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雲山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廣藥集團及全資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於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虛假宣傳及商業詆毀糾紛一案的二審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0900元,由上訴人廣東加多寶、加多寶中國負擔。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附公告全文
廣州白雲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廣州白雲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獲悉,本公司控股股東——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廣藥集團”)及本公司屬下全資子公司——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於近日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高院”)關於虛假宣傳及商業詆毀糾紛一案的二審判決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一審判決情況
玆提述本公司日期為 2015 年 12 月 23 日(編號“2015-110”)的公告,內容有關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中院”)關於原告廣藥集團與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訴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廣東加多寶”)與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加多寶中國”)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糾紛一案的“(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 2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
根據判決書,原告廣藥集團起訴稱:
1、原告廣藥集團擁有傳承自百年王老吉涼茶的獨家秘方。
2、兩被告借助王老吉後人的所謂聲明通過媒體大肆宣傳炒作,以制造其獨家擁有正宗王老吉祖傳涼茶秘方的假象,來否定原告正宗配方;通過散布所謂廣藥集團不擁有正宗王老吉秘方的虛偽事實,來詆毀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業聲譽,嚴重侵害了廣藥集團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權益。
3、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於上述理由,原告廣藥集團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訴至廣州中院。
根據判決書,廣州中院判決如下:
1、被告廣東加多寶、被告加多寶中國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虛假宣傳及商業詆毀的侵權行為;
2、被告廣東加多寶、被告加多寶中國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廣藥集團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 500 萬元;
3、被告廣東加多寶、被告加多寶中國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廣州日報》A1 版、網址為 www.jdbchina.com 的加多寶集團官方網站首頁刊登聲明,向兩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聲明內容由本院審定,報紙頭版字體不得小於 A1 版正文字體,在加多寶集團官方網站首頁刊登的時間不得短於 24 小時);
4、駁回原告廣藥集團及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1,800元,由原告廣藥集團和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共同負擔 40,900 元,由被告廣東加多寶、被告加多寶中國共同負擔40,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二審判決情況
加多寶中國、廣東加多寶不服廣州中院一審判決,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根據廣東高院“(2016)粵民終293號”《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 40,900 元,由上訴人廣東加多寶、加多寶中國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廣州白雲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