排。

中國反避稅進程國際趨同

在國際範圍內,OECD與各成員國都在制定各項規則並以此相應BEPS行動計劃的號召。2016年1月,日本已經相應BEPS行動計劃發布了最新的轉讓定價法規;近期,奧地利發布新轉讓定價文件與國別報告規定,新規適用於2016年的關聯交易;此外,澳大利亞也在2016聯邦大選之中,提出了響應BEPS行動計劃的關鍵政策。

雖然中國並非OECD成員國,但在42號公告出臺之後,國內反避稅進程也逐漸向國際標準靠攏。

“在反避稅領域的相關法規上,中國一直在緊跟國際風向標,反避稅標準國際趨同會是將來的大趨勢。並且,近年來的新興行業也納入了反避稅監管範圍。”包孝先表示。

中國對轉讓定價的系統化管理始於2009年初國稅發2號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發布。2號文為中國的轉讓定價和反避稅工作提供了詳細指引。但隨著BEPS行動計劃的提出,國際對各國反避稅法規有了新的要求,國稅發2號文的修訂也勢在必行。2016年6月底,42號公告發布,代替了原2號文以及114號文關於關聯業務年度申報的相關規定,監管對關聯交易的“透明化”要求也將提高。

包孝先也表示,“包括美國、歐洲各國等在內的OECD成員國都將貫徹BEPS行動計劃綱領,如果國內反避稅法規無法和國際趨同,客觀上,關聯交易、稅源維持等方面存在被動的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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