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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改內地滬港通業務規則 自2016年7月25日起實施

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的通知

上證發〔2016〕30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實施收市競價交易等交易機制調整的相關安排,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進行了修訂,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時間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每個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包括開市前時段、持續交易時段和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具體按聯交所的規定執行。”

二、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投資者參與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交易,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和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應當采用競價限價盤委托,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應當采用增強限價盤委托。”

三、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當日額度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或者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使用完畢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停止接受當日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在上述時段停止接受買入申報的,當日不再恢複,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十七)項修改為:“競價限價盤:指聯交所《交易所規則》規定的一種適用於聯交所開市前時段和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可以指定價格或者更優價格成交的買賣盤。”

上述修改內容自2016年7月25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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